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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对“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哲学反思
马克思提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一命题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反对将人理解为脱离现实条件的抽象个体,强调人的形成离不开历史、文化、生产和交往关系。
然而,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仍然无法回避:
社会关系究竟是人的创造物,还是人的本质规定者?
如果社会关系只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形成的现实条件,那么人仍然具有超越具体社会关系、反思和改变它们的主体性。
但如果社会关系成为定义人的最终尺度,那么问题就出现了:
人在何种意义上还能成为评价社会关系的主体?
一、如果人的本质来源于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关系的正当性来自哪里?
任何社会关系都不是天然合理的。
历史上的奴隶制度、种姓制度、极端等级制度,同样属于特定历史阶段中的社会关系。
因此,一个关键问题是:
如果人的价值由社会关系决定,那么当某种社会关系存在时,我们凭什么判断它是不合理的?
如果答案是:
“因为它阻碍人的发展。”
那么这里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一个更基础的尺度:
人的发展本身具有独立价值。
换句话说:
我们不是因为某种社会关系存在,所以认为人有价值;
而是因为人具有价值,所以我们评价某种社会关系是否合理。
这说明:
社会关系可以塑造人的现实存在,但不能成为人的价值来源。
二、人的社会性不能取消人的主体性
人的确不是孤立存在的。
语言来自社会,知识来自社会,文明来自社会。
但这并不意味着:
人的全部价值都由社会赋予。
否则,一个人在面对不合理社会关系时,将失去批判它的理论基础。
历史中的改革者、思想家和革命者之所以能够挑战既有制度,正因为他们拥有一种能力:
从现实社会关系中产生,却又能够反思现实社会关系。
人不仅是社会关系中的存在者,也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和评价者。
如果只强调前者,而忽略后者,人就会被还原为结构中的位置。
三、“社会关系”不是最高尺度,人必须保留超越结构的维度
马克思主义强调实践。
但实践本身包含一个重要前提:
实践主体必须具有选择、判断和创造能力。
如果人的意识、价值和判断全部由社会关系决定,那么实践主体本身也成为社会结构的产物。
于是产生一个循环:
社会关系创造人;
人创造社会关系;
但评价社会关系的人,又来自社会关系。
那么:
谁最终拥有判断社会关系合理性的尺度?
如果这个尺度仍然来自社会关系本身,那么社会只能通过自身证明自身。
这种逻辑容易导致:
掌握解释权的人,可以代表“社会”“历史”“整体利益”定义什么是合理。
最终,社会关系不再只是人的共同实践,而可能成为支配人的力量。
四、自由不仅意味着参与社会,更意味着能够评价社会
马克思希望实现人的解放。
但人的自由不仅包括:
“人在社会关系中实现自己。”
还包括:
“人在必要时能够反思、拒绝和改变某些社会关系。”
真正自由的人,不只是适应社会的人,而是能够创造社会的人。
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承认:
社会关系具有塑造人的力量;
但人的价值不能完全被社会关系吞没。
否则:
制度可以定义人的价值;
组织可以定义人的价值;
多数可以定义人的价值;
历史方向可以定义人的价值。
而个人只能成为这些结构中的执行者。
五、法律的根基究竟是什么?
最终,这个问题会回到法律哲学:
法律究竟来源于什么?
一种观点认为:
法律来源于社会关系,是社会现实的反映。
另一种观点认为:
法律必须建立在人作为主体所拥有的基本价值之上,并以限制权力、保护个体尊严为目的。
二者并非完全矛盾。
社会关系决定法律的现实形式;
但人的价值决定法律应有的方向。
如果失去人的价值这一尺度,法律可能退化为:
维护既有关系的工具。
如果保留人的价值这一尺度,法律才能成为:
调整社会关系、保护个人自由的文明机制。
结论
马克思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
人不是脱离社会关系的孤立个体。
但仅仅指出人的社会性,并不能回答:
为什么某些社会关系应该被接受,而另一些社会关系应该被改变?
因此,更完整的人本质定义应该是:
人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主体,是创造社会关系、反思社会关系并超越不合理社会关系的存在。
人的社会性解释了人如何形成;
人的主体性解释了人为何能够改变世界。
如果只看到社会关系,人可能成为结构的产物;
如果只看到孤立个人,人又会失去现实基础。
真正的人,是二者的统一:
人在社会中生成,但不被社会完全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