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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主者捕之①。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回车往治之②。主簿曰:“贼大,宜先按讨。”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③!”   【注释】①财主:财货的主人(不是现代所说的富家)。   ②发所:出事地点。在草:生孩子。草,产蓐。晋时分娩多用草垫着。   ③“盗杀”句:意指母子相残,违逆天理人伦,要先处理,而杀人只是违反常理。【译文】陈仲弓任太丘县县长时,有强盗劫财害命,主管官吏捕获了强盗。陈仲弓前去处理,还没到出事地点,半路上听说有家老百姓生下孩子不肯养育,便掉头去处理这件事。主簿说:“杀人事大,应该先查办。”仲弓说:“强盗杀物主,怎么比得上骨肉相残这件事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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