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案件 - WangZJR/News-Events-Opinions GitHub Wiki
新闻报道
- 4月9日 - 南风窗 -「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
- 4月9日 - 澎湃新闻 -「南京警方对话烟台:望告知被性侵者案情」
- 4月10日 - 文汇报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四年,警方撤案后再立案,本人回应:说来话长」
- 4月10日 - 烟台B律师性侵案受害人姐姐 -「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一年」
- 4月10日 - 澎湃新闻 -「起底涉嫌性侵养女高管:9年前撰文称中国对幼女性侵打击不足」
- 4月10日 - 新京报 -「律师解读“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当事人收养关系不成立」
- 4月10日 - 新京报 -「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性侵未成年人案面临哪些法律困境」
- 4月11日 - 南风窗 -「烟台警方:全面调查“鲍某某被控告性侵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4月11日 - 央视网 -「“高管被指控性侵养女”案,9大疑团待解!」
- 4月11日 - 澎湃新闻 -「鲍某明姐姐:弟弟和控告女孩非养父女关系」
- 4月11日 - 中国新闻周刊 -「曾救助过“养父性侵案”受害女孩的机构:母亲存在感很弱,推动立案深感无力」
- 4月12日 - 澎湃新闻 -「探访鲍毓明烟台住所:200平米海景房,开门者称鲍不在家」
- 4月12日 - 新京报 -「探鲍毓明养女律师回应:“非养父女关系”系开脱 鲍毓明未办领养手续」
- 4月12日 - 财新 -「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
- 4月12日 - 南风窗 -「“高管性侵养女事件”再调查」
- 4月12日 - 南风窗 -「鲍毓明回应“性侵养女事件”」
- 4月12日 - 南风窗 -「不一定要拼死反抗,才能证明这是强奸」
- 4月13日 - 澎湃新闻 -「指控高管“养父”当事女孩发声:无论他如何辩解,性侵是事实」
- 4月13日 - 央视新闻 -「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检公安部派联合督导组赴山东」
- 4月13日 - 澎湃新闻 -「北京司法局介入调查鲍毓明」
- 4月13日 - 新京报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女孩代理律师:她状态很差」
- 4月14日 - 中国新闻周刊 -「专访“性侵养女案”女方律师:该案的本源问题,就是对“自愿”的理解」
- 4月15日 - 澎湃新闻 -「鲍毓明涉性侵案女方律师:查清双方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是关键」
- 4月15日 - 澎湃新闻 -「鲍某明涉嫌性侵案双方通话录音曝光②:“我等你毕业”」
- 4月19日 - 观察者网 -「鲍某性侵案女方律所发声明:呼吁媒体不挖被害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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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尾声
关键信息
2019年4月9日,李星星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报案。5月,她再次向派出所求助时,领到了《撤案决定书》。6月,警方再无回音,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某明给李星星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从6月起,她开始住院,母亲把她带回老家接受治疗。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重度焦虑症,阴道损伤发炎。8月,李星星和母亲找到了山东的一位李律师。9月6日,李律师和同事一起去到烟台,先后辗转多个部门,向检察院信访部门提交了部分证据,和一份《立案申请书》。10月9日,在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李星星的案子第二次立案。从二次立案到现在,已经6个月过去了,除了漫长的笔录,李星星没有收到任何新的回音。
下为原文
1972年生的鲍某明,一米九左右,200斤上下,又高又壮像座山一样。他是一个擅长与孩子打交道的人。李星星的母亲回忆与鲍某明认识的过程。2015年4月份,两人通过网友介绍,相互认识了。鲍某明先是说,一直都想有个孩子,过不久,他又说希望和自己母女“组成家庭”。见了面之后,她发现对方年过四十而未婚,有些动摇。
但大概只花了半年的时间,鲍某明就彻底取得了李星星母女的信任。他的关怀备至,以及律师、名校毕业生的身份,让李星星的母亲相信,鲍某明“可靠”,“确实就像个爸爸”,他的学问高,如果把女儿交给他教育,肯定比自己带在身边要强。
2015年11月,鲍某明带着刚满14岁的“女儿”李星星,到北京上学。2016年,鲍某明出任烟台一家跨国石油服务集团的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2018年又兼任国内另一家上市通讯设备公司的独立董事。而李星星,却从14岁开始了自己的噩梦,她近3年处于半失学状态,期间多次自杀未遂。
2019年4月9日,烟台市芝罘区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由李星星报案,掀开了这张父亲的“画皮”。
这是犯罪吗
血已经止住了,但李星星的下体一直疼痛。她安静了好些天,鲍某明终于把手机还给她。
2016年初,刚满14岁的李星星拿到手机,在百度上查询“下体疼痛的原因”,弹出一个医生诊疗的对话框,看头像是一位“医生奶奶”。李星星告诉医生发痛的起因。“你被强暴了。”这是李星星人生第一次直面这句话。她想了一会儿,是什么意思,然后听从“医生奶奶”的指导,报警了。先打110的电话,然后又听从指引,去了北京市某派出所,李星星向警察讲述了鲍某明对她的伤害。
第一次是在鲍某明的老家天津,2015年12月31日。跨年那天晚上,“爸爸”鲍某明把灯关了,却把电视声音开得很大,他指示女儿,不要做作业,过来坐下,看电视。坐下。黑暗中,鲍某明突然一把抱住了她。本能地推开,但当时只有70多斤的李星星,与近200斤的鲍某明,根本无法抗衡。她用尽力气,“爸爸”却像铁桶一样箍住她,摸她。“穿衣服睡觉不健康”,鲍某明一边说,一边强行脱掉李星星的衣服,然后侵犯她。巨痛,从下体一直冲到肚子里来,她流血了。李星星一整夜没有睡。第二天,肚子还是痛,去洗手间一看,又流血了,她懵了。鲍某明没有给她时间清醒。他给李星星洗澡,收走她的手机,把她从天津又带回了北京,整天关在家里。
接下来的日子,他开始给李星星播放未成年人性题材影片,里面有很多爸爸、妈妈和孩子之间的色情场面。鲍某明说, “你看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国外也是这么做的。别人家都是这样,只是没有告诉你而已。” 直到多天后意外的报警。
警察到家里搜东西,却几乎什么都没搜到。鲍某明从家里“消失”了。消失了多久,李星星不记得,她也不确定:鲍某明是不是被警察带走了?
懵懂的她只记得,鲍某明再次回到家时,自己非常恐惧,但是鲍某明对“报警”只字不提,好像从没过发生任何不愉快。反而,他又变回了刚认识时候的样子,和蔼开朗,认真地照料她,“真的就像个爸爸”。随后的2015农历年假,鲍某明把李星星带去了外地旅游,没有让她回老家陪妈妈。
“他到底犯罪了吗?”李星星想不清楚。他如果犯罪了,警察叔叔为什么不抓他?如果没犯罪,那我怎么还是觉得被伤害了?她不知道为什么鲍某明曾经那样对待她,如今又变得这么好。李星星不敢追究。
悄悄地,鲍某明暂停了李星星的课业,不再送她去学校上课。原本说好的,鲍某明的父母会经常来照料这个“小孙女”,却也几乎从未来过。亲生妈妈经常的来电,她只能在鲍某明的注视下接听。鲍某明给李星星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里面只加了一个好友,不是妈妈,而是“爸爸”。慢慢地,李星星掉进了一个“只有鲍某明”的世界。
2016年4月左右,鲍某明获得了一份新工作,烟台一家跨国石油服务集团的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带着李星星离开北京,搬家到了这座海滨小城,美丽的山东烟台。
逃
烟台的天空湛蓝湛蓝,时常干净得没有一丝云彩。但是李星星从来不往窗外看。她说:“没有意义。”“父亲”鲍某明,已经完全变成了一个拥有“两幅面孔”的人。但凡身边有一个大人时,鲍某明都是开朗、得体、有学识的,而独自面对李星星时,就瞬间换了一副样子。
最开始,鲍某明不让她出门,随时收走她的手机,逼她做不愿意做的事,不许她哭,也不许她问为什么。刚满14岁的李星星,还没有发育,个子也瘦小。但是鲍某明会突然掀开她的衣服,嗲着声音,叫李星星“妈妈”,说自己是“宝宝”。很多次,鲍某明坐在李星星的肚子上,压得她怎么也起不来。她出血,晕厥。这些画面,是李星星日后半夜常至的噩梦。
她给记者看一些残存的照片,照片上,鲍某明脱了衣服正在粘胶带,准备给她使用的成人性用品,还有一些床单,有的沾血,有的被踹烂。“我反抗,他拽着我的双腿,把我从这头拖到那头。”李星星说。在李星星的口中,鲍某明到了烟台之后,日益的喜怒无常。
2017年,家里换了一个新马桶,鲍某明很高兴,叫李星星去试。李星星说现在没有,还不想上厕所。他就直接把李星星抱到了洗手间,扒下她的裤子,按坐在马桶上。
李星星没有隐私。上厕所,鲍某明不允许她关门。他随时会登陆李星星的微信、QQ。鲍某明还在客厅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李星星在家做什么,他随时随地都能在手机里查看。
李星星给《南风窗》记者听一些语音。在这些语音里,鲍某明大声呵斥李星星不应该在朋友圈诉说自己的痛苦,“微信发完朋友圈发,你就不能不说吗!”他告诉李星星,“沉默是金啊!” “他不让我把这些事告诉别人,他都不让我说出来。就算我微信里只有他一个人,他也不要我说。”李星星告诉《南风窗》记者。
李星星的抵抗情绪,总是被一套完整的说辞包围、瓦解。
鲍某明一开始说,“我们做的事是很正常的,电影里大家都这么做。”后来说,“你不能把我们的秘密说出去,说出去你就不干净了,所有人都会讨厌你。”最后说,“这个世界上,只有我是对你最好的人。别人都是坏人,都想害你。”他反复纠正李星星说话的方式,不准说难受、痛苦,要说“伤心”,不准说“被爸爸按在床上”,要说“你喜欢爸爸,爸爸也喜欢你”。这一套具有体系功能的话语,消解李星星的意志,让她不敢离开。类似的话,还有鲍某明要求的——不能有比“爸爸”更重要的事。
李星星回忆一些场景。她坐在家里看动画片的时候,鲍某明问她,“你是不是喜欢喜羊羊,想和喜羊羊做‘那种事’”;她去动物园,看到可爱的动物很开心,鲍某明悄悄凑过来,说,“人和动物也能做”;李星星回老家和妈妈待一段时间,鲍某明也告诉她:“你妈妈和你也能做”。李星星很喜欢一只洋娃娃,鲍某明在侵犯李星星时,把洋娃娃放在自己的私处。李星星有一阵子很认真学习,鲍某明就对她发脾气,“弄个学习都比我重要!”
小女孩的一切爱好、热情,都逐渐臭了,死了。李星星后来写下过一句话,“我逐渐感觉自己病了,我对一切都不再相信,甚至觉得我最在乎的身体的各种器官,我所珍爱的各种爱好和特长,都不在我身上,而在他身上。”鲍某明好像就是对的。他说自己是世界上最厉害的人,所以在外的事业顺风顺水。2018年,他又出任了国内一家上市通讯设备公司的董事。
李星星告诉《南风窗》记者,她后来会“发病”,按照鲍某明的要求去说一些话,但清醒过来后,又感到痛苦。在漫长的三年多时间里,“很正常”“说出去你就不干净”“我是对你最好的人”“别人都是坏人”,这一套话,鲍某明就像“背书”一样,只要说了上一句,李星星就知道下一句。这些话是牢笼,是炭火。她感到被炙烤。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送警。当时的她,仍旧未成年。
“给我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
“高烧”、“经期”、“掐我脖子”、“射在里面了”,4月9日,李星星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说出了自己的遭遇。当天,在民警的陪同下,她在烟台山医院做了外伤鉴定和体液擦拭提取。
4月9日,李星星在烟台山医院做了简单的外科检查。
鲍某明作为“犯罪嫌疑人”,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到该派出所进行笔录。
李星星找到了一些物证,有带有血液、精液的卫生巾、鲍某明擦拭过的纸巾。她还告诉警察,家里的电视机和鲍某明的电脑上,都有很多“儿童色情片”,还有她被迫拍下的裸照和视频。家里装的摄像头,一定也拍到很多东西。
很快,烟台市芝罘区刑警大队几名刑警来到了派出所,和民警一起正式笔录。李星星不再愿意喊鲍某明叫“爸爸”,而是代称为“坏蛋”。但她仍旧保留着很多13岁时的习惯,总是很尊敬地称呼其他每一个人,“警察叔叔”“阿姨”“哥哥”。
李星星向《南风窗》记者回忆做笔录时的场景。在正式笔录之前有一个小笔录,之后还有一个补充笔录。办案区的铁门关上了,她和几个警察叔叔在里面,中间有叔叔在抽烟,也有别的叔叔偶尔进来。一位警察叔叔问她,“鲍某明打你了吗?”李星星说打了,“他先是掐我的脖子……”一只手突然过来,捏住了李星星的脖子,那是另一位“警察叔叔”。他手上用力,问李星星,“他是怎么掐你脖子的?”……回忆到这里,李星星突然哭出声来,“我没有办法去形容那种感觉,太痛苦了。我一下子回到了坏蛋掐我的感受。”
4月9日后来的记忆是有一些混沌的。李星星只记得快做完笔录的时候,芝罘区检察院也来了一位刘检察官,是位“阿姨”。2020年3月25日,芝罘区检察院一女性检察官在电话中,向李星星证实,对这一案件,当时实行了检察院提前介入。
再后来,她发烧难以支撑,警察叫她在派出所的沙发上躺一会儿,她却睡着了。她醒来之后,鲍某明从另外的笔录房间里出来了。鲍某明也坐到了那个沙发上。他向李星星挨过来,李星星向旁边让,他又靠过来,连续靠过来两三次,李星星还是让。她很惊恐,抬头望向对面的“警察叔叔”。李星星记得,刑警队的副队长张高,当时正坐在对面,一切看在眼中,没有出口制止。鲍某明开始细数自己对李星星的好,“我是对她最好的人”。
4月9号,就这样过去了。鲍某明被放回家了。后来的事,对于李星星来说,每况愈下。几天后,警方告诉她,找不到电视里的“儿童色情片”,电脑里的文件也没找到。李星星说自己知道在哪里,去指给警察看。她和妈妈去了派出所,对方却告诉她,电脑已经不在派出所里了。李星星向民警要DNA的检测结果,对方没有给她。她要求再次报警,该派出所没有接受。
直到4月中下旬,办案警察打电话给李星星,叫她去领《撤案决定书》。李星星拒绝。但这份《撤案决定书》,5月份她再去派出所求助时,还是给到了她的手上。
6月份,警方再无回音,李星星不想活了。她跑去派出所门口闹,民警叫她去找鲍某明。李星星原本害怕,不敢去,但“想到自己可能马上就死了”,心一横,一个人跑去找鲍某明。她想叫鲍某明承认错误,“为什么伤害我那么多,连一句对不起也没有?”在鲍某明的家里,他们厮打起来。两人又被带到了芝罘区该派出所。
这件事的结果是,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某明给李星星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再次立案
从派出所出来后不久,李星星跳进了黄海。她又被人捞了起来。
从6月起,她开始住院。她的妈妈把她带回了老家东南某省会,接受治疗。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重度焦虑症,而且阴道损伤发炎。
李星星的妈妈周娟,从4月8号接到警方的第一个来电“惊雷”后,立刻从外地赶到烟台。她告诉《南风窗》记者,当时自己不想活了,“想拿把刀劈了鲍某明算了”。但等她见到女儿时,只想先让女儿活下来。
4月份报警失败之后,李星星频繁地试图自杀,每一次都折磨着周娟。她生性内向,不善交际。女儿闹自杀的时候,她经常吓得一句话都不敢多说,女儿去哪里她就去哪里,跟在身后,跟着就自己在后面哭。
周娟的普通话带有很重的南方口音,几乎阻碍正常沟通。她带着女儿去南山路派出所、芝罘区刑警大队、检察院,找信访部门、找律师、找人大代表,到处找人帮忙请求再次立案。她们还找到了鲍某明的父母、亲人和公司老板,有人报以谩骂,有人回馈以善意,但终究石沉大海。
异乡母女,再立案之路十分艰辛。周娟回忆说,“人都在,就是告诉我不上班”“我打了好多电话,都不接”。她们母女俩不断地跑、等、求,四处碰壁。
后来,一位曾经对她们表达过善意的民警直言说,“我不能再管你这件事了,再管我就没工作了。”
直到6月份李星星那一次跳海,周娟才意识到,女儿已经病了,必须接受治疗。
在烟台治病,人生地不熟,又处处害怕,她只能带女儿回老家。她辞掉月薪本不高的工作,专门料理女儿。
此后母女俩人反复在老家、烟台之间往返,李星星的反复崩溃,催着她们拼命维权。一开始,她们坐高铁去烟台,后来觉得高铁太贵了,就改坐大巴,“半年下来,十几趟”。
“撤案没有道理”,她们希望再次立案。
终于在8月份的时候,她们找到了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一位李律师。
李律师回忆初次见到李星星母女的场景,在济南河西广场的一家咖啡馆里,“小姑娘还只有17岁,但是脸上土黄色的,很憔悴。类似于面黄肌瘦的那一种。妈妈话也不多,看起来情绪很低落。”
李律师听了李星星的讲述之后,跟烟台市芝罘区办案的派出所进行了联系沟通,“确认基本属实的情况下,我们才决定去代理这个案件。”
9月6日,李律师和同事一起去到烟台,先后辗转多个部门,向检察院信访部门提交了部分证据,和一份《立案申请书》。
终于,10月9日,在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李星星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立案侦查。” 这份盖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印章的《立案告知书》上如此写道。
随后,李星星在派出所连续做了两个周的笔录,事无巨细。期间,她多次崩溃,在派出所里甩自己巴掌,但坚持配合,做完了笔录。
她之前认识的一些有类似经历的病友,在她每夜做完笔录,回到家里时,为她提供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这些病友,有时候比医生和警察还活跃一些。她们陪伴李星星至今,也记录着这个小女孩近一年来的遭遇,和心路历程。
罗希是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她在中学时被老师性侵。她的老师对她说,“我伤害你,你反抗了,大家都知道这是性侵,但我用我的方式让你不能反抗,那我们做的一切就是理所当然的。”她知道李星星和自己不一样,李星星手里保留了很多证据,她鼓励李星星说出来。还有北京师范大学的清子,她告诉李星星自己从小被邻居性侵的事,她是陪伴李星星最久的“同类”,帮助李星星很多。她告诉李星星,“姐姐们不需要你回报什么,这是姐姐们欠你的,因为我们不够勇敢。”
在两周笔录中,李星星向警方提交了手头上所有的证据:另一袋带有血迹、精液的卫生纸、卫生巾,还有录音、照片、聊天记录。
这里面有几张鲍某明的手机QQ浏览记录的照片。其中一张拍摄于2018年的照片上显示,在当年2月18日,鲍某明连续访问了近数名“送养”“送养小孩”“送养女宝宝”的用户空间。李星星告诉记者,“不只有我,还有其他小孩儿,现在我受伤害,将来还会有别的小孩受伤害。”
警方为李星星开具了一页接收清单。这一次,希望来了吗?
事实上,从二次立案到现在,已经6个月过去了,除了这个漫长的笔录,李星星没有收到任何新的回音。
从2020年新年之后,李星星本人、律师多次联系办案刑警臧警官,但他的电话始终无法拨通。
2020年4月1日,《南风窗》记者打通了鲍某明的电话。正在取保候审中的鲍某明,获知记者身份后,立刻将电话挂断,再也无法拨通。
《南风窗》记者会持续追踪此案。
(文中采访对象为化名)
4月8日,山东烟台。杰瑞集团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小芳(化名)引关注,警方立案侦查。小芳在今年2月29日寻求住所地南京警方帮助,南京警方对话烟台,望告知小芳案件进展。
原文链接:http://wenhui.whb.cn/zhuzhanapp/rd/20200410/339623.html
杰瑞集团高管鲍某明被举报性侵养女的消息曝出后,杰瑞集团和中兴通讯均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
@中兴通讯 10日发布声明:在获悉相关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特此声明。
4月10日早间,杰瑞股份发布关于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澄清说明公告,关注到近期有媒体发布《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等报道,报道中涉及的当事人鲍某,为杰瑞集团副总裁,非杰瑞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月9日下午,公司已与鲍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鲍某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针对新闻道中的其他事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公司无法判断是否属实,但公司相信公安机关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月9日下午杰瑞集团已经与鲍某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前报道: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
4月8日,一则《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 警方立案》的视频新闻引爆舆论,视频中的女孩小兰(化名)自述约从2016年刚满14岁起,开始被养父长期性侵,被用“各种方式折磨”。
在相关报道中,小兰生母称,认为小兰一直不顺利,因为迷信而寻一养父母,可以冲灾。2015年9月,小兰生母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某。鲍某某以“养父”身份带走小兰。3个月后,鲍某某在老家天津对她实施第一次性侵。小兰称,当时她刚满14周岁。
警方:已经再次立案
4月9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案情通报
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我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2020年4月9日
南京警方就性侵养女案对话烟台警方:望告知案情
另据报道,女孩在今年2月29日寻求住所地南京警方帮助,南京警方对话烟台,望告知小芳案件进展。
对话视频文字版:
烟台警方:不是告诉你了吗,上南京报案就可以了。
报案女孩:我已经到南京派出所了,但是事情是发生在你们那里的,我也是在那边被强暴的。
烟台警方:强暴的事情我们公安局和检察院已经联合给你下发了文件了,你也看到了,别老是强暴强暴的,我们不管,好不好?
女孩:你不让我提强暴的事儿是吗?
烟台警方:办案民警也给你讲了,要是还没弄明白,你可以找办案民警继续问他,别说强暴强暴的。还有什么事儿?你给南京派出所报案就行了。如果他们还有什么需要,可以发协查给我们。
女孩:你们警察什么态度?
烟台警方:我这个态度有什么问题?
女孩:第一,我就是一个性侵受害者,为什么不能提?
烟台警方:如果还是问性侵的问题,你可以继续找办案民警,你知道你的办案民警是谁,然后问他怎么回事。
女孩:办案民警不接我的电话。
烟台警方:那我不清楚为什么,我不知道他为什么不接电话,还有事儿吗?
南京警方:我是南京这边的雨花台公安分局的,她说她有一次被强奸了。我看你们也立案了,有个立案告知书啊。
烟台警方:对,立案告知书也有,我们这个事儿当时已经处理完了。
南京警方:她这个案件到哪一步了?你们应该告知她啊。
烟台警方:我们告知她了。
南京警方:告知她什么了?我看有个撤案决定书。这个案件,嫌疑人也好,对方这个人,到底是怎么处理的呢?或者这个事是怎么处理的呢?
烟台警方:这个事儿怎么处理,办案民警已经告知她了。
南京警方:办案民警能不能帮我联系一下呢?办案民警是不是叫丁某某?是不是这个人?
烟台警方:对,他现在不在单位。
南京警方:他不在单位,你们就没人处理啦?打电话也不接。
烟台警方:她这个事儿已经处理完了,兄弟。
南京警方:什么叫处理完?处理完,人家有知情权,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呢?
烟台警方:已经给了告知书了。
南京警方:告知书人家讲没有拿到啊。告知书就是撤销案件决定书,有什么告知书?
烟台警方:肯定有啊,肯定给她了。
南京警方:没有给啊,不给你讲了吗,人家自己在这儿就是说没有给。现在要你们告知,你说一下,这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告知的?
烟台警方:我不是主办民警,我怎么能告知她?
南京警方:你能不能联系上那个办案民警?
烟台警方:那个案子已经结束,已经告知她了,具体怎么告知她的,我不清楚。您现在有什么事儿,找那个办案民警呗。
南京警方:对啊,我现在就在找。
烟台警方:我现在让办案民警给你打电话。行,等会我问一下办案民警。
南京警方:方便把他电话给我们吗?是不是186那个电话?
烟台警方:是是是,是我们警务通。
南京警方:打电话都不接,是什么意思?你们是不是派出所啊?
烟台警方:我们是我们是,他今天不上班,我哪知道他去干什么了。
南京警方:我希望你们还是要正规一点,人家报警人也比较那个啊,求助的事,他就是一推再推,什么事情也不说,有一个叫XX被强奸一案,我看也有立案告知书。她现在就想知道对方是什么情况。
烟台警方:她被强奸这个案子是去年的案子了,具体什么情况呢,我们已经多次答复她了。
南京警方:纸质书有没有啊?
烟台警方:纸质书有没有我也不清楚,我不是办案民警。我不太清楚。
南京警方:办案民警是谁呢?是不是丁?
烟台警方:对,应该是丁警官。
南京警方:现在这个人也不接电话,我们想让他告知这个事,对方这个强奸,这个人在网上有涉嫌传播和诽谤的意思,你知道吧?这个案件这个事情到底是什么事情。
烟台警方:你们想怎么了解?
南京警方:我再给你说一遍,这个案子,她拿了一份立案告知书。我想知道案子是在进行当中,还是已经结案了。
烟台警方:这个需要办案民警答复你,我只是听说过这个案子,我的印象里这个案子应该没有结果,证据不好,没有结果。她的报案一些相关事实,经过公安机关相关的查证,应该是构成强奸案件的证据是不足的。
南京警方:你们应该关注她,来解决这个事情。她打了不止一个电话给你们了。你们说这个案子结束,应该有一个撤案或者说结案告知书,什么都没有啊。
烟台警方:有的案子是没法结的,事实查不清,没法结。
南京警方:这个案子有被害人有嫌疑人,怎么可能叫事实查不清?事实查不清,应该也有结案告知书啊。
烟台警方:如果你那里需要什么东西,你们就是要这个东西,可以发函。我可以让这个办案民警,走公办程序。
南京警方:你们现在是不能告知,还是什么意思?
本人回应:说来话长,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
4月9日,中兴通讯回应称,鲍毓明律师是中兴通讯董事会聘请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媒体报道的属于其个人问题,公司并不知情,不便评论。公司正在联系其本人予以核实。
该高管4月9日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称,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并称“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起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
据了解,前述报道所指的上市公司高管指向的是鲍毓明。
可查资料显示,鲍毓明自2018年起任中兴通讯独立董事,现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
鲍毓明在中兴通讯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至2022年3月。除了独董,他还是中兴通讯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口合规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兴通讯2019年年报披露的简历,鲍毓明,男,1972年出生,1994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1年于美国桥港大学获得计算机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
鲍毓明自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京津地区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驻美国纽约和加州工作近十年,曾任美国思科、美国新闻集团、香港南华集团等跨国企业资深法律顾问。
前述中兴通讯的年报称,鲍毓明是教育部认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兼有纽约长岛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教授等教研经历。鲍毓明在中美法律与合规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也有广泛的管理与技术背景。
04-10 05:50 记录:松墨
信息提供:李星星(受害人)、清风(受害人姐姐)
申明:本文根据受害人自述修改完成,保证所述内容完全属
笔者自述:2020年1月28日,我在网上发现了李星星有自杀倾向的留言,于是尝试与星星联系,希望进行自杀干预。在沟通过程中,李星星告诉了我她难以承受的痛苦,来自于熟人对她的性侵和精神虐待。更让她绝望的是,即使多次报警,警察也因受到施害者的影响而将证据充分的案件搁置。为了实现对性侵者的审判,也为阻止性侵者继续为祸人间,我与星星决定将整个事情曝光。
一:三次报警
2019年四月份,鲍某在星星发着高烧和月经期强暴并多次强制猥亵了她。在伤害期间他用手掐星星的脖子坐在其肚子上,星星晕厥了过去。在她奄奄一息的时候,鲍某使用物品和手对她进行了多次猥亵。也许是担心星星报警,他抢走了星星的手机。在抢手机的过程中,鲍某把星星按在地上,头往床下塞,并把星星手机里之前留存鲍某威胁伤害她的记录全部删除了。
由于星星处于巨大的恐惧和伤害中,实在难以忍受。在选择自杀时,被人发现并报了警。目击者把情况告诉了一位莱山区的景茶。莱山区景茶询问了星星情况,认为根据事发地点应由芝罘区派出所管辖。于是将她送到了那里,星星的案子是第二天才开始做笔录的。
星星向景方说身体不舒服,于是景茶带她去医院检查并保留证据。妇科医生提取了她下体的精液,之后医生给星星看了上身身体的伤,说需要拍片。但是没有拍,景茶直接将星星带回派出所做笔录。由于当时其她家人还不知道,景茶就找了一位星星不认识的奶奶做她的监护人。
做笔录的房间是封闭的,且有浓浓的烟味,笔录做了两次。在第二次笔录时,里全是中年男性景茶,大约四五位。做笔录前景茶还将星星的手机收走了,星星联系不上任何人。每当星星要开始说关键问题的时候,办案的景茶就打断星星,还问星星一些答不上来的问题。如,鲍某为什么要说那些话。星星都听不懂他说的是什么,要如何解释呢?反而是不断逼问造成的紧张状态让星星十分痛苦痛苦。做笔录的时候,其中景茶A突然很凶狠地掐星星的脖子,当时星星就被吓坏了。由于鲍某强暴星星的时候也多次掐了她的脖子,景茶A掐星星的脖子的时候, 导致星星当场受到刺激。再加上星星当天在发高烧,身上很严重的伤和以及受到的精神创伤。当时整个人感觉非常混乱,笔录也做的非常混乱。
之后景茶A给鲍某做笔录,中间他突然跑过来责问星星,为什么不牵鲍某的手。这一幕让可星星觉得荒诞又混乱,难道星星应该牵着一个强暴自己、恐吓和虐待自己的长辈的手才是对的吗?
在做笔录间时,芝罘区刑侦大队的张景茶过来告诉星星。说他和鲍某谈了很久,刚开始鲍某在景茶还没有询问他时就说什么也没做一次也没做,后来因为景茶告知鲍某存在精液证据,鲍某承认了。可是之后,张景茶开始谈论鲍某的年收入不错。再之后,即使鲍当着张景茶的面扬言要和星星生女宝宝,张景茶也没有说什么。星星的笔录做完后,警方通知其家人到了,掐星星脖子的景茶又在门口转了两圈看了星星几眼就走了。他当时似乎没有穿警服,之后报警来景茶局再也没有看到过他。
莱山区的陈景茶很关心这个案件。在丁景茶给星星做笔录的时候,莱山区的陈景茶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被逮捕。丁景茶对他说案子被撤掉了,陈景茶说怎么可能给撤案了,丁景茶说他也不知道。
因为身体不舒服,笔录后星星就被家人带去了医院。之后,星星的家人再去派出所申请立案,丁景茶表示有这个程序可以申请重新立案。他给张景茶打电话,那边说不行。当时景方拿着检查报告说有新的证明也可以重新报警,丁景茶再次给张景茶打电话最后还说不行。星星家人问为什么不行,丁景茶说他再管这个案件他就没工作了。
第二次报警,2019年五月星星与其家人去派出所就四月份强暴再次报警。派出所说办案景茶没有上班。失望至极的星星在其家人不在时,到了海边自杀并跳下了海后被她人报景,一派出所的景茶将其救起,该景茶询问她为何跳海得知其是未成年,因为被熟人性侵报警无果十分痛苦才跳的海。景茶给原派出所打了电话询问了情况问是否能重新立案却没有得到有效回复。在2019年6月。鲍某说景茶都听他的,逼着星星录音录像说一切都是自愿的。威胁恐吓她要找人把星星抓起来,星星当时抑郁已经非常严重了他还刻意刺激星星,星星拒绝配合他,他就恼羞成怒辱骂并殴打星星,星星拼命反抗之后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之后让星星带上病例,并带两人去了同一个派出所。
到了芝罘区派出所,派出所收走了星星的病历和手机。副所长看着星星,轻飘飘说了一句“报警好玩吗?”当天,景茶把星星和鲍某以及另外两个人关到一个房间内一夜。景茶说,因为星星是未成年就不给她带手铐了。关押的理由是:因为鲍某打星星的时候她反抗了,这属于互殴,双方都有责任。
第二天做笔录的时候,景茶依旧坚持互殴这个说法。做笔录的时候,办案景茶对星星说“鲍某被拘留对他没有影响,你被拘留了以后上学工作都受影响,不能上军校也不能考公务员。”随后,他问星星“为什么打架。”星星说是因为之前鲍某的性侵、恐吓辱骂,他却不让星星提起这些并对她大吼,坚持把笔录记为“星星和鲍某是感情纠葛”导致了“互殴”。星星说:“他没有记录鲍某先动手她和辱骂星星的过程,只记录了双方互殴说彼此打互打多少下。之后,被迫下她只能签署和鲍某的和解书,否则要关两个人一起关。”最后,星星迫不得已,只能签字。
笔录之后,景茶对鲍某和星星进行所谓的调解。鲍某说他爱星星也不能没有星星还想娶了她。办案景茶说“鲍某又高又帅收入也不错,他要是个女的他就嫁给他。”但与此同时也质问了鲍某如果想娶自己的母亲也会这样做吗?之后因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星星被家人带到了医院接受治疗。
二:重新立案
由于没有进展,星星的家人直接前往了芝罘区检察院。检察院听说已经保留了DNA证据,就表示犯罪事实已经坐实了,但是要有不予立案告知书才能进行监察监督。星星家人委托律师之后,律师前往芝罘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却被告知办案人员当天未值班。
随即律师前往芝罘区检察院,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未检科一负责人告知律师由于星星性侵案情节十分恶劣当时报警检察院就提前介入了,至于为何撤案她们也不知具体原因。后来律师接到检察院通知,已经监督芝罘区公安局再次立案。立案时,检察院询问被害人是否要求原办案机关回避。星星和家人明确表示要求回避,可到最后,依旧是在芝罘区派出所立案的。
重新立案意味着重新做笔录,星星被迫再次回忆并讲述了无比痛苦的经历。在做了两个多星期的笔录过程中,星星被刺激到抑郁复发并自己打了自己两巴掌。
笔录完成后有问景茶,鲍某什么时候拘留,景茶表示拘留与否不用告诉星星。后来她问景茶为什么鲍某没有被拘留还跑去北京了,景茶避而不答,反而一直追问她是如何知道这一消息的。星星说鲍某发了微博别人看到告诉她的,直到现在鲍某都没有再发微博了。
星星询问另一位景茶为什么强奸犯在有了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不会被拘留,那位景茶说“这很可能就是我们们国家的现状吧,他们只是给领导打工的。现在强奸犯不用坐牢的太多了。”
星星家人委托的律师向公安局追问鲍某的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他已经取保候审了。一直到现在,案件没有任何进展。
2019年12月份,为反映六月份报景后景茶处理不当的事,星星家人去了芝罘分局。分局工作人员拿了申请材料之后说他们为这件事成立了一个专案组,之后会有人打电话联系她们,但至今没人打电话。
鲍某的行为恶劣至极,多次伤害身体还没有长好的星星并对其精神控制威胁。在造成阴道等器官多处损伤发炎(至今仍有长期低烧等发炎感染症状)严重身体伤害,还导致星星患有重度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长期失眠、噩梦、惊醒、语言和思维受阻等症状,多次自杀未遂,情节恶劣程度根本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鲍某曾威胁过星星“如果你不做这件事,他就去伤害别的孩子”。因此,星星强烈要求对鲍某采取强制措施。办案景茶说是否逮捕还需要继续调查,但律师问及需要继续调查什么,也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而在2019年四月份第一次报警时,检察院未检科就有人过来逮捕,但至今未逮捕】
三:关于性侵犯
性侵犯鲍某是星星的一位“父亲”,身高一米九几,体重将近两百斤的中年男性。据了解,此人在几年前就因性侵和非法拘禁儿童被北京景茶立案侦查。却在北京景方立案后没几天到了烟台,并担任了烟台一所公司的法务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并热衷研究关于强奸幼女的内容,他的电脑里保存了大量的恋童癖影像以及精神伤害对未成年人影像的资料。他有很严重的恋童癖经常接触未成年小女孩。对如何规避犯罪了如指掌,更有甚者其曾扬言“研究法律就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社会危险性可想而知!结合其自述曾强奸过其他未成年人,及其不断涉猎未成年人的信息,如任由其逍遥法外,将会继续危害他人、危害社会。
另外,被害人在接受心理辅导员治疗的过程中,心理辅导员在被害人描述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非常明显的自恋型人格和反社会人格倾向,而此类人格擅于利用自己的伪装骗取心地单纯善良、同理心强的人的信任,并擅于利用恩威并施、人格否定、信息隔绝等方式长期控制她人供其满足私欲,且此类人格中,存在大量性暴力犯罪者和恋童癖,犯罪嫌疑人表现与上述人格障碍的行为识别标准亦多处吻合。
因为这是一起熟人性侵案,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此暂时不公开关于性侵者更多的信息。
四:写在最后
星星已经详细且反复地向公安局陈述了鲍某发生的所有性侵细节,并向公安局提交了证据:自己的日记、鲍某伤害她留下的物品、卫生纸、内裤、病历和自己受伤的照片等等。且在2019年4月7日报案时鲍某在星星有证据的情况下也已经承认强暴了她。无论是第一次报警当天立案还是从检察院支持重新立案以及景茶局、检察院掌握的证据来看,鲍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体力、阅历等优势,对星星实施精神伤害和威胁,不顾星星的强烈反抗,在她身体还没有长好就对其实施性侵是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的。
星星曾经很阳光,乐观,从没想过到世界会有那么丑陋的事。现在,星星看到小孩子都会感到恐惧,因为她知道竟然会有大人想要对小孩做那些事情。虽然鲍某一直想证明中国社会就是会放纵强奸犯、恋童癖,可是星星还是不想相信社会有多糟糕,景茶会渎职。但看到现实中正义和人性似乎一文不值,星星似乎已经看不到希望了。自从她被强暴起,她感觉自己似乎已经死了。每一天都如同生活在地狱之中
本文当中省略了一些星星的生活信息,是希望大家减少对受害者的关注,而将注意力聚焦于受害者的遭遇本身。星星将这些内容整理发布,已经穷尽了她的勇气和力量。笔者和星星沟通的时候,她也经历过景茶几乎逼问式的询问以及对未成年受害人极其不友善的方式。在这里,笔者恳请大家换位思考。
这篇文章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曝光这样一件残酷黑暗的事情;不在于单方面声讨一个残忍卑鄙的性侵者,也不仅仅是为了曝光烟台市芝罘区派出所以及芝罘区刑警大队某景茶渎职行为,而是希望通过曝光,能让停止搁置的司法程序公正的进行,让性侵者受到审判,将正义还给星星。
近期,澎湃新闻报道“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相关消息引发舆论轩然大波,爆料人称其自2015年14岁以来,遭“养父”鲍某连续性侵4年至今。
据媒体报道,涉案高管名为鲍毓明,曾担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鲍毓明个人简历发现,鲍毓明是资深法律人,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20余年,现任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颇为讽刺的是,记者发现,鲍毓明在其博客“律动空间”上,于2011年12月1日撰有《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一文。他在文中写道:“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4月9日晚,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我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杰瑞、中兴均已不再任职,擅长合规业务
鲍毓明此前任山东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4月9日晚,杰瑞集团发表声明称:在获悉突发事件后,高度重视,4月9日下午已经与鲍毓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53.SZ)成立于1999年,是山东烟台一家专注于油气、电力和环保领域的国际化公司,目前总市值约240亿元,是国内油气田领域市值最大的民营上市公司。
杰瑞集团董事长为孙伟杰,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烟台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2014年以200亿元财富进入胡润研究院全球富豪榜,成为当年的“烟台首富”。
鲍毓明能出任杰瑞集团的首席法务官,正因其拥有资深律师经历,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了解,其本人擅长领域为出口合规业务。
也正因此,鲍毓明在2018年加入中兴通讯,成为该公司在贸易风波中成立的“董事会出口合规委员会”成员,并且是该委员会的召集人。
不过,4月10日早,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声明称,公司在获悉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
据中兴通讯对鲍毓明的介绍,他还拥有以下荣誉:教育部认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兼有纽约长岛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教授等教研经历。
没读过一天法学院的“资深律师”
但是,鲍毓明律师却从未上过一天法学院的课。
据此前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报道,鲍毓明1972年生,1994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材料专业出身。
据其本人个人网站介绍,本科毕业后,他在天津一家香港投资集团担任董事长助理,协助管理房地产、酒店、餐饮娱乐等投资立项和前期准备。接触到律师这一职业后,“发现是个值得奋斗终生的行业”,通过短短两个多月的准备通过了中国律师资格考试,并于1996年取得律师执照。
此后,鲍毓明加入了一家天津的律师事务所,并在一年内成为“天津市最年轻的合伙人律师”。在工作之余,1999年,鲍毓明获得了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
2000年起,鲍毓明受美国同行之邀前往纽约律师行工作,为海外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在执业期间,他被纽约长岛商学院聘为兼职讲师。
据其本人介绍,2004年他通过了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美国律师执照。2008年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其间,还于2001年获得美国桥港大学计算机硕士学位。
2006年,鲍毓明回到中国,分别在香港南华集团、美国新闻集团和思科集团的公司内担任法务负责人。此后加盟杰瑞集团。
“回头有故事”
鲍毓明说他自己最欣赏的一句话是:回头有故事,低头有脚步,抬头有远方。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发现,鲍毓明从2011年开始撰写个人博客“律动空间”,其于2011年12月1日写了一篇名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博客。
他在文中称:“中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罪’有专门定义,特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但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司法解释再加上同时存在量刑较轻的‘嫖宿幼女罪’,使得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定罪和量刑产生了很大空间和变数。”
值得注意的是,其养女表示,被鲍毓明性侵时正好14岁。
鲍毓明称,反观国外相关立法,只设定“强奸幼女”的概念,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只要是和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嫌犯是否知道其真实年龄,无论是否取得对方同意,无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均认定为强奸罪。其原因是,幼女在这个年龄阶段缺乏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理解,没有表示同意的民事行为能力。
鲍毓明在文中称,美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让他印象较深。如美国著名的电视节目Dateline曾在全美巡回撒网,请未成年少女在聊天室结识想跟她发生性关系的人,吸引他们到家里来,主持人埋伏在屋内,警察埋伏在屋外。那些人进屋后女孩佯装洗澡,和他隔墙攀谈,在确认他知道女孩年龄并想发生性关系后,主持人首先出场对他进行采访,让他说自己的想法,而他出门后警察会拥上将其逮捕,以强奸幼女未遂法办。整个过程在电视播出,无马赛克,嫌犯丑态百出,非常有教育意义。
最后,鲍毓明总结称:“在参考了其他国家一些成功做法后,可以认识到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差距,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不过中国法律已经取消了鲍毓明文中提到的“嫖宿幼女罪”。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在表决稿中被删除,从此嫖宿幼女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关键信息
“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以及保留证据的能力都不强,这时候公安机关应该比一般的案件更加发挥积极主动性。”王旭表示,“包括去到生活环境,充分地搜证,同时运用一些科学技术的手段,固定相关证据等。”
警方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理情况,如果不能立案,也要说明理由。现在实践中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文书,文书是格式化的,上面可能就简单的一句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但从依法治国的更高要求来看,文书处理可以格式化,但个案的说明还要具体化。
原文节选
焦点1
与已满14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一律按强奸罪处罚。但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大家都忽略了一个规定,那就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因为对于有特殊职责的人,可以不需要使用传统强奸犯罪的暴力、胁迫的手段,就能使孩子就范。”《意见》出台前,佟丽华便在最高法院的座谈会上指出,“有两类对象要重点考虑,一个是在学校、培训班场景中的教育工作者,另一个则是发生在家庭生活环境中的监护人等。”
《意见》对特殊职责人员的定义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佟丽华提醒,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重视。“我问过很多人,包括一些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一条款。但这一条款就是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熟人作案的现实,希望解决这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对预防发生在家庭环境中的案件,就更为重要。”
“《意见》由两高两部颁布,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该执行。” 佟丽华说。
焦点2
涉性侵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旭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刑事立案有一定标准。基于保障人权的角度,不可能只要有报案人或者受害人的口供就立案。“除了当事人陈述之外,还要有人证、物证、以及一些鉴定结论,这些东西互相印证,形成初步的证据链,才能达到立案标准。”
同时,他也表示,实践中也要考量公安机关是否穷尽了调查手段、调查资源。“有时候证据、材料需要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收集和分析,不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提供。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公安机关不去调查、分析,也是一种不作为。”
“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以及保留证据的能力都不强,这时候公安机关应该比一般的案件更加发挥积极主动性。”王旭表示,“包括去到生活环境,充分地搜证,同时运用一些科学技术的手段,固定相关证据等。”
去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曾建议应当采取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相适应的立案标准,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对于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王旭表示,警方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理情况,如果不能立案,也要说明理由。现在实践中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文书,文书是格式化的,上面可能就简单的一句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但从依法治国的更高要求来看,文书处理可以格式化,但个案的说明还要具体化。
王旭强调,公安机关是启动整个刑事程序的第一环节,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应该谨慎。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的民情民意,如果不及时回应关切,搞鸵鸟政策,也不是明智之举,甚至要进一步问责。“公安机关要平衡把握两者的关系。”
焦点3
监护人应承担哪些职责?
对于监护人的职责,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等。
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后,仍应负担未成年人的生活费。
佟丽华表示,目前父母近亲属多为法律概念上的监护人,但对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相关部门也应尽快介入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
【背景】
取证难、指控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近年来屡屡进入公众视线。2018年5月29日,时任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在发布会上介绍称,从各地统计来看,不少地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上升态势,个别地方上升幅度较大,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不少案件犯罪次数多、被害人多、时间跨度长。
2019年12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称,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态势的同时,还面临取证难、指控难等现实困境。
曾代理“百色性侵案”的律师吴晖告诉记者,性侵案件具有特殊性,取证非常困难。“发生的地点通常比较隐蔽,通常只有施害者与受害者两个人,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案件发生后立即就报警,很多证据难以拿到。”
“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普遍存在客观物证少、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采集、固定、审查困难等问题。直接导致有些案件没有及时立案。”史卫忠称。
此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作案时间跨度大、隐蔽性高、物证少的特点,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标准的认识不尽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对被告人定罪和从重处罚面临困难。
关键信息
有律师指出,法律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根据当地相关部门披露的信息,两名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原文如下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一案中,两名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亦受到关注。今日(4月10日),有律师指出,法律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根据当地相关部门披露的信息,两名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针对小可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法,鲍某某9日回应新京报称,“纯属谎言,完全捏造”。
新京报此前报道,4月8日,有媒体对外发布一条时长6分多钟短片,女孩小可(化名)自述“被烟台一家上市公司高管性侵”。9日上午,烟台市芝罘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芝罘区公安分局已针对此事立案侦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芝罘区官方确认,杰瑞集团高管鲍某明涉案,其目前正配合警方调查。
小可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今年18岁,在其口中,鲍某明是“养父”。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张聊天截图显示,小可称呼鲍某明为“爸”。针对其与小可是否为“养女”关系,鲍某明仅表示“谢谢关注”,随后婉拒采访。
聊天截图显示,小可称呼鲍某某为“爸”。 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男性公民收养女孩应符合满足哪些条件?
今日(4月10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新京报记者指出,我国《收养法》中对于男性公民收养女孩有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具体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此外,收养人还需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年满30周岁,若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许浩律师补充说,除此之外,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许浩分析称,根据《收养法》这一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此外,当事人收养,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据此,许浩律师表示,目前根据媒体当地相关部门披露的信息,两名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烟台警方今天凌晨发布通报,烟台市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对“鲍某某被控告性侵案”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警方通报
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我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烟台市公安局 2020年4月11日
① 李星星的母亲为何会把孩子交给鲍某明?
据媒体报道,受害女孩称母亲因“迷信”替其找养父以冲灾。通过网友介绍,李星星的母亲周娟(化名)认识了陌生人鲍某明。
鲍某明先是对周娟说,一直都想有个孩子,过不久,他又说希望和母女“组成家庭”。大概只花了半年的时间,鲍某明就彻底取得了李星星母女的信任。
他的关怀备至,以及律师、名校毕业生的身份,让周娟相信,鲍某明“可靠”。
李星星的母亲周娟说“确实就像个爸爸,他的学问高,如果把女儿交给他教育,肯定比自己带在身边要强。”
② 与李星星相差29岁,两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据李星星向媒体透露,她称呼鲍某明为“爸爸”,两者是“养父女”关系。
199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的第九条明确指出,“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不过,“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七条指出,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第九条的限制。
公开资料显示,鲍某明生于1972年,现年48岁。李星星被收养时为2015年,其年满14岁,彼时鲍某明43岁,两人年龄相差29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的第十一条还列明,“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此外,第十五条指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补充,“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但鲍某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两人的收养关系,鲍某明强调自己从未和对方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
③ 李星星第一次报警后,为什么没有任何后续?
根据被害女孩的说法,她第一次被性侵才刚满14岁。2015年12月31日,鲍某明在黑暗中把她抱住,强行脱掉了被害女孩的衣服,并对她进行了性侵犯。
她曾在百度查询“下体疼痛的原因”。在医生诊疗对话框里,一位“医生奶奶”告诉她,“你被强暴了。”
之后,她听从医生的指导报警。先打110电话,然后去了北京市某派出所,向警察讲述了鲍某明对她的伤害。
被害女孩第一次报警后,警方为何没有立案调查?为何没有任何后续进展?
④ 为什么烟台警方没有给出DNA检测结果,却给出《撤案决定书》?
2019年4月9日,李星星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向警方求助。
当时,李星星向警方做了笔录并提供了一些物证,有带有血液、精液的卫生巾、鲍某明擦拭过的纸巾。
李星星还告诉警察,家里的电视机和鲍某明的电脑上,都有很多“儿童色情片”,还有她被迫拍下的裸照和视频。她说家里装的摄像头,一定也拍到很多东西。
几天后,李星星向民警要DNA的检测结果,办案人员却未给。她要求再次报警,该派出所没有接受。
直到4月中下旬,办案警察打电话给李星星,叫她去领《撤案决定书》。
对于撤案的具体原因和过程,当地警方需要给出详细的解释说明,为何不给出DNA检测结果及依何做出撤案决定?
对此,早前烟台警方给出的解释是,“没有犯罪事实”。
⑤ 四年间,母亲对此事是否全然无知?
李星星的妈妈周娟,从2019年4月8号接到警方的第一个来电后,立刻从外地赶到烟台。她告诉记者,自己当时不想活了,“想拿把刀劈了鲍某明算了”。
在此之前,母亲的来电李星星只能在鲍某明的注视下接听。鲍某明给李星星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里面只加了一个好友,不是妈妈,而是“爸爸”。
4月份报警失败之后,李星星频繁试图自杀。母亲必须寸步不离,防止女儿轻生。
周娟的普通话带有很重的南方口音,几乎阻碍正常沟通。她带着女儿去南山路派出所、芝罘区刑警大队、检察院,找信访部门、找律师、找人大代表,到处找人帮忙请求再次立案。
亲生女儿有着长达四年的性侵遭遇,作为母亲,此前是否毫无察觉、全然不知?
⑥ 为什么民警会说出“我不能再管你这件事了再管我就没工作了”?
异乡母女,再立案之路十分艰辛。
周娟回忆说,“人都在,就是告诉我不上班”“我打了好多电话,都不接”。她们母女俩不断地跑、等、求,四处碰壁。
后来,一位曾经对她们表达过善意的民警直言说,“我不能再管你这件事了,再管我就没工作了。”
为何当地民警会对多次求助的李星星母女作此发言,背后有何隐情值得推敲。
⑦ 警方为什么要让受害者和施害者共处一室?
媒体报道称,在烟台市芝罘区派出所,李星星做完笔录后因发烧难以支撑,警察叫她在派出所的沙发上躺一会儿,她便睡着了。
她醒来后,鲍某明也坐到了那个沙发上。他向李星星挨过来,李星星向旁边让,他又靠过来,连续靠过来两三次,李星星还是让。她很惊恐,抬头望向对面的“警察叔叔”。
刑警队的副队长张高,当时正坐在对面,一切看在眼中,为何没有出口制止?
⑧ 为何鲍某明对此事回应“涉及隐私,不便透露”?
鲍某明是社会眼中光鲜亮丽的成功人士,出身名校,是大型跨国公司法务高管和独立董事,同时也是众多著名公司的法律顾问,还具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资格。
2013年在其个人博客“律动空间”鲍某明写了一篇名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博客。
他写道:“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差距,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其养女表示,被鲍某明性侵时自己正好14岁。
鲍某明此前曾回应此事,“她做这个事是别有用心的,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但对于是否和女孩发生过性关系,他表示涉及隐私不便透露。
现今,鲍某明已经被正式立案调查,为何仍不便透露?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为何不能公开表达态度?
⑨ 是否还存在其他被性侵儿童?
在李星星向警方提交的证据中,有几张鲍某明的手机QQ浏览记录的照片。
其中一张拍摄于2018年的照片上显示,在当年2月18日,鲍某明连续访问了数名“送养”、“送养小孩”、“送养女宝宝”的用户空间。
这些用户是谁?背后是否存在非法黑色产业?仍需进一步的追查。
- 原文链接(内含鲍某明姐姐采访视频)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916780
4月11日,集团高管被指性侵养女事件舆论汹涌。澎湃新闻致电鲍某明姐姐,对方表示,鲍某明和报警女孩并非养父女关系,并且女孩和妈妈曾经去过鲍的老家见过父母。
熟人作案很难被披露出来,因为这对孩子影响非常大,导致他们对世界的信任坍塌。
近日,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女孩小芳(化名)称从其14周岁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多次遭受性侵。该案件一经报道,引起轩然大波。
据媒体报道,2015年4月,小芳母亲与鲍某明通过网友介绍认识。鲍某明曾担任烟台某公司高管,以他律师、名校毕业生的身份,获得了小芳母亲的信任。2015年11月,鲍某明带着刚满14岁的小芳以“女儿”的名义到北京上学,2016年前往山东烟台生活。相关报道称,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小芳长期遭受“养父”性侵,处于半失学状态,其间多次自杀未遂。
“这是一个典型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侵害双方存在控制关系,长期对未成年人性侵,熟人作案,且证据难以获得。”北京市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源众)主任李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事发至今,“养父”鲍某明一直未承认性侵行为。
源众是一家致力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公益组织,在2019年为小芳提供过紧急救助基金,支付了她住院的治疗费用。除了源众,帮助受害女孩的还有律师、心理咨询师、妇联等众多机构。
“母亲也决定不了什么”
2019年初,源众服务中心社工李慧茹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的女孩说话很有礼貌,请教未成年人性侵立案、撤案等法律方面的问题。聊天过程中,女孩并没有透露自己的姓名等个人信息。
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女孩称,去年4月生理期发高烧时,鲍某明对她性侵并暴力殴打,这促使她选择了报警。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随后作出的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称:小芳被强奸一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性侵,李慧茹提出与女孩母亲直接沟通的要求。女孩起初表示,这些事情她能自己做决定。“我告诉她,你没有满18岁,希望跟你母亲取得联系。”李慧茹说,女孩随后将母亲电话给了她。
李慧茹在和女孩沟通过程中发现,女孩母亲的存在感很弱,“她不反对让母亲参与进来,也没有阻止我们和她母亲联系。她的状态给人感觉是:母亲也决定不了什么,她可以自己决定。”
到了2019年6月,李慧茹发现小女孩的电话打不通,赶紧向女孩母亲询问能否联系上,女孩母亲联系未果后,李慧茹建议母亲报警。南风窗报道称,女孩当时跳进了黄海,接着又被人捞了起来。
“我们了解到她抑郁、焦虑,这是严重的应激创伤反应。我劝她一定要先去治疗,但她没有能力解决住院问题,我们就给她支付了住院费用。”李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自己的建议下,妈妈把女孩带回老家的医院进行治疗。
据媒体报道,去年10月,女孩再次报警,获警方立案。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去年10月9日作出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小芳被强奸一案,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在各方舆论压力下,烟台市公安局4月11日凌晨发布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
推动立案深感无力
从女孩第一次报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时间,仍然没有调查结果。
“在推动立案过程中,我们感到深深地无奈和无力。”李莹说,性侵案件经历了两次立案,第一次立案后撤案的原因是没有犯罪事实。警方在媒体披露此案后的进一步解释是,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明不构成犯罪。李莹说,这也可以解读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女孩已经提供了证据,最大问题是受害者是否自愿发生,如何判断违背她的意志。”李莹说,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有特殊性,不能从成年人性侵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未成年人受害者生活在一个封闭的孤岛环境,容易被洗脑、被控制。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熟人作案很难被披露出来,因为这对孩子影响非常大,导致他们对世界的信任坍塌。”李莹曾经接触一个案例,施暴者是受害者父母的好朋友,也是邻居,因为这样的社会关系,受害者父母没有任何防备,“小时候可能还懵懵懂懂,等她成年以后,一旦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会爆发,整个人就完了,有很明显的自杀倾向。”李莹说。
此外,李莹在媒体的报道细节中发现,烟台警方在办案过程中,疑似存在一些可能产生“二次伤害”的行为。
“让侵害人与受害人同处一个空间,对侵害人的威胁行为视而不见,反复询问细节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警察居然模仿侵害人的掐脖行为,让受害人再次回到被伤害的痛苦回忆中,其实查明案件事实,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这也是一种二次伤害。”源众近期发表在官方公号的一篇文章如此分析。
实际上,2014年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给出了明确意见,如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等。
“受害的孩子,很多时候会对现实和梦幻出现混淆,对时间、细节也可能出现混淆。如果要获得真实情况,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引导。给他们一个非常安全的环境,能够跟询问人员形成信任关系。”李莹说,“如果不建立一种信任关系,她不会有安全感,也可能不会讲真实情况。”
“高管被控涉嫌性侵养女”一事持续发酵。鲍毓明曾任杰瑞集团高管,事发后,杰瑞集团解除了与鲍毓明的合同。
4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来到鲍毓明在烟台的住房。一名自称是鲍毓明朋友的人称,鲍毓明不在家,何时出何时归均不清楚。
4月11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微信公号发布通报称,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该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女孩小芳(化名)称其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毓明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截至目前,鲍毓明只简短向媒体发声,否认相关事实。
11日,一名房屋中介公司人员告诉澎湃新闻,鲍毓明于2017年通过该中介公司全款购买了“世贸海湾1号·天际”一套200多平方米的全海景公寓。据介绍,“世贸海湾1号·天际”系烟台地标滨海建筑群。其中,希尔顿酒店坐落在高达323米的主塔楼。“世贸海湾1号·天际”1号楼的一名业主称,该公寓楼总共有49层,分为一单元和二单元,每单元每层只有两户,每户的面积均在200平方米以上。
鲍毓明所住的公寓楼一景。
前述房屋中介称,鲍毓明购买房屋时,房价已过万。“(鲍毓明)付的全款,三室两厅两卫,当时的价格是两百六七十万,买房用的是美国护照,用的英文名,不是中文名。”
“世贸海湾1号·天际”1号楼的一名保安表示,不清楚鲍毓明的相关情况,乘坐电梯需要刷卡,如果没有卡,必须由业主下来接。
12日上午,记者来到鲍毓明家门口,其门上贴有“春风送暖财瑞盈户 节岁更新福祥满门”的对联。此外,门上贴的“福”字春联上印有“JERELL”字样——这是鲍毓明被解除合同前供职的杰瑞集团的英文标志。
记者敲门后,一名中年男子开了门。该男子自称是鲍毓明的朋友,他说:“(鲍毓明)出去了,不在家。”记者问鲍毓明去了哪,什么时候回来,该男子均称不知道。
鲍毓明的姐姐11日下午向澎湃新闻表示,2019年,小芳和其母亲都来过天津老家,“我相信公安机关会做出公正的(处理),会调查清楚这起案件的。”至于鲍毓明与小芳是何种关系,鲍毓明的姐姐说:“这点还是等公安机关通报吧。”
截止记者发稿前,澎湃新闻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鲍毓明,均未获其回复。
4月9日23时许,杰瑞集团通过官微发布声明,杰瑞集团在获悉媒体报道的有关《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突发事件后,高度重视。4月9日下午杰瑞集团已经与鲍毓明先生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4月10日上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声明称,中兴通讯在获悉相关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网站4月10日发布声明称,依据相关规定,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已解除鲍毓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并已通知本人。
当事女孩小可(化名)称,她从2016年起跟着“养父”鲍某某生活,3年间遭多次性侵。女孩表示,被性侵后曾去过鲍某某老家要说法,鲍父母却问小可要不要嫁给他。小可的代理律师称,鲍某某没有办领养手续,“非养父女关系”这一说法是在为鲍开脱。目前烟台警方已组成专班全面调查此案。
近日,南风窗、澎湃新闻、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原杰瑞副总裁鲍毓明涉入性侵案,对方是他的“未成年养女”李星星。报道引起了各界重视。
烟台警方迅速回应。4月11日,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
“性侵养女案”的全貌正在显现。
在第一篇报道发出之前,南风窗记者尝试联系鲍毓明,听取他的回应,但他获悉记者身份后迅速挂断了电话。4月11日,在司法程序跟进的同时,鲍毓明接受了几家媒体采访,并对外“喊冤”。
昨日南风窗记者赶赴烟台,通过中间人牵线,鲍毓明也回应了南风窗记者提问,称将“适当做些维权工作”。
事件各方的动作“加速”,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星星的代理律师吕孝权表示,他们计划两天内赶赴南京,与李星星母女敲定事项,以维护李星星的合法权益。
李星星也回复南风窗记者说,接下来的几天,她将配合烟台警方做笔录,要把精力用来关注案件进展。
尘埃还未落定。截至目前,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对事件的细节有不同描述。总体上看,这是个超乎想象的事件,不仅在于事情的复杂性,还在于那常人无法理解、也很难获得谅解的特殊关系。
美籍高管求“收养孩子”
2015年,李星星14岁。那一年,鲍毓明43岁。
她告诉记者,在2015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她被鲍毓明强奸了。那是在鲍毓明天津的家里,他一把控制住她,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她在疼痛中一夜没睡。
此后,鲍毓明把她带回北京,整天把她关在家中。此后4年相处之中,有大概3年时间鲍毓明对她实施了控制、性侵。
鲍毓明出生于1972年,和李星星的年龄差了29岁,两人本来是天南地北的陌生人。据李星星说,他是以“养父”身份出现的。
2015年4月,李星星母亲经人介绍,认识了鲍毓明。李星星母亲回忆,那时,鲍毓明说自己想要个孩子,过不久,他又说想和李星星母女“组成家庭”。
李星星回忆,在2015年11月,她被鲍毓明带到北京上学,两人以“养父”“养女”的身份相处,直到元旦前夜发生了性侵。
从此,在这段离奇的关系中,李星星与鲍毓明相处的时间大概有3年。
李星星控诉称,她在这段时间,受到了控制和长期性侵。在她成年以前的这3年里,她生活的重心全在鲍毓明,带给她的却是身心的摧残。
4月11日晚,鲍毓明回应了南风窗记者,他并不否认与李星星的这段“亲密关系”,但拒绝承认是“养父”“养女”关系。
关于李星星未成年时,他们是否有过性行为?鲍毓明表示,这属于“个人隐私”,不方便多说。
但他提供了另一个故事版本。关于双方最初的认识,鲍毓明表示,根本没有中间人介绍,他也不认识李星星母亲。
回到2015年,鲍毓明说,他当时想收养一个小孩,就在一个帖子中留了QQ号,李星星母亲在网上看到留言,加QQ找到了他。
“那是2015年9月的事,我们才第一次有了交流”,鲍毓明说。
事实上,事情的起因还要更早。根据QQ号码,南风窗记者搜索到2条鲍毓明发布的【诚心收养孩子】的帖子,发布时间是2015年2月8日凌晨,其中写道:“高知家庭高学历海归,大型跨国公司高管,收入丰厚稳定,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现诚心收养,谢谢!”在回帖中,他留下了他的QQ号。
“高知家庭高学历海归”是真的,财新的报道披露,鲍毓明是天津人,1972 年出生于一个知识分子家庭。从天津大学硕士毕业后,他赴美留学,在美国纽约与加州工作近10年,取得了美国国籍和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
关于2015年年末那一次发生关系,鲍毓明没有否认。但他表示,李星星在2015年没来过北京,她是2016年元旦过后才来的。时间对不上。
而按照李星星的说法,她初次遭遇“强奸”后,不久后拿回手机,报了警。鲍毓明一度“消失”,她以为是警察带走了他。但是,鲍毓明再次回到了家。
对此,鲍毓明表示,李星星第一次报警,大概是在2016年6月份,是夏天。
鲍毓明在2016年4月到了杰瑞集团工作。他解释说,换到这家山东烟台的民营企业,他的空闲时间就没以前多了。但是,李星星还像从前一样,特别喜欢找他聊天,一聊就是一个小时。他疲于应对,对李星星说“你要理解工作的人”。他不能再长时间地聊天,有时打个招呼就睡觉了。
“她就觉得对她冷淡了,跟我吵架。后来我一生气不理她,她以为我怎么着了,结果她就报警”,鲍毓明说。
他还提到,“在这之前,(2016年的)2、3、4、5月份,我们天天聊得好极了”。
鲍毓明还强调说,他们主要是在QQ上聊天,而见面的次数和时间很少,“可能几个月见一次面,短了两三天,长了三四天、四五天,然后就分开。最长的一次,两人待在一起一个月”。
他以此表示,李星星一直是自由的。
李星星的记忆却完全相反,她说,在北京报警过后,鲍毓明对她严格监控。
她的学业被停下,母亲打来电话,她也要在鲍毓明的注视下接听。李星星描述,之后她在烟台的生活,她完全丧失隐私。鲍毓明给她看儿童色情片,对待她时喜怒无常。
鲍毓明不满李星星的描述,“按她说的,又虐待又监禁,把我表述成了恶魔”。他表示,他有足够的证据“戳穿谎言”。
据鲍毓明说,他在烟台家里装了监控,生活状态一清二楚。这个被李星星理解为监禁工具的设备,在鲍毓明看来,反而是有利的证据之一。
“要不有聊天记录,要不有电话录音,要不有视频监控”,他说,他可以证明,两人的生活是美好的。他表示,自己已将证据交给了警方。
不同寻常的“关系”
鲍毓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了解他的人都觉得,他的人品非常好,(这件事)是他被坑了。
至此,双方都承认了“亲密关系”。在李星星未满18岁时,鲍毓明与她多次发生性行为。鲍毓明虽以“隐私”为名,但始终没能否认,在言辞之中其实也得到确认。不过,对过程的描述上,双方存在较大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两人相处的时间与次数。按照李星星此前的描述,她在2016年被鲍毓明带到烟台,被控制并多次受到性侵,她被这段关系困了3年。
鲍毓明直言,他在烟台的房子是2017年夏天买的,此前他一直在公司吃住,“(李星星)2016年没来过烟台,第一次来是2017年的七八月份。没有房子,她来了住哪儿?”但是,他尚未提供购房时间的证明。
他也否认监禁了李星星。
“我白天要上班,她手里有钥匙、房卡,她自己一高兴,自己下楼去海边玩,去图书馆看书,我还去接她。这都是有交流证据的”,鲍毓明说。
对2016-2018年的诸多细节,双方各执一词,而随着关系的变化,到了2019年,李星星多次以“强奸案”报警。
在此期间,她经历了立案、撤案、再立案,多次因崩溃尝试自杀。
也是在2019年,李星星开始对外求助。北京、南京、烟台、深圳的众多机构与人员,曾先后救助过她,但案件的推进依然曲折。
南风窗记者采访了数名前后参与救助的人员,他们以第三方的视角,补充了这一复杂案件的相关细节。
“构成强奸案的证据不足”,这可能是案件推进艰难的最重要原因。2019年2月左右,周桃律师援助过李星星,跟进了半年左右。据周桃讲述,李星星在南京报了多次警,南京警方为她付出了很多。
李星星及其母亲曾表示,身份证上的出生时期,不是李星星的真实生日。“性侵发生时,如果如同她们母女所述的,李星星未满14岁,情节认定就容易多了”,周桃说,南京警方专门去了李星星老家,找到村子里的接生婆,但接生婆否认了李星星的生日晚于记录。
周桃称,南京警方还对李星星做了骨龄鉴定,但结论依然不支持母女的说法。
“强奸案”难以认定,正对应了烟台芝罘警方的说法。
据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4月9日的通报,李星星2019年4月8日在当地报案,称她三年来被“养父”多次性侵。公安局在4月9日立案,然而经过侦查,认为鲍毓明不构成犯罪,在4月26日撤销了案件。5个月后的10月9日,芝罘区公安局再次立案。
撤案期间,李星星尝试自杀,李莹律师证实了此事。
据李莹讲述,那是2019年6月,李星星在烟台跳海,“我们特别担心,赶紧联系到她母亲,她母亲也赶紧找她。结果还好,有人把她救回来了,我们也找到了她”。在此期间,李莹帮她联系医院和心理医生,劝她接受治疗。
“那时李星星多次报警、多次自杀,她有严重的抑郁焦虑,是很明显的PTSD的反应”,李莹说。在撤案期间,她用了很多精力帮助李星星。
鲍毓明也对李星星的自杀做了回应,但他认为,李星星经常“假自杀”,以“达到她不可告人的目的”。
他对媒体回忆说,2019年4月份,李星星给他发了张网络图片,是一张割腕自杀的照片。他急忙冲进屋子,但李星星什么事也没有。他还表示,“假自杀”事件发生过好几次。
但是,李莹表示,她看到了女孩的病况、女孩的痛苦。她相信李星星的说法,于是决定帮助她。
过程并不顺利。除了“证据不足”,女孩一方的配合度也有问题。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李莹没有就此案透露详细情形。
据南风窗记者掌握的一份录音显示,曾经帮助过李星星的一名人士透露,在2019年住院期间,也就是芝罘警方撤案之后,李星星仍然瞒着母亲、瞒着帮助她的人,从南京买票到烟台,去找鲍毓明。
李莹也有类似疑惑,在她帮忙期间,李星星还没成年,但李星星的母亲存在感很弱,导致了诸多不便。李莹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她不反对让母亲参与进来,也没有阻止我们和她母亲联系。她的状态给人感觉是:母亲也决定不了什么,她可以自己决定。”
鲍毓明也表示,2019年4月,李星星在烟台报案后,他们两人还同吃同住了两个月,私下里仍然很亲密。
受制于证据和女孩配合的问题,周桃律师表示,她后来就退出了救援工作。但这不影响她认为女孩是一个受害者。
女孩的确有性格上的特别之处,过去几位曾给过她援助的人都向记者表示出这一观点。
李莹律师在南风窗专访中分析,这种性格问题以及她与鲍毓明关系的反复以及依赖,理论上可能来自对方的控制与洗脑,以及心理上合理化现实的需要,这在过往她代理的性侵案件中多有出现,受害者的许多行为,本人也无法解释,直到事后走出困局和创伤后才能认清。
这一点,4月12日有媒体报道,同时也指出其中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受害者依赖施害者的痕迹。
关注受害女孩的处境
对于女孩的行为复杂性,李莹其实早有心理准备。
她办理过数起未成年性侵案,受害人呈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她被性侵了以后,她就得让自己去爱上对方。因为只有爱上对方,她才能够为自己这个行为找到合理性。”
回到“性侵养女案”本身,鲍毓明与李星星是否发生性行为,获得证据并不困难。但是,对两人关系的认定,影响到鲍毓明是否“强迫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也影响到这是不是一场借助优势地位、父女关系掩护而实施的乱伦侵犯。在这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大的回转空间。
多名法律人士对南风窗记者分析,两人相处了几年时间,鲍毓明可能收集了相当多的证据,来表明女孩并不是被胁迫的。又或者,他主张两人是在谈恋爱。如果成立,他或许就能避开法律风险。
4月11日中午,鲍毓明回应南风窗记者提问,他首次主张说,他与李星星确系恋爱关系。
从2015年发出“收养”帖子,到目前他所主张的“恋爱关系”,这一转变是如何发生的?
鲍毓明给出的解释是,他当初想收养小孩,2015年10月去南京见到李星星母女,李星星长得一米七高了,他觉得这么大了不好相处。但李星星对南风窗记者称,她的个子是在2018年才长起来的,2015年的时候自己体重大概只有70斤。
按鲍毓明的说法,尽管“大了不好相处”,但是,两人相处了下来,于是去办理收养手续。
至此,按照鲍毓明的解释,他确实是要收养李星星,初衷是确立养父女关系。
然而到了民政部门,因为鲍毓明是单身,他们不能办理收养手续。鲍毓明说:“李星星的妈妈就说,那就等李星星到了年龄办结婚手续,反正都是一起生活。李星星本人也说,愿意这样陪我一辈子”。
鲍毓明解释说,他想到自己是单身,“如果将来感情真能发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所以,两人开始了来往——尽管这种想法正常人确实很难理解。
他表示,在2017年10月,他带李星星见了父母,征得了父母的同意,“等她到了年龄就结婚”。——按鲍毓明说法,此时两人已经是“恋爱关系”。
鲍毓明姐姐表示鲍毓明和女孩非养父女关系,女孩及其妈妈都曾去过鲍毓明的老家见过父母
鲍毓明提到,2019年初,他按照李星星的要求,给她送了订婚钻戒。
“我也为了等她而一直单身,没想到最后等来的是这场灾祸。”鲍毓明说。
到现在,鲍毓明明确给出了故事的“恋爱版本”,但疑点很多。
需要注意的是,“恋爱版本”是鲍毓明的单方说法,而李星星的母亲对此否认。
她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她将李星星交出去“送养”,要求对方以亲生女儿对待。鲍毓明取得了李星星的好感,但一直拖着不办收养手续。
另外,“恋爱版本”无法解释,在2019年初,李星星才收到了订婚钻戒,她为什么会在3个月后自杀、接着报警?
4月11日深夜至今,鲍毓明再度“消失”,南风窗记者无法再次与他取得联系。
案件还在侦查中,具体细节还需进一步披露。据李星星表示,4月12日,烟台警方已到达南京,她将再次做笔录。
李莹仍然担心李星星的身心状态,尽管在她的援助过程中,也遭到了女孩的不配合,但她说:“我没有任何指责她的意思。性侵这件事,会给人带来终身的影响,有很多的当事人,她们的人生真的是毁掉了。”
李星星还不满18岁时,就被母亲“送养”出去,或许那是为了一个更好的未来。但在她的人生尚在开垦的年纪,遇见的却是鲍毓明。
4年过去,李星星变成一个极度戒备的女孩。“她为什么会长成这样?”李莹质问。
事件仍在发展中,最终事实尚未彻底明朗。南风窗记者将持续追踪此案。
(李星星、周桃是化名)
4月11日中午,经过中间人转达,鲍毓明回应了南风窗记者提问。他表示,李星星控诉的内容存在不实,他将适当做些维权工作。
然而,此前南风窗记者多次联系鲍毓明,均未获得回应。他解释说:“因顾及双方隐私,先暂缓公开披露”。
4月11日深夜,鲍毓明再度“消失”。截止目前,南风窗记者无法与他取得联系。
以下是鲍毓明回应南风窗记者提问的全文。
(李星星母女的姓名已模糊处理)
李莹律师长期关注未成年人性侵案,她同时是北京市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2019年,曾为女孩李星星提供过多方帮助,接触事实时间较长,也始终对此案保持关注。同时,因为她代理过许多女性(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于鲍某明涉嫌性侵未成年女性李星星一案,李莹律师有独到的观察。4月11日上午9点,南风窗记者采访了李莹律师。
很多人帮过她
南风窗:李律师您好。2016年在北京的时候,李星星报过一次案,当时您是否也给她提供了帮助?就您所知,当时是个什么情况?
李莹:帮助她的不止我一个人,还有其他律师,心理咨询师,甚至一些相关部门,都做过努力。在北京报案的时候她没有找我们,我们主要是在2019年给她提供了一些医疗救助。她自杀的时候,我们同事也很着急。当时没办法赶到烟台去,就找了当地的亲戚赶紧过去,一大早就去。
我们当时也很担心,幸好最后被人救起来了,她这次跳海,我们是知道的。所以当时我感觉这件事情给她带来的精神伤害还是挺严重的。她要去住院,她有重度抑郁焦虑,再不住院问题会更大,所以我们主要是通过紧急救助金给她支持了一些医疗费用。
南风窗:您说的这次自杀,是发生在什么时间?
李莹:就是2019年6月份那次,你们的报道里有提到,也是最后的一次。我们当时特别担心,但又联系不上她,联系到她母亲,赶紧去找她。后来有人把她救上来了,我们也联系上了。就我所知,还是有人在帮助她的,包括南京也有。
南风窗:你们和李星星之前是怎么联系上的?
李莹:是她找我们的。一直是有人在帮助她的,他们也知道我们机构一直在做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也做了一些未成年性侵的案件。帮她的人,大家也做一些沟通。大家都在一个圈子,各自用力帮助她。这个事情很复杂,她的心理压力很大,我们还是先劝她去住院。
南风窗:那么除了医疗救助,你们是否还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帮助?
李莹:我本人也是律师,法律帮助肯定有的。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有的东西我也不好说得那么细。我只能说大家都在做一些努力,做一些工作。你也看到的,其实整个的推进比较难。
南风窗:确实比较难推动案件的进展,就你们的感觉来说,难点主要在哪?
李莹:主要难点就是所谓的强奸的证据不足。当时她过来找我们的时候,还没有第二次立案,是撤案那一次。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性情,里面还是有一些特殊性,很难按照一般的强奸案件来推进。我们认为她这个事情是存在的,也做了一些努力,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为什么说“证据不足”?
南风窗:她提供证据,一直说不足,究竟不足在哪里?
李莹:我们没有作为她的代理律师去介入,没办法看到案卷。
我个人分析,一是她满14周岁了,这个年龄点很重要。14周岁以前,无论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肯定是强奸罪,但满了14周岁就有一个是否是自愿的问题。这个很难举证,正如你们的报道里说的,鲍某明写保证书,“给我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二是是不是有一些不利于她的证据,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我前面说了,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有它的特点,这个案子更特殊。她刚满14岁就被送养,一直在北京,后面又到山东,一直是被鲍某所控制的。所以对她来讲,她其实是在类似于孤岛这样的一个孤立无援的封闭的环境。
而且她也很小,就十几岁,其实还是未成年人,那么对她来讲,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她其实是有可能会被洗脑,这一点你们的报道也有提到。如果她是被控制的,那就很难说她有什么样的能力去说愿意或者不愿意,或者去选择。
还有一个,我们从过去的很多性侵案件当中发现,在我们这种传统文化、男权性别文化之下,未成年人被性侵以后,很多的时候会有自责,也有羞辱感。我们之前办过几个案子,都呈现这种特点,比如有一个女孩,她被性侵了以后,她就得让自己去爱上对方,因为只有爱上对方,她才能够为自己这个行为找到合理性。
南风窗:您是分析,还是说自己代理过的一个女孩?
李莹:我说的是代理的案子,她是这样一个情况,就此做的分析。
其实这个女孩同样也是。警方可能获得一些不利于这个孩子的证据,无非就是可能并没有明显的反抗,他们之间是不是有所谓的亲密关系。我说的是可能,因为警方也没有公布具体的案情。我想说的是,即使是有这种不利的证据,警方也要进行甄别和考量。
正如前面说的,第一,女孩是在一种相对封闭、孤立无援的环境之下,其实对她来讲是非常可怜的,她没有任何帮助,所以她只能依仗他。
第二,她会被这个人洗脑,一个生活经历丰富的人和一个未成年女孩,洗脑不是一个难的事情。
第三,性侵案件的受害人会有一种自责、内疚,一方面是羞辱,一方面自责、内疚,所以有的当事人她就要为自己这种心态寻找一个合理化的途径,告诉自己,我是爱上他了。这其实不是真的爱上,而是她的一种自洽行为,或者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我保护。
我代理那个案子就是这样,非常热烈的爱,后来她跟我说,李律师,我自己都无法理解我当时为什么会那样。她会主动去示爱。所以我担心,鲍某明可能也有类似这样的证据,证明性关系是基于情感的。但我认为这样的证据并不能说明性行为符合女孩的意愿。发生性行为,并不难证明,难的是证明是否违背她的意志,我认为是违背她的意志的。
不是不能判定,而是要综合判定
南风窗:李律师,你们介入帮助她的时候,她在实施自杀,双方矛盾彻底爆发了,这个时候,还能说她为了心理自洽仍然爱对方吗?
李莹:不好说,自杀是不是代表彼此一定没有相互纠缠?警方也不好说,就我了解,事情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
复杂就在于他们两者之间关系的判断。谈了这么多,我一直认为彼此关系其实是表面的东西,我刚才分析的就是它背后的东西。要理解,她处在特殊环境、控制关系之下,孤立无援,一些行为她自己都不能解释,我也给你举过另一个女孩的例子。
我紧接着想说,其实我认为即使鲍某能够提供不利于这个孩子的证据,但我认为还是违背她的意志。她多次报警,如果是她愿意的话,她为什么要报警?然后她有很严重的抑郁,多次自杀。其实这种严重的抑郁、焦虑、自杀行为都是创伤应激的明显反应,如果没有创伤,她怎么会有这些反应?如果是她自愿的话,至少她应该是快乐的,而不是这样的一种痛苦的反应。所以我想说警方在判断这些东西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综合的考量。不是说男方拿了一个不利于孩子的证据,就没有办法判定,而是要综合判定。
前几年我们办宋山木强奸女下属那个案子,受害者当时也是在一个密闭的环境,她也没有明显的反抗。已故的著名民法学家杨大文教授当时就提到,他说温柔的反抗也是反抗,我们没有办法拿这种贞节牌坊去要求现代的女子,一定要求她拼死反抗,才表示违背自己的意志。
法院最后判强奸罪成立,第一,她确实是没有很明显的反抗,但考虑了当时的密闭环境,她是孤立无援的。第二,她之前跟他没有情感纠葛。第三,她对这个事实表现出厌恶,马上把那些衣服扔了,去告诉同事,告诉男友,很难过,哭了。第四,她第二天报警。她也是通过这些条件来说明这个事情是违背她的意志的。
我们不能简单地说,非要胁迫她,打她,暴力对待她,才算违背意志。
(李星星为化名)
4月11日,“被指性侵养女”事件当事人鲍毓明通过身边人向澎湃新闻发来书面回应,并附带9段手机录屏。这些录屏记录了从2016年至2017年两年多时间,疑似与“养女”小芳(化名)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中,“小芳”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内容亲密内容,“小芳”还提到让鲍毓明等她两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待确认。
不过,这一书面回应回避了两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以及被指强迫小芳看“恋童癖视频”一事。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小芳称其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毓明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并尝试自杀。报警后,警方撤案后又立案,但一直没有进展。
13日上午,小芳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两天,她都在积极配合警方做笔录,尚未看到鲍毓明发布的详细的聊天记录。无论鲍毓明如何辩解,都无法改变性侵她的事实。她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配合警方完成调查,尽快让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
小芳还表示,她使用的QQ号是鲍毓明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他知道密码,此前经常登录小芳使用的QQ号检查聊天记录等信息,不排除鲍毓明“自己跟自己对话”。小芳称,以上信息她都向公安机关作出过说明。
11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曾通报称,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该局已组成工作专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截至发稿前,烟台警方尚未公布调查结果。
澎湃新闻此前就该案发表评论文章称,不管内情如何,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是无辜的,谁利用孩子、伤害孩子,谁就是文明社会的敌人。不管其与孩子的关系如何,不管其在社会上的身份地位如何,都应该接受法律的惩治。
不合法的“收养”
“被指性侵养女”事件当事人鲍毓明的书面回应于4月11日传递给了多家媒体。在回应中,鲍毓明否认其与小芳是养父母关系,并称,去年年初,他还给小芳买了订婚戒指。
鲍毓明未明确回应两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也没有回应恋童癖视频一事。
鲍毓明和小芳的相识,按照小芳的母亲虹丽(化名)称,孩子从小磕磕碰碰一直不顺,“听人说要认个养父养母能冲冲这个灾气,也是因为迷信”。
虹丽说,起初她在网上看到网友转发的关于收养女宝宝的帖子,她通过QQ跟一网站的一名中间人取得联系。2015年9月,通过中间人,她和鲍毓明约定见面,谈妥将女儿小芳“送养”给鲍毓明,鲍毓明以“养父”的身份带走了小芳。
鲍毓明的书面回复与小芳母亲的说法并不一致。鲍毓明称,2015年9月,小芳的母亲看到了他发布的收养孩子(男女不限)的帖子,便加了他的QQ。此后,鲍毓明通过QQ与孩子的母亲沟通收养事宜。
“说她有个孩子挺好,就是大点了,问我愿不愿意收养。我问多大,她说(虚岁)14岁多了。我说哪有收养这么大孩子的,她说孩子特可怜,家里人都对她不好,还失学了,希望我能帮帮她,让我先见见再说。”鲍毓明称,他是在2015年10月在南京第一次见到小芳母女俩。那时,小芳的身高已接近1米7。“我和她妈说觉得这么大了不好相处,她妈说那你就有空带她出去玩或是到你家看看,试试能不能相处。她自己也说一看我就面熟,像失散多年的亲人。我就带小芳出去了两三次,她很开心,也诉苦说自己从小被遗弃,亲情是最大的遗憾,每次和我分手都哭着说‘叔叔我不想让你走’,那时我真的很感动,也觉得应该帮帮她。”
不过,鲍毓明并不符合收养条件。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还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此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鲍毓明与小芳的年龄差为29岁。
但尽管这样,小芳还是被送到了时年43岁、单身的鲍毓明身边。
小芳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后,有不少网友质疑小芳的母亲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跨年夜的“性侵”
小芳在此前接受澎湃新闻等媒体采访时称,2015年12月31日,鲍毓明在其老家天津对小芳实施了性侵。彼时,小芳刚刚满14周岁。她和鲍毓明第一次见面也才两三个月。
《南风窗》报道称:“爸爸” 鲍毓明把灯关了,却把电视声音开得很大,他指示女儿,不要做作业,过来坐下,看电视。黑暗中,鲍毓明突然一把抱住了她。本能地推开,但当时只有70多斤的小芳,与近200斤的鲍毓明,根本无法抗衡。她用尽力气,“爸爸”却像铁桶一样箍住她,摸她。“穿衣服睡觉不健康”, 鲍毓明一边说,一边强行脱掉小芳的衣服,然后侵犯她。小芳一整夜没有睡。鲍毓明没有给她时间清醒。他给小芳洗澡,收走她的手机,把她从天津又带回了北京,整天关在家里。
2015年的最后一天到底发生了什么?鲍毓明在回复媒体的书面材料中没有明确提及。
鲍毓明发来的聊天记录视频一定程度能反映双方的行动轨迹:2015年12月30日晚,鲍毓明为小芳订好了去天津的票。次日下午,鲍毓明发QQ称他已到停车场,问小芳在哪里。鲍毓明的朋友圈内容显示,2016年1月1日,鲍毓明发了两条朋友圈,定位分别在天津古文化街和意大利风情旅游区;1月2日,鲍毓明发了一条在家里下棋的朋友圈,定位在天津大学。1月4日,鲍毓明发朋圈时,定位已在北京。鲍毓明发的这些朋友圈均未提及小芳。
录屏显示,双方的下一次聊天对话发生在2016年1月7日:鲍毓明称其刚从美领馆办事回来,要写合同,回头聊。小芳让鲍毓明先忙,并叮嘱他忙完了就早点睡。半个小时后,小芳告诉鲍毓明到了。鲍毓明让她多休息。
烟台公寓“囚禁”
按照小芳的说法,在被鲍毓明性侵之后,小芳不仅未能及时摆脱“魔爪”,反而继续被“恶魔”摧残:小芳称,2016年开始,鲍毓明将她控制在山东省烟台市的某公寓内,并强迫她观看一些不堪入目的恋童癖视频。
“这种片子看着很恶心。”小芳说,鲍毓明会逼迫她观看这种视频并让她跟着学,如果她不学、认为不正常或者不喜欢这种片子,鲍毓明就指责是她的毛病,威胁她称也会找其他的小孩来做这种事情,会拍她裸照和视频或者打她。“他说,如果把这种事情讲出去,我告诉谁他就去伤害谁,而且他说都不用他亲自动手,他找人来这样做,他说这一切都是我的错,他会用各种方式来折磨我。”
鲍毓明指责小芳撒谎,他在回应中说,2017年6月,他才在烟台购买了一套公寓。此前,他一直住公司(注:指杰瑞集团)里面,公司管理很严访客都要登记,而他工作很忙经常一周才出来一次。小芳第一次来烟台是17年8月和她妈妈一起从南京来的,而且小芳2018年全年都没来过烟台。“相关机关可以通过调取她的乘车记录来了解她这几年的行踪。”
鲍毓明也否认了“囚禁”小芳的说法。他在回应中称:“我怎么监禁她。她手里有钥匙,她手里有房卡,我白天上班,她自己还有家教老师来,给她辅导。她手里有房卡,我白天上班,她自己一高兴,自己下楼去海边玩,去图书馆看书,你知道吗?我还去接她,我们这都有交流的记录的。”
鲍毓明发出的聊天记录录屏中,并无以上交流记录。
报警与自杀
据《南风窗》报道,小芳曾在“医生奶奶”的指导下报警,但最终不了了之。在烟台,小芳也曾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公安分局报案,但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将案件撤销。去年10月9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该案第二次立案侦查。此外,因不堪忍受鲍毓明的侮辱和摧残,不止一次自杀,所幸被人救起。
鲍毓明的书面回复却展示了一个与小芳描述完全不同的人物形象和关系:“小芳喜欢缠着我聊天,我工作很忙,和她聊时间短了她都会不高兴。我经常嘱咐她好好学习注意吃好穿暖,不断资助她,她喜欢什么我就买什么,喜欢叫我什么就叫什么,可以说要星星不给月亮,她不止一次说过我是对她最好的人,我们彼此的感情也越来越深。”
鲍毓明称,“她也非常任性,偶尔会非常出格的闹,比如说要出去淋雨、说要出去把自己冻病了,甚至大晚上发个玄武湖的定位说想自杀,当然最后都没事,我也努力劝导她,但毕竟身处异地也管不了太多。”
“另一种关系”
在鲍毓明的书面回应中,他将其与小芳的关系定义为“未来的妻子”。
据《南风窗》报道,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毓明曾给小芳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鲍毓明称,他有此想法还要追溯到2015年与小芳母女初识的时候:“因为我是单身,无法办收养手续,小芳妈妈就说那就等她到了年龄办结婚手续,反正都是一起生活。小芳自己也说爱我愿意这样陪我一辈子。我想反正我是单身,如果将来感情真能发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
鲍毓明发送的聊天对话录屏也展示了“另一个小芳”。例如,在2016年12月16日,“小芳”发文字说:“我以为叔叔是遇到喜欢的人了,不想理我了,不想要我了而已。”2017年4月8日,“小芳”发文字说:“叔叔,可以请求您一下吗?我可以叫您一次爸爸吗?”2017年7月25日,“小芳”问:“您愿意等我两年吗?”
鲍毓明称:“我2017年10月就带她见了我父母,告诉父母等她到了年龄就结婚,也征得了父母同意。她也和我约定2019年高考完就来烟台上大学,再也不分开。2019年初我还按她说的送了订婚钻戒。”
对于双方有无发生性关系,鲍毓明也未明确回应:“这就是个人隐私的事,这个其实不是我的隐私,是她的隐私。好吧,我就不愿意说了,因为要你问她,她同意让我说吗?对不对?这是个人,不光是我一个人的隐私,对不对?也得照顾她的感受。”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一事继续发酵。杰瑞集团声明与鲍已解除劳动合同。法学教授徐昕表示,鲍为专职律师身份,依法不得与该公司再签劳动合同。北京司法局介入调查。
新京报讯(记者 孙钊)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目前已联合公安部成立联合督导组,赶赴山东督导“企业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当事女孩小可(化名)的代理律师吕孝权告诉新京报,小可目前状态很差。吕律师同时表示,鲍某某在取保候审阶段。
涉事女孩小可的代理律师吕孝权告诉新京报,小可目前状态较差。是她一直状态就不太好,伤害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她自己也说,有重度焦虑、重度抑郁、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可以想象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现在创伤是比较大的。”
吕孝权律师称,鲍某某在取保候审阶段。立案一共有两次,第一次2019年4月立案后马上撤案了。第二次立案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现在刑事侦查阶段。鲍某某是否被取保候审,烟台警方尚未证实。
我们不能要求被害人是一个完美的被害人,更何况还是一个未成年的被害人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案”被媒体报道后,受到舆论关注。
当事女孩称,2015年12月31日,时年14岁的她,在“养父”鲍某某的天津老家被其性侵,之后又多次被性侵、限制自由,达数年之久,期间多次自杀未遂。
对此,曾任山东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的鲍某某称,对方“纯属谎言,完全是捏造”。
4月14日,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女方代理律师吕孝权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就该案的办案重点、目前案件进展等外界关注的话题进行了回应。
《中国新闻周刊》:你是怎么接手这个案子的?
吕孝权:今年春节前后,有媒体朋友找到我们律所主任郭建梅律师,谈了这个案情,希望千千律所能够介入该案,帮助这个女孩,去维护她的权益。
郭主任与这个女孩联系上后,审核了她手头上一些相关证据,了解了大致线索后,认为这个案子符合我们律所的免费法律援助标准。这是一个典型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我们愿意去接触跟进这个案子,不收其律师费,连办案费也全免了。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注意到,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李翠萍律师也是这名女孩的代理律师。
吕孝权:我们两家律所没有联合代理该案。不过,李翠萍律师代理该案的相关手续,可能现在还是有效的。
《中国新闻周刊》:这起案件曾经于去年4月被立案,后又被撤案。当时警方撤案是什么原因?
吕孝权:警方撤案,一定说明他们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举报对象有犯罪事实发生。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全案的证据材料,对此,不好发表言论。这个问题,也是公安部和最高检成立的联合督导组、烟台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要去仔细调查核实清楚的。
《中国新闻周刊》:最近,你们与办案民警沟通如何?
吕孝权:我们把女方的授权委托书、我们律所的介绍信,快递寄给了烟台警方。3月份,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警大队的办案警官,跟我们确认已收到。我们也与警官在电话中做了初步沟通。
《中国新闻周刊》:将来,该案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后,律所准备怎么应对?
吕孝权:对于该案,我们律所非常重视,我们整个团队的律师,即包括专职律师也包括兼职律师等,都在不断地出谋划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后,只能确定1-2名律师出庭。但是,对于该案,我们背后出谋划策、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的律师有很多。
《中国新闻周刊》:关于此案,律所已掌握了哪些具体的证据?怎么看目前舆论对女孩母亲的质疑?
吕孝权:目前,证据这块,我们还不便多谈,谈多了也是对女孩的二次伤害。当前,并没有事实证据支持女孩母亲有相关问题,我们不能妄加猜测。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的保护职责,甚至还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女孩对犯罪嫌疑人鲍某某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鲍某某和这名女孩间是什么关系?
吕孝权:我们结合现有媒体披露的信息,以及我们掌握的证据和线索看,他们不构成养父女关系,他们所谓的“收养关系”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鲍某某曾把这孩子带到北京、天津、烟台、南京等城市生活过。这说明,鲍某某,已经接受女孩母亲的委托,对该女孩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说明他们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中国新闻周刊》:怎么看鲍某某和部分媒体对女孩的质疑?
吕孝权:很多负面舆情对这个女孩的伤害很大,特别是那些未经核实的新闻或虚假新闻,给她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
《中国新闻周刊》:你怎么看待鲍某某的个人辩解,和他提供的“证据”?
吕孝权:他提供的“证据”,还没有经过办案机关的筛选。所以,这些“证据”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分析和认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具备合法性。而且,证据也不能只看表面问题,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综合判断和分析。
《中国新闻周刊》:鲍某某提供这些证据,意图证明女孩是在“自愿”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对此,你怎么看?
吕孝权:这就涉及到了该案的本源问题,也就是对“自愿”的理解。
我们必须要考虑到,这个孩子当时的年龄段、那个年龄段的认知水平、当时的身体状况等,还要考虑到鲍某某当时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等,也要考虑到鲍某某与这个女孩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等各种因素。
只要有正常认知水平的人,都可以想象这个女孩的生活处境是怎样的。只有真正全面考虑到上面的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准确地去理解和认知被害人的自愿问题。
现在没有证据,说明这个女孩是自愿的。退一步讲,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我们是否也是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全面审查判断这种所谓的自愿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一种表面上的自愿?
从法律层面上说,2013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意见,明确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这些背景下,即便有聊天记录等证明,他们有过亲密的对话记录,也不能说明,当时的行为符合这个女孩的真实意愿。那些“完美被害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不能要求被害人是一个完美的被害人,更何况还是一个未成年的被害人。
《中国新闻周刊》:鲍某某的企业高管、律师等身份也受到关注,对此你怎么看?
吕孝权:关于鲍某某是不是利用个人光环、头衔、身份等干扰办案,这个问题也需要调查清楚,这也相对符合法律、情理。目前,烟台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作专班,公安部和最高检,也联合派员赴山东督导该案办理。山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也很重视。这个案子涉及人伦、道德、法律等各个方面,办案机关应该更加谨慎去做。
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小芳(化名)一案持续受到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至发稿前,警方尚未通报最新进展。 该案当事双方都通过媒体发声,说法不同,而舆论关于此案的讨论一直未停止,法律人士也对该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4月13日撰文指出,鲍毓明有否利用其特殊身份对小芳实施洗脑式精神控制,需要警方重点调查。对该问题的调查和认定,或许是本案法律适用的核心关键。
4月13日晚,为小芳(化名)的代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千千律所)发在该所微信公号上发布文章《女孩的权益,该怎么关心和保护?》,也讨论了相关问题。文章还称,小芳的精神状态很差,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女方律师:应全面查清两人的角色地位和相处模式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小芳(化名)称,从2016年起,当时刚满14岁的她被“养父”鲍毓明性侵,后被对方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又遭多次性侵,并尝试自杀。报警后,警方撤案后又立案,但一直没有进展。
日前,鲍毓明的身边人向澎湃新闻发来书面回应,并附带9段手机录屏。这些录屏记录了鲍从2016年至2017年两年多时间,疑似与“养女”小芳(化名)聊天记录。其中,“小芳”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亲密内容,“小芳”还提到让鲍毓明等她两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待确认,且书面回应回避了两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以及被指强迫小芳看“恋童癖视频”一事。
小芳则向澎湃新闻表示,不管鲍毓明如何辩解,都无法改变性侵她的事实。她使用的QQ号是鲍毓明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他知道密码,不排除鲍毓明“自己跟自己对话”。她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配合警方完成调查,尽快让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
千千律所发布的文章认为,只有全面考虑事发时小芳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身体状况、成长的经历,鲍毓明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鲍毓明与小芳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因素,才能更准确地去理解和认知被害人的是否自愿问题。
“这就涉及被害未成年人案发时是否有能力正确认知自己言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又是否有能力在完全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下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文章提出。
鲍毓明是否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对于鲍毓明和小芳的相识,小芳的母亲虹丽(化名)称,孩子从小磕磕碰碰一直不顺,为“冲灾”认养父母。她在网上看到关于收养女宝宝的帖子,通过QQ跟一网站的一名中间人取得联系。2015年9月,她通过中间人和鲍毓明约定见面,谈妥将女儿小芳“送养”给鲍毓明,鲍毓明以“养父”的身份带走了小芳。 鲍毓明的书面回复与小芳母亲的说法并不一致。鲍毓明称,2015年9月,小芳的母亲看到了他发布的收养孩子(男女不限)的帖子,便加了他的QQ。此后,鲍毓明通过QQ与孩子的母亲沟通收养事宜。
鲍毓明称,他是在2015年10月在南京第一次见到小芳母女俩。那时,小芳的身高已接近1米7。“我和她妈说觉得这么大了不好相处,她妈说那你就有空带她出去玩或是到你家看看,试试能不能相处。她自己也说一看我就面熟,像失散多年的亲人。我就带小芳出去了两三次,她很开心,也诉苦说自己从小被遗弃,亲情是最大的遗憾,每次和我分手都哭着说‘叔叔我不想让你走’,那时我真的很感动,也觉得应该帮帮她。” 鲍毓明并不符合收养小芳的条件。《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鲍毓明与小芳的年龄差为29岁。
但尽管这样,小芳还是被送到了时年43岁、单身的鲍毓明身边。有不少网友质疑小芳的母亲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芳和鲍毓明是如何相处的?小芳称,多年里她被鲍毓明长期控制,受到严格监控。鲍毓明则否认监禁小芳。 南风窗的报道称,据鲍毓明说,他在烟台家里装了监控,生活状态一清二楚。这个被李星星理解为监禁工具的设备,在鲍毓明看来,反而是有利的证据之一。
此外,在鲍毓明给澎湃新闻的书面回应中,他将小芳定义为“未来的妻子”。据南风窗报道,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毓明曾给小芳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鲍毓明称,他有此想法还要追溯到2015年与小芳母女初识的时候:“因为我是单身,无法办收养手续,小芳妈妈就说那就等她到了年龄办结婚手续,反正都是一起生活。小芳自己也说爱我愿意这样陪我一辈子。我想反正我是单身,如果将来感情真能发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
千千律所认为,鲍毓明应可认定属于对小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基于小芳母亲的委托,鲍毓明对小芳负有监护义务,应当维护小芳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性权利是人身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办案机关可以进一步详细调查核实清楚鲍毓明生活住所的相关情况,比如鲍毓明是如何安排小芳的日常生活的,为小芳买了哪些东西,小芳有没有单独的卧室,双方在家是否一起用餐,平日双方是如何度过的等等。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4月13日撰文指出,鲍毓明答应供养小芳后,尽管这不是法律上的收养,也未必构成法律上的监护,但认定其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关键是,鲍毓明有无“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特别是鲍毓明有否利用其特殊身份对小芳实施洗脑式精神控制,需要警方重点调查。
法学专家罗翔此前撰文指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
律师称小芳重度抑郁,需要救助
千千律所的文章称,小芳现患有重度抑郁、重度焦虑和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身心受创严重,状况堪忧,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公益律师李莹2019年曾帮小芳联系医院和心理医生,劝她接受治疗。据南风窗报道,李莹说,“那时李星星多次报警、多次自杀,她有严重的抑郁焦虑,是很明显的PTSD的反应。”
李莹告诉澎湃新闻,多年来她在经办类似性侵害案件时发现,许多受害人在被侵犯后会产生严重的罪感和耻感,在自我消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合理化对方的性侵行为,例如:将其想象成处于一段恋爱关系中,以此来说服自己,但这也为后续的举证埋下隐患,“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这对被侵害一方都是很不利的。”
因此,李莹建议应由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的专家团队对被害人描述的相处模式和关系发生时的心理状态做出评估。
千千律所的文章认为,无论案件有多复杂,小芳都是受害者。不少人都在质疑被害人小芳的母亲在小芳成长过程中陪伴角色的缺位,当前是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不宜妄加猜测。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保护职责,甚至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被害人小芳对鲍毓明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4月15日,澎湃新闻从相关渠道获得一份鲍某明与小芳(化名)在2018年6月17日通话录音,两人在交流中发生不快。小芳称,在遇到鲍之前,活泼开朗,“什么都不懂”。
https://mp.weixin.qq.com/s/55vTfiHzwkKOSoPpgBwHIw
声 明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李星星(化名)的委托,指派郭建梅律师、吕孝权律师就李星星指控遭其养父鲍某性侵一案中部分媒体跟踪、报道案件违背基本职业伦理道德要求、严重伤害被害人李星星及其家人的问题,发表如下声明:
1.本案涉及未成年女性性权利保护问题,具有不平等关系中性侵行为的特殊性,也具有高度的隐私性,案件背后更是透射出对相关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和原旨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一方面,媒体的正面关注给了李星星很多帮助,让她进一步坚定了依法维权的信念;另一方面,少数媒体为了蹭热点报道案件,采取了一些违背基本职业道德甚至是打法律擦边球的恶劣做法,比如追寻到被害人老家,多次打扰被害人家人,采访被害人邻居和学校等与案件完全无关者,打探、挖掘与案件完全无关的各种消息,无端泄露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隐私,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对此,我们再次强烈呼吁并督促媒体朋友们,在跟踪、报道本案时,一定要坚守媒体人基本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纪律,不猎奇,不凑热点,不去报道任何跟案件无关的八卦新闻,不归责被害人,不挖被害人个人隐私,不对被害人污名化,不去二次伤害未成年被害人,要秉承基本的性别视角、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最大化保护的原则,客观、理性、专业地关注和报道案件。
对于那些确实已经逾越法律底线,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请立即停止并纠正相关错误做法,被害人李星星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本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相关地方办案机关也正在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我们相信办案机关会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本案,并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论。我们将从被害人代理人的角度依法及时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并帮助推进案件。
特此声明。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郭建梅律师 吕孝权律师 2020年4月19日
关键信息
有关性侵的报道至少应该做到三点:尽可能降低当事人阅读此报道时触发心理创伤的风险;尽可能降低有类似经历的受害者,阅读此报道时触发心理创伤的风险;尽可能避免该报道中与性侵相关的描写令人产生“猎奇的、过度的、有诱惑力的与性有关的联想”,引起基于此种动机的范围传播(可能增高模仿犯的出现概率)。
原文如下
关于未成年女孩被侵犯的那桩事件,醒来回溯相关信息,又焦虑起来。大家怀抱着朴素的正义感,希望恶人受惩罚,希望揭开所有作恶者的画皮,而媒体们作为外部舆论和核心事件中间最重要的一个信息传递环节,却始终做不好自己应该做到的。
媒体们首先缺乏一个意识:你有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遭遇伤害的女方),不仅是模糊身份信息,在报道过程中出现的侵害细节,也需要针对性进行处理,避免采取可能触发当事人心理创伤的叙述方式。
举例(以下是那篇报道原文摘录,有不恰当的细节描述,谨慎观看):
“巨痛,从下体一直冲到肚子里来,她流血了。
XXX一整夜没有睡。
第二天,肚子还是痛,去洗手间一看,又流血了,她懵了。”
即使上面这段话,是基于当事人的自述,媒体使用这种写小说一样的口语化笔法,也是有问题的。如果我不注明摘录出处,多数人看到这一段,不会认为这是对现实事件的报道,而会认为这是网络小说。这样的段落在文章中比比皆是。
应当如何处理这类细节?
【某人的侵犯对当事人造成身体损伤,腹痛和出血症状持续到侵犯发生的第二天】,这或许是需要呈现的事实,那“巨痛”、“冲到肚子里”,到底是当事人的原话,还是媒体的艺术加工?
“一整夜没有睡”,如果是当事人自述,那么使用原话加入陈述。
【据当事人回忆,“(侵犯发生后)一整夜没有睡”】
而“她懵了”,在文章中描述的是,未成年人,在遭遇第一次侵犯后的主观感受,不清楚如何应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侵犯(后文当事人报警是在网络问诊的“医生奶奶”的引导下)。
当然,由于这种含糊其辞的写法,实际上我没办法确定这个“懵了”,是指看到血,对自身的健康损害懵了,还是对遭遇的侵犯行为懵了。那暂且搁置这个“懵了”。
那么连起来———
【某某某的侵犯行为,对XXX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腹痛、下体出血的症状持续到第二天。
同时,由于某某某的施暴,XXX出现心理创伤应激反应,据XXX回忆“(侵犯发生后)一整夜没睡”。】
以上这一段,读起来没有原文刺激,是因为抛弃了气氛渲染,和诱发画面想象的叙事,削弱口语表达带来的“通俗”。
过程细节在与当事人、当事人律师、当事人心理医生、负责该事件的警官确认可公开后,在此种叙事方式基础上添加。
为什么要这么做?有关性侵的报道至少应该做到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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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降低当事人阅读此报道时触发心理创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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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降低有类似经历的受害者,阅读此报道时触发心理创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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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避免该报道中与性侵相关的描写令人产生“猎奇的、过度的、有诱惑力的与性有关的联想”,引起基于此种动机的范围传播(可能增高模仿犯的出现概率)。
昨天看到有人说,这篇不是常规报道,是非虚构文学创作,那么,我不认同这种不够严肃的文学创作,其中种种笔法,运用在性侵事件上,是不妥当的。
抛开那篇文章不论,它并非单独个例,存在类似问题的报道有很多。
网络上活跃的各方人士能做什么?在我看来,首先,采取这类笔法对性侵事件进行报道,其弊端必须被提出。其次,希望大家一起督促媒体,针对性侵害案件的报道,媒体应当设立完善的预警机制。
【该篇包含与性侵、暴力行为、非法拘禁、未成年人遭受虐待相关的内容,存在触发部分人士心理创伤的风险,请选择性阅读。】
这段话非常重要,它应当被写在文章摘要中,作为提示。遭遇过性侵的人士,在心理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阅读到与自己经历类似的案情描述,甚至这种描述过于场景化、戏剧化,还带有呈现细节的影像,这是很可能引发心理创伤的。
另外,在报道末尾附上当地社工/专注性别暴力案件的律所/妇女相关公益机构/志愿者团体/援助热线or网站的联系方式,也非常重要。
帮助受害者寻求援助,并且鼓励她们这么做。传递“求助是正当的、合理的”的信息,降低她们的无助感与恐惧感。再不济也要附上专业人士所整理的受害者自助资料合集。
由于受“性羞耻文化”与受害者有罪论的影响,当事人们放弃报案、延迟报案、难以顺利完成笔录的情况时有出现。创伤应激障碍、抑郁症等遭遇性侵导致的心理问题,也使当事人们更难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应对司法程序。当事人越孤立无援,施暴者越得到更多作恶的机会、控制当事人,使当事人沉默,正义难昭。
这些媒体方面可采取的举措,对震慑罪犯是有效用的。
如果当事人能够在每一次与性侵相关的网络热点中,都看到几篇带有援助信息的文章,凭此迅速与律师、心理医生、有经验的社工和志愿者联络,得到帮助,那么对于罪犯群体的打击也是很有力度的。
希望媒体工作者们,本职工作做到,推动社会发展的事,也要去做。不只要保护一个当事人,如果有办法保护更多当事人,那这种办法,务必一试。
我相信媒体领域的才德兼备人士,有很多,请去做得更好吧。
我觉得普法真的非常重要。如今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告知人民群众他们生产生活、经济活动等领域内哪些行为违法、如何避免违法。例如交通违法、偷税漏税。也就是说,是警慑型的知识普及教育。并且,普法目前主要是由公检法机构完成的,是公检法对人民的教育。
普通人更了解实体法,比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不太了解的,是流程、程序(以刑事案为例),
1)当自己成为受害人时,能找哪些部门(包括派出所,包括打110时如何有效迅速及时说明问题,也包括派出所之外的权益保护机构,如妇联);
2)嫌疑人的权利,受害人的权利,各部门应在什么时间内给出什么回复,需要哪些具体文件,如本案中的告知书;
3)公检法的工作流程。例如对嫌疑人的传唤、刑拘、批捕这些过程,其间关系,预计什么时间会发生什么事,以什么条件,障碍在哪里。
4)寻找法律援助及其他帮助资源的方式。
从留存证据、报案开始,派出所的管辖权问题。然后,如何立案?得到立案回执才算正式立案。之后就“等消息”吗?谁该在什么时间内给出什么形式的反馈?如果打电话,办案警官就是不接,或者不值班,自己还能怎么办?嫌疑人被刑拘后,为什么能取保候审?他被刑拘了,那之后他是被正式批捕了,还是释放了?他是用高血压办的取保吗?取保办成了,就意味着多半会缓刑。以什么理由撤案的?到法院了吗?又退侦了吗?
流程、权利、文件、条件、资源。换句话说,普法需要让人们了解到公检法部门的义务。人们才知道自己会面对什么,应当要求什么,什么时候是系统出了差错,什么时候自己不应签哪个字,自己如何能不被打发走。
大多数人碰到刑事案件,都是平生第一次,两眼一抹黑,人生中没有自己会遭遇刑法的准备。立案、侦查又有时间限制,人未必来得及、未必有资源广泛寻求支援,尤其一些涉及到隐私或当事人有心理创伤或被孤立的特殊案件。
这样是把普通人不仅当做可能的嫌疑人,也当做可能的受害者。让普通人不那么容易被“结案了”“撤案了”“没上班”“你再打电话吧”“不知道”,被某些部门办事人员的官僚作风和腐败,糊弄过去。这样是把公检法系统也当做对人民有义务、需要完成义务、需要按章程办事的机构。
资本主义社会,媒体逐利,报道罪案多,读者关心案子,有些国家有陪审团制,普通人和法律之间的距离很近(美国是独特的“好讼”吧,我也不懂)。案件具体办理过程、法庭工作过程、案件回顾披露的曝光率都高,普通人光是一辈子看电视,受媒体教育,都能比较熟悉流程。
国内,在相关教育缺失、普通人有时受到一些阻挠,难以在公检法系统中“自然”地获得正义的情况下,个人努力去了解相关知识很重要。这样不是把办案的责任、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转嫁到受害者身上,和让女性出门多穿点儿不一样。而是让普通人能有一定的必要知识,增强其推动案件,有与公检法系统去沟通、谈判、推进的能力。
在必须与公检法系统打交道的情况下,知识是一种赋权。
我们真的应该“自我普法”。我也希望更多法律工作者、NGONPO工作人员、公检法工作人员、媒体工作者能专业或业余地做这项工作。
也很重要的是对政府工作人员、政法系统内部人员的普法。不少公检法一线工作人员并不懂法,懂的是长期的工作习惯和处理方式,对新修订的法律也不一定很清楚,也受自身文化、性别、民族等性质的限制。这不是系统无法改变的黑暗,像《家暴法》推出后,一线工作人员是逐渐将其融入日常工作、开始重视家暴的。各地法院也做妇女儿童权益普法宣传,有时干警下乡普法,逐渐地,普通家庭和一线工作人员都能更把家暴当回事。但这没那么快,也需要一些关键案件作为推动节点。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呼吁是能够发挥作用的。
导读
这是一篇临时起意的协同写作,此次的参与者是之琪和适野,缘起是愤怒。《南风窗》昨晚发布了《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详细讲述了1972年出生的鲍毓明从2015年开始对其“女儿”李星星的精神控制和身体虐待,那一年李星星刚满14岁。李星星的母亲在2015年通过网友介绍认识了鲍毓明,半年后,鲍凭借其律师、名校毕业的“可靠”身份取得李星星母亲的信任,把李星星带在自己身边。这成为李星星噩梦的开始。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李星星与外界失去联系,活在鲍毓明营造的世界中,这个世界充满了控制、谎言、恐吓、胁迫以及暴力。李星星也尝试过报警,无果,甚至在警察那里遭受了与被强暴不相上下的二次伤害。这种伤害以“维护兄弟”之名实施,以“别总说强暴强暴”之名展开。
相信对每一位女性来说,阅读这篇报道都并非易事。它提示着女性长久以来可能遭受的暴力,以及这种暴力背后坚固持久团结的结构性力量。这个话题是老生常谈,是痼疾,从女孩到女人贯穿始终,但每一次被曝光的新的事件都在刷新我们的认知,突破我们的底线,激发我们无穷无尽的愤怒。
也正是怀着这样的愤怒,之琪和适野合作完成了这篇文章。其中涉及“姐姐”这个身份下的受害者和弱势者同盟的守望相助,长久以来厌女文化的运作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坚不可摧的男性同盟,技术和媒介的发展对于压迫性制度潜在的推波助澜,以及父权制下作为一种男性“诡辩”话术的所谓“婚姻”和“妻子”。
关键信息
对几乎所有被性侵伤害的女性来说,带来困境的从来不只是性侵行为本身,而症结总指向文化、社会等种种对女性不利的结构性问题,而在牵动我们所有人情感的星星身上,她所要面对的,也从不仅仅是有权有势又毫无道德底线的恋童癖鲍毓明,对未成年性侵害的漏洞与家长监护权的纵容,是让悲剧漫长、漫长、又漫长的本质原因。
在星星的世界里,其实只有很少几位大人:她的父亲不出现、母亲不负责、鲍毓明性侵犯,而所有大人都不用为星星的痛苦遭遇付出任何代价,这就是摆在星星面前的难题,鲍毓明在现实层面给星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其他所有相关方在相当长时间里对此视而不见。
原文节选
一: 14周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女方自愿),男性已经达法律规定年龄,不犯法。
这条刑法的规定就造成了星星面临的举证难度,是大多数成年女性在维权中都难以解决的困境。除非受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存在暴力伤害的痕迹、或者强暴发生前后争执、受伤的录像,否则很难证明自己是“非自愿”,那么在维权过程中,事实上就是很难认定强暴的发生。
为什么未成年人面对这类困境就更无力?因为她们首先接触到的如何保护自己的方式就非常少,大多数时候她们并不知道如何保留证据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案。
其次,未成年阶段的女生,因为对性侵行为本身定义的不了解,很难认知到熟人之间发生的性关系也会构成强奸也,也很难意识到“no means no”:即在自己表示了拒绝后的性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强奸,这就更导致她们很难第一时间报案,反而很容易在第一时间被施暴方欺骗,放弃报案。
同时,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相对来说更容易被人操控,施害方可以很轻易的利用自己与未成年人中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未成年人无法察觉的精神控制与诱拐方法,诱拐被害的未成年人做出某种混乱的表述,并在对方孤立无援的状态下,让自己从“施暴者”的身份转化为“保护者”,对被害人采取进一步控制。
即使大多数时候,这类“房思琪”式的受害者,在对性侵行为的定义有更多认识后,能够意识到自己身上发生的确实就是强暴,但因为我们的刑法完全没有考虑到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处于更容易被围猎、被伤害的位置,在缺少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情况下滥用了她们的同意权,导致未成人一旦陷入施暴者的情感控制,就非常难进入司法程序。
在社会全体男性缺少“no means no”的教育、未成年女性难以接触到性教育与性犯罪行为科普的情况下,我们凭什么认为,性行为发现的封闭空间下,未成年女性的自愿就真的是“自愿”?我们凭什么认为,一个比女方年长三十岁、有权有势的男性和一个十四岁女生发生关系,只要女生拿不出明确反抗的证据,这就是不需要受到惩罚的?
“14周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女方自愿),男性已经达法律规定年龄,不犯法。”在这样一条法律里,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女方,你看不到对男性有任何的约束,无论这其中的年龄差距、阶级差距有多大,他都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的诱骗一个刚满十四岁的少女,告诉她刚刚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强暴”。并以此逃脱法律的惩罚。
毫不怀疑,精通中美两国法律的鲍毓明,一定是曾精心寻找猎物:一个将满十四岁的女孩,一个单身母亲、一个极其一般的家境,鲍毓明知道女孩不能拿自己怎么样,她的家人不能拿自己怎么样,更可怕的是,法律也不能拿自己怎么样。
二:“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这是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而星星的第一次报警,发生在2016年的春节期间,在她第一次报警之后,鲍毓明若无其事的回来了,再之后继续将星星带在自己身边。
在星星的遭遇里,无法回避的,我们要意识到一个问题,星星的两位监护人:父母,对星星的不合法送养,无论是让星星单独和鲍毓明呆在一起本身,还是对星星的境况缺少关心的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是侵害了星星作为未成年的权益,然而仔细看法律的规定,又发现对星星父母这种并非完全遗弃、但又不闻不问的做法,是缺少约束的。
这相当于默认了父母可以将孩子送给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的陌生人手中,而并不用因为子女的遭遇承担任何后果。
其实《意见》中还有一条,“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
在星星16年报警时,警方就应该意识到星星的监护人存在失职,鲍毓明可能对星星造成进一步伤害,但他们没有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去要求星星的父母亲自履行监督义务,于是在不久之后,鲍毓明再一次回到星星身边。
在星星的遭遇里,我们当然可以看到富裕阶级对底层的霸凌,但无论如何,星星作为未成年的权益应该大于所有成年人的权益——我并不是说星星的父母直接伤害了星星,但至少在这件事上,她的父母是明确失责的,而这种失责,归根结底在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该履行的义务缺少监管。
在星星的世界里,其实只有很少几位大人:她的父亲不出现、母亲不负责、鲍毓明性侵犯,而所有大人都不用为星星的痛苦遭遇付出任何代价,这就是摆在星星面前的难题,鲍毓明在现实层面给星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其他所有相关方在相当长时间里对此视而不见。
而所有这些让成年人们可以轻易逃脱的法律漏洞,是悬挂在所有和星星一样弱势的贫困、不被重视的未成年女孩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不远处的险境,是潜在的深渊,也是我们奋力呼号,却总感到无力的原因。
关键信息
我并不强求明星在所有社会议题上发声,我知道没发声不代表不关心,我也理解当下大家的紧张,但我一直认为从社会上收获更多的人相比其他人应该承担更多义务。关注社会、关注个体一定意味着情感的付出,你是否吝啬于在这样的事件中付出情感,你的发声到底是为了什么,大众是不难看出来的。
原文如下
有越来越多明星在转发鲍毓明性侵养女的相关微博声援星星。
这是好事,毕竟更多的关注也意味着让案件进展暴露在大家的监督之下。
但如此多明星的转发,本身也构成了一种奇特现象:在这件事上最早站出来表态的明星,发声确实要比在之后统一转发的明星有力量,至少能让人感受到她们是真的关心、愤怒。
首先意识到鲍毓明可能通过法律漏洞逃脱惩罚的,是特意咨询了律师并转发了罗翔老师文章的姚晨;能意识到执法人员在对待星星的案件上可能存在疏漏,并敢对此发文的,有章子怡海清;感到愤怒,并不顾女明星形象对鲍毓明发出痛斥的,是韩红热依扎。 还有我来不及记录的女明星们,她们几乎是在第一时间站了出来,这件事的报道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她们是真的关心星星的遭遇,真的想为这个女孩做些什么。
愿意在一开始就站出来的明星们,愿意真正开口谈谈感受的明星们,从她们的表述中,我们也能明白她们的真心。
但真的很想说,从官微出来发言才开始转发,并将雷同模板、寥寥数语等于“发声”的明星,不但暴露他们对社会议题的反应迟缓,更直接暴露了他们性别意识的缺失。
我尤其反对的,是转发语里“真相大白”这样的表述,我其实很好奇“真相大白”这一词在如此语境下是否合适?这些人在等什么真相?
鲍毓明对这个十四岁女孩所做的事情,是铁一般的事实,在因为法律漏洞而难以对鲍毓明定罪惩罚时,我们恰恰应该坚持的是,只要成年人和十四岁女生发生了关系,这就是强暴。
如果我们一定要认为司法承认的真相才是真相,相当于放弃了受害者本人对鲍毓明的指认权力,也否认了metoo一直以来的核心:恰恰是无法得到司法帮助的女性站出来说出了事实,才形成了metoo的浪潮,也促使了司法的修正。
退一万步说,星星已经等一个结果等了四年,该说的不是让她继续等,而是司法需要进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应被限制,执法部门的性别意识应该加强。
星星和我们等的从来不是一个真相,星星和我们已经认定了真相,我们等的是对鲍毓明这个恋童癖的惩罚。
在这样一个涉及到围绕着性侵、未成年人保护等方方面面问题的严肃问题上,某些口号式的发言反而在让这个议题刻板化,而刻板化解决不了任何复杂处境。
我实在是受够了每当演艺圈人士就社会议题发言时,粉丝与围观者往往带着“被施恩”的心态:不发言完全理解,能发言就必须感恩——至于发什么怎么发,因为已经要对其感恩了,所以不许批评不许质疑。
我并不强求明星在所有社会议题上发声,我知道没发声不代表不关心,我也理解当下大家的紧张,但我一直认为从社会上收获更多的人相比其他人应该承担更多义务。关注社会、关注个体一定意味着情感的付出,你是否吝啬于在这样的事件中付出情感,你的发声到底是为了什么,大众是不难看出来的。
明星需要靠自己的人格魅力吸引观众吗?我个人已经实在无法为那些不与普通人成为命运共同体的明星投入感情了。
我还记得在我很小的时候,在棚户区对面的小区,有很多和蔼的老人和幼儿园同学,还有一个被我们小朋友称作“健身器材”的区域,那个地方是孩子们的乐园。有一天,五六岁的我独自去那里玩,一个住在那个小区有些面熟的叔叔叫住了我,说带我玩一个叫做“骑青蛙”的游戏,然后他让我蹲在车旁边躲着,脱掉了裤子骑在了我的脖子上,我的印象非常模糊,只觉得没什么意思,然后晚上在家里跟妈妈说了当天的游戏。随后她让我不要再去那个孩子的乐园。我郁闷了很久很久。
长大搬离那里之后我才意识到当时发生了什么,因为果断的妈妈,我只是一个没有留下什么阴影,在成长的过程中快乐、且没有被影响过的孩子。但想到幸运的我之外,把那里当作乐园的其他孩子,是否能像我一样安心地长大,是否会被那些人面兽心的成年人伤害,我真的很揪心。
我只是想让你们知道,这样的事情离你们,离你们身边的孩子并不远。
勇敢的女孩站出来成为自己,成为所有受到残暴伤害的无辜的人的英雄。我们都该向她致敬,没有人应该遭受这样的伤害,没有人应该被扼住咽喉。感谢你发声,感谢你抗争,感谢你坚持夺回应有的正义。
加害者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公正一定会来临,请大家不要移开目光,持续关注,一定要让他以及所有加害者得到制裁。
请大家为未来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而发声,普及性教育能够很大程度地让这样的事情减少,孩子们需要拥有科学的认识以及防范意识,不要让性教育再次搁浅。不要让孩子们的乐园变成悲惨的“初恋乐园”。
关键信息
著名记者、美国斯坦福大学传播学院新闻学教授吴惠连(William F. Woo)曾对新闻伦理有着非常通俗而深刻的表述:“我相信只有一种伦理……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盗,不要说谎,尊敬他人……新闻伦理,其实就是将这些生活中的伦理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美国职业记者协会(Th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简称SPJ)于1996年修订的《伦理准则》(Code of Ethics,英文全文附后)中包括:寻找并报道事实(Seek Truth and Report It);减少伤害(Minimize Harm);独立行动(Act Independently);负责任地报道(Be Accountable)。
原文如下
近日,南风窗的报道《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引发了全网舆论关注,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被生母托管给养父的方式、受养父侵害的事实、报案后烟台警方骇人听闻的处理方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该报道使用的语言和方式也引发了巨大争议,不少女性读者表示原文表述令人难以忍受。
“她用尽力气,‘爸爸’却像铁桶一样箍住她,摸她。”
“巨痛,从下体一直冲到肚子里来,流血了。“
“第二天,肚子还是痛,去洗手间一看,又流血了,她懵了。“
——截取自《南风窗》对鲍某涉性侵案的报道
性别暴力案件不是普通的悲剧性新闻。一般的悲剧性新闻(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涉及生命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 具有事发突然、事涉关切、事非常态的特点,而性侵案件与一般的突发性悲剧性新闻不同之处在于,它基于性别不平等的社会中的结构性暴力,与阶层差异、性别歧视、性教育缺失、法规不健全等因素有关,由社会各主体责任缺失所造成;同时,由于普遍存在的荡妇羞辱现象,社会上存在着大量未报案的性侵受害者。这是一座不为人知的巨大冰山:一个数量庞大的创伤性群体,且并不仅限于女性,不仅限于未成年人。
大众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同于虚构文学创作(如林奕含著《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也不同于非虚构纪实文学(如伊藤诗织作品《黑箱》),在塑造公众认知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影响力。媒体在推动性别暴力从私人领域走向公众视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充斥着性别偏见甚至歪曲的媒体呈现则会误导公众对性别暴力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法产生错误的认知。
煽动式的写作的确能最大程度地让这篇文章进入更多人的视线,某种程度上说是走投无路、求告无门的被访者赋予调查记者和有关媒体最大程度的信任,这种信任不应被滥用。媒体在引导公共舆论领域握有更大资源,随之而来的应该是更重的责任和更强的自律意识。当情绪引出和舆论激化成为报道的目的之一时,媒体人对行文风格和叙述方式的把控更是重要。在这类需要引起公众舆论关注以推动进展的案件中,媒体应该明确的是,引起公众的愤怒、震惊、悲伤、无助等负面情绪只是不得不采取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终极目的是建立更完善的机制以减少未来的伤害。在“引发舆论关注推动问题解决”与“对受害人和有相似经历人群造成二次伤害”之间,如何取得微妙平衡,媒体需要慎之又慎。
著名记者、美国斯坦福大学传播学院新闻学教授吴惠连(William F. Woo)曾对新闻伦理有着非常通俗而深刻的表述:“我相信只有一种伦理……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盗,不要说谎,尊敬他人……新闻伦理,其实就是将这些生活中的伦理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美国职业记者协会(Th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简称SPJ)于1996年修订的《伦理准则》(Code of Ethics,英文全文附后)中包括:寻找并报道事实(Seek Truth and Report It);减少伤害(Minimize Harm);独立行动(Act Independently);负责任地报道(Be Accountable)。
对于“减少伤害”,《伦理守则》更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原则:
“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当面对孩子和没有经验的新闻来源或新闻主体时, 要特别小心。”
“只在当有十分迫切的公共需要时,侵入他人的私人领域获取信息才是正当的。”
“品位要高。避免迎合任何低级趣味。”
“在指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性犯罪受害人时,要非常谨慎。”
基于上述原则,在对性别暴力案件进行报道时,媒体应格外注意以下几点:
01保护受害者个人信息
看过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的人,应该都会对片中媒体暴露当事人隐私的情节印象深刻。在性别暴力的案件中,保护受害人隐私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未成年受害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隐私的详细规定,媒体应依法报道,避免暴露受害人个人信息(如姓名、照片、个人社交网络账户、家长姓名、就读学校、居住地址),在对待成年受害者个人信息的时候也应谨慎行事,降低受害者受到到网络霸凌和骚扰的风险。
02谨慎斟酌报道标题
避免为了追求点击率而使用煽动性、夸张性、误导性标题。《南风窗》的报道标题集结了“未成年”、“少女”、“总裁”、“画皮”等关键词,并让读者误以为加害者与受害者双方是亲生父女关系,从而可能引发读者产生关于乱伦禁忌的联想(可比较“中兴通讯独立董事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与原标题的效果差异)。
03叙事避免过度渲染
在报道性别暴力的时候,语言应去细节化、去叙事化、去私人化,尽量使用中立的、非歧视性的语言(如避免“美丽女孩”“花季少女”“穿短裙的少女”“酒吧女孩”等用词,暗示其长相、年龄、穿着、职业、生活方式是其受害原因,引导公众责备羞辱受害者),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情绪创伤,以及避免类似经历的读者在阅读报道时因过度代入而引发情绪创伤的风险。除此以外,还要避免对暴力手段和细节的渲染性、戏剧性、猎奇性呈现,拒绝使用容易“引起人的诱惑性联想”的语言,以降低产生模仿犯的概率。在报道中使用影像和音频文件时更需谨慎。
04提供求助渠道
考虑到大量的潜在受害者群体,媒体除了在开头有“敏感信息警告”(trigger warning),建议有相关经历的读者谨慎阅读以外,还应在结尾公布相关求助渠道(法律、心理咨询信息),鼓励有类似遭遇的读者对外寻求更多支持。
在中国,性侵儿童的事件频发。根据最高法的数据:2015 年 至 2018 年 11 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 11519 件,平均每天几乎有 7 例。今年 3 月,「韩国 N 号房事件」引起网友举报多家国内网站,同样存在大量未成年不雅影像,注册会员达八百万余,部分视频甚至出现成年男性猥亵女童画面。每每「未成年」与「性侵」相关联,除了挑动公众的敏感神经,也会引发人们对于相关犯罪行为涉及的法律及处罚措施的讨论。
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去年 6 月 10 日美国阿拉巴马州签署的一项草案:针对儿童保护,规定性侵 13 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21 岁以上罪犯,在距假释期至少一月前,自费进行「化学阉割」,即使用药物抑制性欲(能力)。否则,该犯将继续留监。
至此,化学阉割作为对性侵儿童的震慑方式,执行于欧洲部分国家、韩国;美国加利福利亚、路易斯安娜等8州。
1 重复犯罪下的立法「阉割」
1941 年,医学科学家哈金斯首发研究成果,论证抗雄激素对前列腺癌的治疗功效;1987 年,性学家约翰·曼尼撰文承认:早于1966年,醋酸甲羟孕酮就被其应用于「恋童」欲的消解。至此,化学阉割有了临床证据的支持。
将拒绝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强制送返监狱,这项法规,在法国早已通过,是当时的一系列的儿童性侵重复犯罪促成了这一立法。
2004 年,58 岁的弗朗西斯·埃弗拉尔第三次因性侵儿童入狱。当年,时任司法部长的佩尔本宣布将以药物研究重击重复犯罪,尤其针对儿童性犯罪者。3 年后,假释不久的埃弗拉尔再次绑架性侵 5 岁男童,引发公愤。时任总统萨科齐慰问受害人亲属,召开内阁会议,表示「不能放任病态、杀害和威胁儿童生命的人」外,决定若罪犯同意,将对其化学阉割,再返社会时须佩戴电子追踪设备。
略显讽刺的是,就在埃弗拉尔四度入狱时,因强奸 13 岁女童而入狱地另一位儿童性侵犯曼努尔而·达·吕克提前获释。2009 年,吕克恶魔再现,奸杀晨练女性。总统萨科齐再次慰问受害人家属,此后,国民议会通过严苛法案,对拒绝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将强制送返监狱。
对儿童性侵犯强制化学阉割的法规通过,还来自各国的研究数据——性犯罪者(尤其儿童性犯罪者)的重犯率普遍偏高。
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心理学教授 Karl Hanson,对 31000 名性犯罪者追踪 5 年后发现,其重犯率为 13.7%;再对 236 名性犯罪者追踪7年后发现,其重犯率则上升到 28%。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曾对 740 名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分析,105 人在 5 年内重犯,占比 24%。
虽中国专业统计相对缺乏,但澎湃新闻曾梳理45份强奸幼女案公开文书,显示一人性侵多名的情况占 10 例,累犯 4 个;而上海基层两院亦在办案过程中认识到,儿童性犯罪者的重犯率高达 40% 以上。
基于此,化学阉割的防范作用凸显。
美国司法部研究表明:性犯罪者经化学阉割,在被释放后3年内,重犯率可从 60% 下降到15%~20%。根据瑞典、冰岛、丹麦、挪威等北欧四国数据,化学阉割促使当地相关案发率,由 40% 减少到 5%。
2 化学阉割的争议与隐忧
看上去简洁有效的化学阉割手段却也有软肋,这导致它在西方国家争议重重。这些争议中,首当其冲的是来自人权组织的质疑。
欧洲理事会反酷刑委员会(CPT)就曾强烈抨击化学阉割,质疑捷克的化学(包括物理)阉割数据「不准确」,批评德国的化学阉割本质是对罪犯的「羞辱」。赫尔辛基人权基金会(HFHR)也曾指责波兰的化学阉割法规——任何所谓的「强行治疗」均「从不具备合理的必要性」。甚至,在前述阿拉巴马州相关草案的关注中,违背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施于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的质疑也曾多次被提及。
即使抛开人权意见者对「冷血」的质疑不论,在现实的层面,也有很多人担心:化学阉割可能造成的「逆反」。
2016 年,在总统佐科·维多多的力推下,印尼通过立法,允许对恋童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然而,印尼医生协会对比明确反对。表示侵犯人权的化学阉割无法治愈「恋童癖」,更会引发罪犯对执行医生或社会的报复。
对此,国内学术界的讨论也逐渐增多。犯罪学专家宋浩波曾在一篇学术论文中曾对化学阉割总结道:其疗法「几乎可完全消除罪犯的性欲」,而且可以使接受人继续正常生活,仅为压制会导致犯罪的心理倾向、生理欲望,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制裁方法」,这条观点,在每一次恶劣性侵事件发生时均支持甚广。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在《新京报》的采访中曾详述道:化学阉割「只能部分解决性犯罪的生理动因」,但性犯罪成因复杂,生理、心理、情景、社会等均有影响。单从生理因素着眼的预防措施,不太可能起到理想的预防效果。极端情况下,「过于严厉的、超出人道范畴的惩罚性规制措施,甚至可能导致更为极端的暴力犯罪」。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则认为,针对犯罪分子接受化学阉割后,因心理遭受重创继而增加社会敌视和报复心理的担心,有必要对已经实施化学阉割多年国家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研究和评估,全面和准确地评价化学阉割的实施效果,「为立法机关制定与化学阉割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科学的参考」。
3 呼声渐高下的中国现状
比之欧美,亚洲在化学阉割的问题上要保守得多。亚洲各国中,韩国最早引入了化学阉割。由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熔炉》及《素媛》的推动下,韩国通过了《性暴力特别修正法案》(「熔炉法」)及《对性犯罪者进行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相关法案》(化学阉割)的修订。2012 年 5 月,韩国首次依法对性侵 4 名未满 13 岁儿童的「少儿性嗜好症患者」重犯处以化学阉割,这在亚洲尚算首例。
2016 年 3 月,哈萨克斯坦通过针对猥亵、性侵幼童的化学阉割法案(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2018 年 9 月,哈萨克斯坦进行首例化学阉割,并通过了可负担 2000 名性犯罪者的化学阉割预算。
而在中国,性侵儿童的事件频发,根据最高法的数据:2015 年至 2018 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 11519 件,平均每天几乎有 7 例。但在立法方面,对性犯罪者进行密切追踪(如佩戴电子脚铐)等措施,在中国尚未提上日程。自 2002 年和 2005 年分别取消了饱受诟病的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后,如今,中国终在区域性的从业限制上,刚刚走出一步。
2018年9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针对一起猥亵儿童案,发出从业禁止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2019 年 5 月,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高法、市公安局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距离化学阉割的立法,也许我们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不过,尽管尚未提上议事日程,社交平台上,对于化学阉割的「引入」呼却从来没有停止过,尤其在每一次恶劣性侵事件发生之后。
近日媒体报道某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的消息,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据报道,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自约2016年起性侵14岁养女小兰(化名)。 在报道中,小兰生母称,认为小兰一直不顺利,因为迷信而寻一养父母,可以冲灾。2015年9月,小兰生母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某,鲍某某以“养父”身份带走小兰。3个月后,鲍某某在老家天津对小兰实施第一次性侵。小兰称,当时她刚满14周岁。鲍某某4月9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
是否触犯法律底线当然不取决于鲍某某的个人意见,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其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恶劣的,则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语焉不详,但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因此,按照这个意见,鲍某某迫使小兰就范的行为可能不是单纯触犯法律底线的问题,性质可能极其恶劣。
但是,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有限,而且司法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立法,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这种滥用信任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权。特殊职责人员对未成年人具有优势地位,滥用优势地位与未成年发生性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削,必须予以严惩。 换言之,法律对未成年人应起到家长的作用,限制未成年的性自由正是为了防治强者假借自由之名欺凌弱者。
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的立法是为了防止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剥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则没有必要对其自由进行过多的干涉。因此,世界各国通常都把此类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限定为未成年人,当然这里的未成年人并不限于普通的未达性同意年龄的人,它要高于一般的同意年龄。
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与不满14岁的人发生性关系,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同时,在第二款中又专门规定了滥用信任关系的犯罪,“(被害人)不满16岁,如果犯罪人是该未成年人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由于照顾、教育、培养、监护或者看管等原因而受托照管未成年或者与其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其他人”。
又如,日本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性同意年龄为14岁;第三百零一条则规定了对保护人的奸淫犯罪,“对于基于身分、雇佣、业务或者其他关系由自己所保护或者监督的不满18岁的女子,使用诡计或者威力进行奸淫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保留乱伦罪的国家,也将一部分乱伦行为转化为滥用信任地位的犯罪。在这种立法中,具有血亲关系和具有收养关系的拟制血亲之间的性行为仍被规定为乱伦罪,而其他的乱伦行为则属于滥用信任地位的犯罪。如果乱伦行为发生在具有信任地位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无需以乱伦罪论处,而可直接认定为滥用信任地位的犯罪。
英国2003年的《性犯罪法》对“乱伦行为”就不再使用具有风化含义的乱伦(Incest)一词,而规定为与成年亲属发生性行为罪(Sex with an adult relative)。同时,该法除了在第十六条到二十四条中详细规定了滥用信任地位的犯罪,被害人的年龄标准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在第二十五条到二十九条特别规定了对家庭中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性犯罪(Familial child sex offences);相较于普通滥用信任地位罪的最高5年有期徒刑、与成年亲属发生性行为罪的最高2年有期徒刑,这种特别犯罪的最高刑可达14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型的强奸罪。被害人的年龄可以限制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一致,也避免过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此处的特殊职责可以采纳司法意见的规定,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理解现实的复杂后,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我们能否接受一个不完美的受害者?财新那篇报道,除去不专业的那部分,如果鲍瑜明能拿出证据证明他说的都是真的,女孩确实爱上过他,确实曾经进退失据,这能改变她是受害者这个事实吗?这叫反转吗?都不是,只能说现实更加复杂与残酷。整件事里只有她是受害者,没有别人。
睡醒一觉吃完饭,满屏都是关于财新那篇报道的,看完了,没觉得很意外,肯定会有这么一篇报道,只是没想到会出自财新。说两句。
这篇报道实在是太不专业了,比前面南风窗那篇报道更加的不专业,不知道媒体都是怎么变成这样的。不知道是新闻专业教育有问题还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有问题造成的。单一的信源并非不可以,但是事实的核查,证据的落地,少用推测的语言,讲故事的手法,这不都是最起码的吗。“更像是一个寻求安全感的故事”这类话是新闻里该写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更是不知所云。媒体寻求更多事实的努力是没错的,不能因为写作手法有问题,就否认这一点。但拜托专业一点吧,这都写的什么啊。
现实本来就是复杂的。二十季的美剧法律与秩序和二十一季的衍生剧特殊受害者单元给了我们很多这样的案子,有母女一起控制甚至让女儿对母亲吃醋的,还有姐妹一起控制的。一个手腕高超的成年人有很多办法可以让一个未成年少女死心塌地的爱上自己,甚至利用未成年人的弱点让她进退失据,留下很多证据成为自己日后逃脱法律制裁的依据。更何况,我们都读过《洛丽塔》,知道亨伯特的自白是怎么回事,也读过房思琪,知道巧言令色包裹下的侵犯与控制是怎样伤害摧毁一个人的。
理解现实的复杂后,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我们能否接受一个不完美的受害者?财新那篇报道,除去不专业的那部分,如果鲍瑜明能拿出证据证明他说的都是真的,女孩确实爱上过他,确实曾经进退失据,这能改变她是受害者这个事实吗?这叫反转吗?都不是,只能说现实更加复杂与残酷。整件事里只有她是受害者,没有别人。
另外,骂完财新,那篇报道里有不少事实还是值得注意的,一篇缺乏新闻伦理的报道里面,依然有很多事实触目惊心。
谈及现在性别平等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圈内最受舆情关注的公共性案件,一定是山东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被指控性侵未成年养女小兰(化名)案了,本案涉及未成年女性性权利保护问题,涉案手段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案件背后更是透析出对相关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如何正确理解问题。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及其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已经对此类社会问题进行了长达25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无偿办理了一大批典型案件。
通过诸多典型案件的援助,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典型个案,自下而上地推动相关法律的改革和进步,改变社会大众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固有观念,提高实操处理和应对技能,争取实现对此类问题的综合治理。
基于此,千千律师所接受被害人小兰的委托,正在跟进本案。
根据代理律师初步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警支队办案警官的沟通,结合芝罘区公安分局、烟台市公安局的警情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通报以及媒体的报道,本案的最新进展是:
(1)自2019年10月9月芝罘分局刑事立案后,至今依然处在立案侦查阶段,烟台市公安局已成立案件的工作专班,正在对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做全面调查核实,尚无最新的结论,而犯罪嫌疑人鲍某2020年4月11日之前一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3)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王兆峰回应称,鲍某在外任职的情况与专职执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纪处部门将对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再根据情节情况做出处理;
(4)犯罪嫌疑人鲍某先后被杰瑞集团和西南政法大学解除劳动合同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并已辞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一切职务。
本案中,受害人小兰的维权,早在2015年就曾报过警,持续了四年之久,直到2019年4月立案撤案后,2019年10月才被第二次刑事立案,案件至今迟迟难以推进,实在令人费解。
综合来看,案件最新进展的取得,一方面在于当事人的坚持维权和许多热心公益人士的大力帮助,另一方面来自相关媒体的连续跟进报道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汹涌的舆情与公众的激愤,一定程度上倒逼相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和公众聚焦的更多关注和重视。
而案件所涉及的诸如“养父女”“知名律师”“上市公司高管”“未成年人”“性侵”“立案撤案”等关键词更是深深刺痛了大众的神经,也在猛烈冲击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挑战法律的底线。不少理论和实务专家已纷纷撰文分析、探讨、评论本案的法律关系与案件定性,并提出相关质疑,支持被害人寻求真相和维护权益。
在激烈的舆情关注之余,我们也需要静下心来思考,如何还原到性侵未成年人话题与案件本身,因为遭受的侵害,被害人小兰现患有重度抑郁、重度焦虑和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身心受创严重,状况堪忧,亟需各方面的救助。关注和推进本案,我们最终的落脚点,应当是如何更好地关心和保护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的本源问题
无论本案有多么复杂,一个无可辩证的事实是——案发时小兰是未成年人,是一个受害者。这个结论,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提出质疑。
第一次侵害发生时她十四岁,之后侵害持续长达数年,她也一直是未成年人。结合她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身体状况、成长的经历,犯罪嫌疑人鲍某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鲍某与小兰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等各种因素,只要有正常认知水平的人都可以想象小兰的生活处境是怎样的。
只有真正全面考虑到上面的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准确地去理解和认知被害人的自愿问题。
姑且不论现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是自愿的,退一步讲,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我们是否也是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全面审查判断这种所谓的自愿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一种表面上的自愿?
这就涉及被害未成年人案发时是否有能力正确认知自己言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又是否有能力在完全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下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这既是对公众和媒体的提问,更是对办案机关的拷问,这是案件的本源问题,一定需要审慎对待。
二、法律层面的关注问题
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构建,存在许多滞后性和空白点,在此不做一一列举,只关注几个与本案有关的重点问题。
1.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
这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关键。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维权困难,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难,其中证据问题是关键,也是难点。
本案几经周折,烟台警方终是予以了刑事立案,被害人兰儿与犯罪嫌疑人鲍某则是各执一词,公安机关自立案后已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调查取证,但一直没有公布最新的结论,只是表示当前案件依然处在侦查阶段。
案件最终的定性,自然有赖于办案机关的最终调查认定,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基于信息的对称性,在此暂且不就个案证据问题做太多分析。
但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办案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应当采取何种证据标准,需要慎重对待,并把握好几个基本的原则:
第一,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低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
第二,在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事实描述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稳定自然,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办案机关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应当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力求全面翔实,特别注意要搜集被害人的身份材料(如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弄清楚被害人的出生日期是阴历还是阳历,核实清楚第一次以及随后几次的性侵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年满14周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
第四,从办案程序上来说,应当安排至少一名女警参与案件的办理,既是法律的要求,也利于查明案情和全面固定证据及线索,做到对被害未成年女孩隐私的保护,并减少不必要的二次伤害。此外,办案人员最好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时,应坚持不伤害原则,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应当有受害者归责论。
2.关于案发时未成年被害人是否自愿问题
如前文所说,案发时违背被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点,更是本案应当重点关注的本源问题。
如果案发时被害人不满14周岁,无论是否自愿,都应当依法以强奸定性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发时被害人年满14周岁,则要通过证据客观综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至少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案发时未成年被害人的认知能力
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表示的前提。除了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也要考虑案发当时被害人能否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愿。
(2)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
强奸罪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
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于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妇女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3)要分析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在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对其案发时所处的客观环境进行具体分析。通常而言,实践中有两种可能性: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很明显,前者不属于强奸行为,而后者属于强奸行为。
具体如何区分,我们认为,应该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据此作出准确评价,具体应当考虑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双方有无感情基础、双方所处的角色地位、被害人的年龄、认知和身体状况、行为人的身体状况、被害人事后的反映等因素,以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4)犯罪嫌疑人鲍某与被害未成年人小兰之间应属事实监护关系,按照四部委意见,鲍某应可认定属于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本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鲍某和被害未成年人小兰之间到底是否养父女关系,还是恋人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鲍某和被害人小兰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养父女关系,但综合其他相关证据和线索,我们认为,二人之间应存在一种事实监护关系:
小兰的母亲自愿将小兰交给鲍某带走,希望鲍某能给予小兰更好的教育和成长条件。而事实上,犯罪嫌疑人鲍某自2015年带走小兰后,也曾经长时间与小兰在北京、天津、烟台、南京等地一起生活过,办案机关可以进一步详细调查核实清楚鲍某生活住所的相关情况,比如鲍某带走小兰后,是如何安排小兰的日常生活的,为小兰买了哪些东西,小兰有没有单独的卧室,双方在家是否一起用餐,平日双方是如何度过的等等。另外,据报道,在小兰又一次报警后,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某曾给小兰写过一封保证书:“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尽管读来荒诞至极,但其中亦透露出鲍某是认可当时其与小兰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事实养(监)父(护)女关系的。
在此基础上,结合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意见》同时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基于小兰母亲的委托,鲍某对李小兰负有监护义务,应当维护小兰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性权利是人身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但鲍某却不仅没有履行作为监护人对小兰的保护职责,反而是滥用其监护人的优势地位侵犯和剥削小兰的性权利。双方之间正是基于这种特定的监护关系,鲍某作为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使两人之间存在恋人似的亲密聊天,也应当认为是鲍某滥用其监护人地位,利用其特殊职责便利,对小兰进行情感诱导和精神控制的结果。现有报道中呈现的证据显示,鲍某至少已经采取了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强迫手段,实施与小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涉嫌强奸犯罪。
综上,作为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犯罪嫌疑人鲍某不仅没有认真履行对小兰的保护义务,反而是滥用其监护人的优势地位,利用殴打、谩骂、精神控制、情感洗脑、强迫观看儿童色情片等手段,以及利用被害人小兰处在其所拥有的封闭生活居所和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小兰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结合小兰案发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身体状况,犯罪嫌疑人鲍某的身体状况(高大威猛)、身份和背景,双方所处的角色地位(事实监护关系),小兰事后的反应(案发后多次报警求助、多次寻求社会公益人士的帮助、日记)等证据,应可判断性侵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是违背小兰的内心真实意愿的,犯罪嫌疑人鲍某涉嫌强奸犯罪。
3.本案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鲍某的身份及影响问题
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疑问,已经有关注案件的各界人士相继提出了这些质疑,后续这些疑问都是需要办案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比如,犯罪嫌疑人鲍某的真实身份和背景,鲍某是否利用了其身份和背景影响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鲍某对小兰的收养过程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等等。
4.关于对被害人小兰母亲陪伴缺位质疑的问题
许多舆情都在质疑被害人小兰的母亲在小兰成长过程中陪伴角色的缺位,当前是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我们不宜妄加猜测。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保护职责,甚至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被害人小兰对犯罪嫌疑人鲍某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舆情关注层面的问题
本案当前的舆情关注,用铺天盖地来形容绝不为过。看戏的有之,猎奇的有之,喷饭的有之,相帮的也有之。
一方面,客观上推进了案件的发展,促使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发声,犯罪嫌疑人鲍某也相继被其所任职的单位解聘;另一方面,网上也出现了一些挖掘被害人个人隐私,甚至指责谩骂的声音,有不少热心人士还在多方打听被害人小兰的联系方式,一定程度上给小兰当前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比较大的困扰。
应当说,舆情关注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帮助你,也可能割伤你。从法治角度讲,案件中涉案当事人需要借助舆情去不断发声,并占领更多的发声平台,这本身是令人感慨的,但从客观上来说,或许也是无奈的选择。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本案的舆情关注,还是应当秉承对被害女孩关心和保护的立场出发,跟进本案时,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和优先化,这是关注本案需要遵守的第一准则。任何情况下不归责被害人,不挖被害人个人隐私,不对被害人污名化,不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等等。
其二,不跨越法律和基本道德底线,关注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凑热点或者纯粹基于猎奇窥私心理,不是关注个人,而是关注案件本身,是从帮助推进案件的角度出发。
其三,坚守媒体人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报道跟进案件。当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性,对跟踪报道的媒体人本身也提出了相应较高的要求,比如基本的性别视角、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视角、相应的实操处理技能等等。
借用圈内一位长期关注儿童性侵案件的资深媒体人的话,媒体介入性别案件报道,一定要谨记两个关键词:先做“绝缘体”,再当“倡导人”。先做“绝缘体”,是指要做屏蔽所有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绝缘体”。再当“倡导人”,是指要找准新闻的支点(新闻核),通过个案的跟进报道,深度聚焦案件背后的问题,凸显某类社会现象以引发社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关注,这就要求必须兼顾保护性、专业性和前瞻性的统一,不“为名所困”,不“为名所引”,切忌借报道炒作自己及其所属的平台。
基于以上,在当前案情尚不完全明朗的情况下,我们建议,舆情的关注还是应当更多的回归专业,回归理性和冷静。
我们,都做好准备了吗?
近日,《南风窗》报道著名企业高管鲍毓明长期性侵其未成年养女李星星(化名)后,引起了人们普遍的愤怒和批评。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这样的事件,再次引起了似曾相识的争议与撕裂。
4月12日,财新网刊发报道《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疑云》,报道从性侵嫌疑人鲍毓明角度讲述这一事件。其中潜藏的一个观点便是,指出李星星并非如此前报道中所谓的那般“无辜”或毫无自我意识。《财新》记者还根据鲍毓明所提供的李星星发给他的信息,指出后者对鲍也存在爱恋,因此也就佐证了鲍毓明自始至终所强调的、他与李星星之间是“恋爱关系”,故不存在性侵一说。
报道刊发后,引发极大争议。4月13日晚间,财新网发布官方声明,称报道确有采访不够充分、行文存在偏颇之处,已在当日撤回报道。
近几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涉及性骚扰、性侵和强奸等社会事件频发,使这一始终存在又总隐在阴影中的行为,一再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与其说鲍毓明事件是特例,不如说它其实只是这一系列层出不穷事件中又一个令人悚然的典型。而围绕着此次事件所产生的无论是关于鲍毓明,还是遭到性侵的女孩的言论、行为和形象的言论之中,也再次呈现出某种我们之前反复见到的摩擦、分歧和暧昧。
这其中,对受害女孩李星星的关注,除了哀其不幸之外,围绕着她的遭遇也出现了诸多质疑。尤其是对某种“完美受害者”的想象,将她推到舆论中心,遭受着检验,也遭受着二次伤害。这悄无声息地转移着涉事者鲍毓明的责任,也映射着潜藏在性骚扰、性侵和强奸之后的性/别文化、制度以及其意识形态内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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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私人的“性”: 背后有着复杂的权力关系
《财新》报道所引起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以其发布道歉且撤稿声明完结。但也以《财新》这篇报道为典型,我们在网络以及社会场域的讨论中发现,这样质疑受害者的观点和声音层出不穷。尤其在这样的性骚扰和性侵事件中,许多人更是拿起放大镜来检验受害者的一言一行,而只要发现有任何的前后矛盾、局限或是与事实有出入,便怀疑和指责受害者可能存在“仙人跳”或是为了诸如金钱、利益等目的而设计陷害了(男性)犯罪嫌疑人。
这些对“完美受害者”的想象,背后所潜藏着的正是我们生活其中,但又常因其无声无息而难以察觉的性/别制度与意识形态中的种种机制和问题。在诸如女性主义人类学家盖尔·鲁宾看来,我们所生活其中的性别制度本身是一套用来塑造男女两性、性别气质以及其性别(gender)的脚本,其中充满了各种禁忌与区隔、等级之分和道德预判。因此便出现了所谓“真正的男人/女人”这样的观念,以及“何谓纯洁的性?何谓肮脏、需要被排斥的性?”这一划分。鲁宾指出,在这一性别制度中,作为建立在性别二元本质基础上的女性,总是被看作是有别且低于男性的存在,因此对其的约束和规训也往往远严苛于对男性。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发现无论东西方的历史文化,都存在着对女性做“荡妇”与“圣女”的区分。而划分这一不同形象,甚至塑造某种本质的因素正是性。奥地利哲学家奥托·魏宁格在其《性与性格》中指出,当女性被看作无法脱离其自然与生物本性的弱者,而总是耽湎于性时,“性”也便由此成为束缚和压迫她们最重要的手段。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也指出,围绕着男性利益和欲望所建构起的性别制度,在压迫和剥削女性的手段中,性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
也正因此,看似私人的“性”的背后其实始终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关系。在鲍毓明与李星星之间,与性连接在一起的诸如性别、年纪、社会地位和身份等范畴的参与,让这一性侵本身变得更加复杂,且也由此折射出奉行着传统性别意识形态来评论此事的无论是网友、地方执法部门(如李星星一开始报警的烟台派出所),以及媒体和社会,都显露出某种肤浅甚至无知的趋向,也由此导致人们开始关注和反思当我们讨论涉及性/别的诸多犯罪行为时,我们自身潜意识中所存在的各种刻板印象和陈词滥调也在阻碍着真相和正义的实现,而“完美受害者”便是其中之一。
当人们讨论在#MeToo运动以及其后所爆出的诸多涉及性骚扰和性侵案件时,许多人以某种看似“理性”和“法律逻辑”的立场来质疑众多受害者女性的一言一行。这看似可以理解的行为背后,其实忽略了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和社会本身在性/别问题上先天的缺陷。
这个问题就是:我们生活在一个性/别不平等的社会中,而这一点甚至不仅仅只体现在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法律条文中(从恩格斯、倍倍尔到麦金农,他们都发现在那些看似建立在普遍性上的制度和法律中,其实暗含着强烈的男性中心主义),同时也渗入在我们的传统、日常行为和观念以及“心灵”之中,即内化了这一性别意识形态,从而认为其具有某种自然的先天性,而忽略了在这一建构过程中被压制、驱逐和剥削的个体和群体的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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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受害者: 一个不可能的“标准”
无论是对只有14岁的李星星,还是其他成年女性而言,当她们遭到性骚扰和性侵时,首先遭遇的是一种“他者”——以男性欲求和利益为中心的性别制度——的规范和话语。因而导致她们一方面常常无法“理性”地、有“逻辑”和条理地讲述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也往往让倾听者——尤其当他们是男性时——无法理解。当李星星报案面对男性警察时,后者一方面根据相关有限的线索判断并无性侵发生,但与此同时他也难以“真正地”理解女孩所遭遇的处境和心理。最终出现的,便是我们在音频中所听到的淡漠和厌烦。
正是在无法“理性”的言说自己遭遇的状态中,受害者女性遭遇被怀疑的同时,也被性/别制度抓到把柄。因此我们也会发现,所谓的“完美受害者”其实便是后者所设置的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让那些遭遇性骚扰和性侵的女性们难以企及,从而质疑其遭遇、话语和品质。于是第二次污名开启,让受害者彻底失去“诚信”,让她们只能继续躲在黑暗中。这个过程最终产生的威吓与污名再次成为新的意识形态,强制内化进男男女女的心中,最终导致受害者开始自我谴责和厌恶,而为了脱离这一困境,最终只能寻找各种有限的方法来说服或拯救自己。因此,我们才会时常看到诸如李星星或是林奕含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所使用的方法,即学着“爱上”施暴者。
正是这一“爱”,让许多人认为自己发现了受害者的“破绽”,以一种事不关己的冷漠质疑受害者的诚实,而忽略了导致这一扭曲背后的真正动因。这也让围绕着性骚扰和性侵的讨论呈现出某种微妙,并产生了鸿沟。
而性别差异或许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男女有别”这一规范不仅仅只是男权性别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也渗透在我们日常的家庭、学校和工作等诸多社会领域中。在看似平等的教育和希求背后所遮蔽的,是如今变得更加温和且不易察觉的性别区隔。赵南柱在其《82年生的金智英》中便向我们展现了同一家庭的男孩女孩在成长、教育和工作中可能遭遇的种种差别对待。这一差别最终造成的并非有自我意识的选择,而是某种刻板印象下的等级,并且当这些意识形态和观念与日常的个体经验相结合后,我们便会发现作为性别制度场域中核心地位的男性,往往缺乏甚至是下意识地忽略女性的差异和感受。而当他们意识到某些差异时,又往往总是内含着诸多贬义色彩,如传统中认为女性缺乏理性、逻辑思考能力,比较情绪化等。
正是在这样的差异中,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女性遭遇性骚扰和性侵犯时,许多男性的冷漠、质疑、嘲讽和傲慢。在其背后所体现的既是现代最基本的性别意识的匮乏,也是对于他人遭遇不幸时失去了某种本应该超越诸如性别、种族和地域等有限范畴的感同身受的能力。
当我们看到各种文章或批评、或义正言辞地要求“完美受害者”而忽略了性犯罪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时,我们发现他们所产生的、认同的往往是作为男性的施害者。这仿佛就是英国女性主义电影理论者劳拉·穆尔维在讨论电影中的“凝视”(gaze)时所发现的现象,即作为观众的男性往往通过与屏幕上的男主角产生认同,来凝视和消费女性。在此,女性成为某种被动的客体,承载着前者的想象甚至意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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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后的底线, 却并非一定能呈现真相
这一模式我们在许多报道此次鲍毓明事件的新闻中都能察觉一二,即其中充满了男性的窥视欲以及由此所想象和建构出的一幅活色春香之图,满足了男性社会的连接与其意识形态的再生产。当许多评论者以纳博科夫的《洛丽塔》来比附鲍毓明与李星星之间的关系时,背后显露出的不正是这样一种男性的集体看似“无意识”的欲望的诡辩?
而遭遇着性侵犯的女性也再次成为男性想象和意淫中的受害者,从而也就削弱了人们对于性犯罪的重视和真实性的肯定。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看到诸多性骚扰甚至性侵犯而毫无意识时,这不仅仅只是性教育的缺失所致,也在某种程度上显露出性/别制度本身所赖以支撑其运作的男性群体的“隐秘”联结手段。
根据媒体报道,鲍毓明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社会地位以及因其律师身份而关注过性侵女性的法律问题。当此事曝光,人们在惊讶的同时也只是认为他再次验证了那个颇为古老的情节,即“男性+钱+权+色”的陈词滥调。当福柯讨论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性经验时,他便指出,伴随着人们对性的关注越来越多,性开始被各种规范和权力掌控的状况也就越来越主流。
然而这一问题并非仅仅只出现在现代,就如列维-施特劳斯在讨论人类原始的亲属结构和权力模式时便已经发现,女性与其(能够进行人的再生产的)性资源可以成为流通和交换的货币。对女性与其性的掌控,便是性别、权势和身份的象征。当一些媒体揭露出存在于当下社会中一些有权有势的男性通过“领养幼女”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时,这一看似古老的恶行也依旧无声无息地蔓延至今。
李星星曾两次报案,但都被以证据不足而撤销。就如许多报道所发现的,由于鲍毓明本身的法律知识以及其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使其有一套完整的说词来面对法律的调查。而也正是他的这一自信,让许多人宣称只有遵循法律的程序才能评判鲍毓明的行为。然而就如麦金农所指出的,原本就受制于社会性别制度的法律或许难以真正地弄明白女性在此类事件中的遭遇,许多无法被“理性”和“逻辑”地言说的感觉、羞愧、恐惧和无奈也因此被排除。这很可能让法律最终难以达到实现正义的目的(著名导演波兰斯基的逃脱,不正是最典型的案例?)。除此之外,法律是社会的最后底线,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它并不能作为判断一件事情最合适的标准。
围绕着此次鲍毓明案件所形成的各种观点,其实也展现着当下我们自身对于性/别的意识与反思程度。在各种看似微妙甚至撕裂的对立中,我们都受制于其中,一方面是为其所教育和规训的性别制度及其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也通过各种言说和实践,或巩固旧有的规则,或批判甚至推翻以重建新的规则。
当我们要求遭受着性骚扰和性侵犯与强奸的女性(以及男性)拿出足够的证据、保持着某种完美的受害者形象时,与其说是为了真相或正义,不如说其实依旧是以男权为中心的性别制度的险恶手段。“完美受害者”的悖论本身就是新的污名和伤害,面对它,有限的个体始终是被压迫者。
在这个如此不完美的世界和社会中,一方面作为建造着、维护着这样不完美状况的主流群体,另一方面收获着性别红利的既得利益者们,又有什么权利要求存在着“完美的受害者”呢?
如何看待鲍毓明事件?我们做了一期视频从法律、心理和舆论的角度来分析。打击和遏制性犯罪,我们需要善良和同情,也需要愤怒与改变。作为普通人,也许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不断发出更多的声音。
这几天,曾任中兴通讯独立非执行董事,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在中美两国都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鲍毓明性侵养女事件曝光,在网络上引起极大愤慨。这位名叫李星星的女孩第一次被性侵的时候,刚刚年满14周岁,在网上咨询后才知道自己被强暴了。
但更令人痛心的是,女孩第一次被性侵后去报警时,当地警察并没有立案。她就这样继续被侵害了四年,直到2019年4月9日,女孩第一次自杀未遂后,山东省烟台市警方介入,但也在几天后因为证据不足而决定撤案。2019年10月是女孩的第二次报案,但警方也只做了取证工作。直到今年四月女孩讲述自身遭遇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后,相关部门才终于开始重视,表示成立工作班调查。
不仅公权力机关不够重视,现在的网络世界和新闻媒体居然还有不少为这种人渣行为开解的声音。比如说财新这篇名叫《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的特稿,仅采访了鲍毓明一人,但全文把两人之间的故事描绘成跨越年龄的爱情,实在是有失偏颇。好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财新这篇特稿现在已经被喷成筛子了,目前已经被撤稿,而且财新也向读者道歉了。
但是对于鲍毓明这种精通中美两国法律的人渣,未来肯定还会有更多令人难以置信的洗白操作。比如说微博已经有网友指出,这几天热搜影视剧里莫名其妙出现了爹系男友的标签,高度疑似是鲍毓明主导的骚操作。
于是这期视频,我们会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理一理三个问题:1、假设在美国法律的框架下,鲍毓明这种行为有得洗吗?2、建立起打击性犯罪的法律框架,还需要些什么?3、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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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人已经知道,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性是否愿意都属于强奸。这种法律规定在很多国家都有,还有一个名词叫“法定强奸”。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暴力或威胁,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在法律上无法同意性行为,所以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
至于最低合法性行为的年龄,我国14周岁属于偏低情况,世界各地法律大多都在16岁,美国各州在16-18岁左右。据说财新那篇报道里提到了鲍毓明在“纽约与加州工作近10年,取得了美国国籍”。那我们就先来看一下加州法律。
根据美国加州刑事法典第261.5条,只要一方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方的年龄比未成年人要大上三岁,且两人不是夫妻关系,那两人之间的性行为就自动属于强奸,最高能判到可以监禁3年的重罪。这个三岁以上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两小无猜”的情况,比如说一对15岁和17岁的少男少女发生性关系,在加州法律下则只能算是轻罪。
资料显示鲍毓明是1972年生人,两人的年龄差距有29岁。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里,两人年龄差距越大,侵害者可能获得的刑罚就越严重。比如说在美国特拉华州,30岁的年龄差最高可判10年监禁。如果这起案件真的在加州被起诉,那可想而知年龄差会成为有利于定罪的重要因素。
所以鲍毓明打死都不敢在美国做这种事,只能柿子捡软的捏。他在中国认识了女孩,并且在她刚刚年满十四周岁的时候强暴了她。
除了法定强奸这种绝对没得洗的硬性条款,美国法律也会衡量两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力不对等的信任关系,比如说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年龄或身份优势,诱使对方信任自己,从而“自愿”发生性关系。
举个例子,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就规定,如果实行侵害的一方,与被侵害的一方,基于侵害者的法律、职业或行业地位,建立起了信任关系,或侵害者对被侵害者有实际的监视或管教的权力,那就属于可以加重刑罚的重要因素。
我国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罗翔老师的微博文章中就指出了一条2013年的司法意见,其中提到,“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是,司法意见首先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威慑力有限。其次,这条司法意见还是要求侵害者有“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这“迫使”二字就大大降低了惩处鲍毓明这种人的可能性。
美国著名脱口秀女演员艾伦就曾在一次访谈中,讲述了她曾被继父性侵的经历。当时她妈妈因为乳腺癌割去了胸部,于是她继父就跟她说,我需要摸摸你的胸部,看一下你是不是也生病了,但不要告诉你妈妈,我怕她担心。于是当时只有十五、六岁的艾伦就允许继父摸了胸部,直到最后继父变本加厉地侵犯她,让她有一次不得不跳窗逃走。
你觉得艾伦是被胁迫的吗?并不是,她可能以为继父真的是为她好,所以第一次允许继父摸了胸部。但这难道就意味着艾伦接受了继父对她的性侵害吗?完全不是,只是根据她的年龄和经验,她根本都无法判断那是一种侵害。
回想起鲍毓明和女孩的第一次性关系,刚满14周岁的女孩还要去百度才知道自己被强暴了。很有可能鲍毓明也是用了某种手段给女孩洗脑,甚至给她看色情片,让她以为发生这种事情是正常的,从而允许鲍毓明对她为所欲为。这难道可以用来论证,女孩同意了鲍毓明对她进行侵犯吗?
这个逻辑就好像你在咸鱼上被人骗了,你给对方打了钱,但对方没把二手苹果电脑寄给你,还振振有词地说,你是自愿把钱给我的,我可没有胁迫你。这种行为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处罚吗?
当性犯罪的双方像艾伦与继父,鲍毓明与这位养女一样,他们的年龄、权力、知识如此不对等的情况下,谈论是否胁迫是没有意义的。相反,胁迫的前提恰恰是双方势均力敌,一方必须通过要挟、强迫、暴力的方式才能发生性关系。当一个48岁精通法律的上市公司董事,面对一个刚满14周岁的女孩时,他有无数种办法可以诱骗女孩与她发生性关系,甚至将女孩引入一种变态的“父女恋”情节。
在《南风窗》的报道中也提到,鲍毓明逼迫女孩模仿儿童色情片,还在给民警的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所以,不管鲍毓明如何主张女孩曾经给出同意,这种同意在法律和伦理上都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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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视频中举了不少美国法律的例子,但现实中,美国针对性犯罪的打击也不能说是完美,只不过由于开始得比中国早,所以从警察的调查取证到法院的审判,都多了一些可供我们学习的经验。
比如说,加州在1897年就把最低合法性行为的年龄提高到了16岁,在1913年就已经是18岁了。在联邦层面,从1977年开始,传播和持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色情影片就是犯罪,可以判两到十五年。1996年又通过了《梅根法案》,建立起了全美性犯罪者数据库。
除了完善法律之外,美国社会比较有效的经验还包括三点:建立起跨部门的侦查救助网络、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处理性犯罪案件的能力、以及在社会上形成声援被侵害者的舆论声音。
2016年4月,美国司法部给国会提交了一份长达166页的报告,总结调查了全国层面在防治针对儿童犯罪的各项策略,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法律的建议。
简而言之,这份报告指出,打击犯罪不仅仅是联邦调查局的工作,而涉及到国防安全部、教育部、移民局、司法部、卫生及公共服务部、甚至邮局的协同作战。
比如说,如果有人使用邮政网络寄送未成年人色情影片,那邮局人员会主动报警。教育部会强制公立学校对所有职员和老师展开培训,让他们学会识别学校里的未成年人是否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并将线索举报给执法机关。这些联邦机构还有专门的举报热线,任何人都可以对身边未成年人遭受的性侵害提供举报线索。
如果地方警察、公立机构明知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而没有走司法程序的话,联邦法律和几乎美国所有的州都会对这些人处以刑事处罚,和最多高达一百万美元的罚款。
针对基层执法人员,美国司法部还发布了专门的指南手册,涵盖了调查取证、医疗检查、如何同被侵害人沟通、是否强制将未成年人带走保护等种种细节问题,还会专门列出一些执法人员常犯的错误,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针对所谓的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也就是被侵害者对侵害者产生强烈的情感,美国联邦调查局也会专门发文向基层执法人员解释这种现象的脑神经科学成因,帮助他们更好理解被害人有时让人迷惑的行为和心态。
在这里多说一下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为什么鲍毓明可以不断声称女孩真的爱上了他?早在2005年就有心理学的论文显示,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会非常享受这种来自于成年人的关注,说白了就跟我们小时候希望得到大人的认可差不多。
进化心理学也有实验显示,当你囚禁和虐待黑猩猩时,它们也会对施暴者产生依恋。这归根结底还是我们基因中趋利避害的能力导致的,我们的大脑具有极强的适应环境的能力,当检测到监禁、羞辱、侵犯等暴力行为时,因为我们太痛苦了,大脑会自动进化出喜悦和爱,来帮我们缓解身体和心理上的疼痛。
但是这种喜悦和爱,是大脑保护我们的机制,并不能够用来论证我们是同意和享受这种暴力行为的。作为基层执法人员,也应该从科学的角度理解被侵害者的心理状态,不应该在被侵害者展示出对侵害者的依恋时,就武断判定,被侵害者从头到尾都是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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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件事最终会往哪个方向发展呢?
虽然我个人很希望看到鲍毓明受到法律处罚,但残忍的现实是他最终还是有一定几率可以脱罪。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鲍毓明会绞尽脑汁辩称两人之间是有感情的,女孩是自愿的,并不存在“迫使”。鲍毓明作为一个熟知法律的老油条,在应付公检法机关和新闻媒体肯定比女孩更加娴熟老套。
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下,鲍毓明有极大概率获罪,如果鲍毓明的确是美国国籍,那美国法律对他在海外的犯罪行为依然有属人管辖权。但可惜的是,案子发生地和关键证人都在中国,这就给跨国取证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而且证人和美国警方的语言障碍也是一大难题。
所以从比较实际的角度考虑,鲍毓明可能受到最严重的打击可能是事业上的。中兴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需要符合法律要求,独立董事必须维持良好的声誉,我们已经看到鲍毓明已主动从中兴请辞。新闻显示杰瑞集团也已经将其辞退。
更有效的手段也许还是来自于律师协会的处罚。法律如同医疗一样,在各个国家都是有严格准入门槛的行业,因此律师协会的资格对从业者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这两天我们看到律协和北京司法局都已经开始对鲍毓明同时出任专职律师和法务的情况展开调查。我个人也已经已纽约执业律师的身份向加州律师协会发起了投诉,希望能得到加州律师协会的重视。
当然,在讨论个案正义之外,我们也希望能看到这起事件给中国社会带来更长远的影响。从立法角度而言,最低合法性行为的年龄是否可以从14岁提高到16至18岁。针对性犯罪的立法也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学术界已经有许多专业人士做出研究,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在基层执法人员的能力上,是否可以由最高检效仿美国司法部,发布一系列专门的指南手册,比如说对基层民警到底要如何问询被侵害人,如何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如何在被侵害人对侵害人产生的依恋、信任等复杂情绪时,依旧按照合理的司法程序办案。
最后,作为普通人,也许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不断发出声音,重塑整个社会的舆论环境。李星星的悲剧背后,不仅仅是因为鲍毓明的恶,还有法律的不完善,基层执法人员的缺乏经验,以及一些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对被侵害人的恶意揣测。
在任何吸引了公众注意的性侵案件中,总是有人去不断挑剔被侵害人的问题。她是不是没有拒绝?她是不是报警后又撤回?她是不是反复无常,证词不统一?她是不是有主动带路回家的行为?她是不是默许了前几次侵害?
这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人,更没有完美的受害者。性侵害是一种正常生活中极其罕见,又会迅速带来巨大心理冲击的意外情况。在这种意外到来时,我们的大脑就好像是忽然被加载了一个极耗内存的运行程序,可能会死机、出错,可能无法判断接下来的路要怎么走。我们无法完美的保存证据,完美的在每一个环节表示出拼死反抗,完美的让自己回答所有来自于公权力的问询。
我在法学院的侵权法上学过,处理侵权问题的一个最关键的思路是,区分作为和不作为,找出最开始作为的那个人,因为那就是蝴蝶效应最开始的环节,也是所有恶的根源。在一个人通过作为施行侵害后,被侵害者可能会由于我们自然的生理机制,做出许多不符合常理的举动,但我们更应该去关注万法缘起的那个因,去批判罪恶的源头。
所以我们要发出更多的声音,去理解和声援这些受到侵害的人,要求公权力和制度不断调整自身,以更有效地将罪恶的源头绳之以法。打击和遏制性犯罪,我们需要善良和同情,也需要愤怒与改变。
希望全天下的弱者都能受到保护 。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连着好几天,林毓南都把予心关在屋里,寸步不离的守着她。把她拉到水莲蓬下冲洗身体,然后侵犯,然后再冲洗身体…像屠夫处理被宰杀的动物一样,熟练地重复着这个过程。她还不知道这一切到底意味了什么,不停在微弱地呼救,像动物垂死时不断的哀鸣一样。后来电话打来了,是她的妈妈,她大脑一片空白地接过电话,刚说了一句,妈妈,我肚子痛。电话就被林毓南抢了过去,他说予心吃冰糕吃多了,着了凉,要给她买药,就匆匆挂上了电话。当然,他哪里都没去,门还是锁着,窗帘依旧拉着。”
《生命的遗书》
被性侵养女李星星(化名)所写《生命的遗书》截图
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事件最近持续发酵,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待于公安机关的后继调查,不过,在这起事件中,显然暴露出我国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那么,从这起事件中,法律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和改进呢?
1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收养需有纠错机制
4月9日,企业高管鲍某明被指性侵“养女”事件引起热议。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鲍某明与李星星(化名)并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
方燕介绍,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此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而根据公开资料,鲍某明1972年出生,即2015年时鲍某明只有44岁,而他带着李星星一起生活时,李星星大概是在13岁多至14岁,就是说,二者的年龄差仅为30岁。
方燕围绕收养的问题走访过多家福利院和失独家庭,调研后起草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建议,她表示:“收养,是一件关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行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收养关系中的各方权利,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有纠错机制,而非全不知情、束手无策,才是理想的收养法。”
将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收养人纳入信用信息黑名单
两年前,方燕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第一年,她就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议案作为第一份建言。
现行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1998年修订过一次。
“中国的综合实力、社会经济条件、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方燕认为,收养法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状况。
方燕建议,应该在注重保护隐私权的基础上建立长期保障监督机制;同时,将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收养人等纳入信用信息黑名单体系,将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范畴。
应建立收养纠错机制
同时,方燕认为,除了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收养关系中各方的权利,还应有纠错机制。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国外,有试收养阶段和回访机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并撰写报告,提交给法庭,以确保被收养人适合收养家庭,收养人善待被收养人。
而在试收养阶段,社会工作者提交的报告是法官决定是否可以正式建立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
方燕建议,我国应该建立收养后跟踪体系和未成年人收养档案,借助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的力量,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直至成年,建立收养数据库。
同时,实行收养评估制度,对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家庭进行有效评估,避免恶意遗弃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对失败收养关系进行纠正的机制。
此外,方燕还提出细化监护人送养有关条款,妥善处理部分困境儿童收养问题,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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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的“送养”:
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未成年“养女”事件中,媒体报道的另一细节也引发关注:李星星母亲把只有14岁的她交由单身男性鲍某明抚养,且母亲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未能一直和孩子在一起,该母亲在三年时间里,也未发觉孩子受到性侵一事。
很多网友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方式不合常理。
监护人的疏忽或失职,的确给了性侵者可乘之机。“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曾在2017年3月发布了一篇题为《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的调查报告,其中显示大多数家长和孩子对熟人警惕性极低,37%的家长有时会把孩子托付给异性熟人照顾。
而就是不被警惕的熟人,恰恰是性侵的主角。2018年的317起案例中,熟人作案占比66.25%。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护孩子周全。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并非如此。
撤销监护权还需社会监护能力跟上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那些导致未成年人性侵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法律制裁较少。
“我们应该学习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只有这样,监护人才不敢掉以轻心,孩子的安全才能有更好的保障。”教育研究者胡乐乐说,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呼吁立法机关应该采取行动,让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监护的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也表示,应从法律角度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孩子受到性侵,监护人更应担责。在国外,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会被剥夺监护权,孩子改由社会或政府监护。
剥夺监护权的法律表达是“撤销监护人资格”。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孟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撤销监护权在法律上没有障碍,民法总则对可以撤销监护人权力的情形有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之前这类案件较少,主要还是社会的监护能力问题。”孟强说,因为在社会无法为家庭分担监护职责时,撤销了监护人(往往是父母)的监护资格之后,面临未成年人何去何从的问题。如果其他监护人不够尽职尽责,仍然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甚至更严重。
在孟强看来,上市高管涉嫌性侵“养女”如果最终调查属实,就是典型案例,受害人母亲可能轻信嫌疑人光鲜的履历,以为将女儿交给他能有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不料却羊入虎口。
从现有的相关判决看,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案件所需时间也比较长。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参与的北京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案件,耗时一年零四个月。
孟强认为,随着监护权撤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未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应该会更多,但同时也给有关机构、组织尤其是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更加积极有为。
民盟委员李铀曾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提交过一份提案,建议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一旦对失职监护人进行处罚,应有可靠的公益监护人承担替代性监护,有儿童救助机构和临时看管机构与之相配套,应在原有的三类公益监护人(父母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基础上,鼓励发展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加大对具有监护资质的社工和社会组织的培养,由专职社工以及有监护权的机构行使监护权。
监护人责任可以更细
业界有一种声音认为,应从法律角度细化监护人责任,在此基础上,再明确监护人失职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某些国家,监护人责任规定得很细,比如,几岁之前24小时不能脱离父母监护,几岁的孩子不能由异性父母洗澡,能不能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能不能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等。
孟强长期研究监护人制度,他认为目前外出务工人员太多,监护人不在孩子身边的情况非常普遍,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情况也频频出现,但中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较大,如果一刀切规定父母的责任,确实缺乏操作性。
“但是,随着精准扶贫、整体脱贫工作的进展,我们看到农村和城市郊区基层的社区工作力量也都有了很大的加强,在这样的环境下,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出一些更加具体的要求,在监护人确有困难,又没有其他亲友可以履行监护职责时,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民法总则赋予的兜底性的监护职责。”孟强说。
应立法完善对监护人的监督
即便是法律细致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每项责任,具体的履责程度也可能是个问题。
孟强对记者分析,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大多还是家庭内部的事,主要依靠父母的责任心,外人以及相关的机关、组织等很难了解一个家庭内部的监护情况,也很难发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对此,孟强建议,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对监护制度的监督情况,规定更为明确的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包括监督人、监督程序等。
“另一方面,儿童保护组织、妇女保护组织、学校、社区等,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当更加细致,更加关注每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如此才能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孟强说。
1 记者暗访网络送养:中介建群牵线,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
这是一个隐秘且数量不容小觑的群体——民间送养者。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在他们栖身的网络世界,送养者、中介、收养者已然形成了一根衔接紧密的链条。
作为百度贴吧里“未婚妈妈吧”的创建人,“送养、收养”是宇文无艳(网名)听不得的字眼。
4月10日,法治周末记者在网上向她提出一些关于民间送养的问题,她很快发来大段的文字。
“收养女孩的,多是卖给鲍某明(原文为具体姓名)那种禽兽!”她写道。
宇文无艳所称的鲍某明,正是近日被卷入“上市公司高管性侵案”的当事人。
据媒体报道称,2015年,女孩小文(化名)的母亲因迷信“改运”,将小文“送养”给鲍某明。报道中,小文自述,她长期遭受被自己称为“爸爸”的鲍某明的性侵,身心都遭受重创。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很快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在对性侵女孩者无比愤慨的同时,人们也提出了疑问:为何小文的母亲要将女儿“送养”给一个陌生的男人?
值得一提的是,据报道,小文的母亲最早是在网上认识鲍某明的。而法治周末记者多方调查采访得知,正是在网络上,有一个隐秘且数量不容小觑的民间送养群体。
隐秘的民间送养者
宇文无艳管理的“未婚妈妈吧”成立于2008年,定位为“未婚妈妈抱团取暖”。在一篇帖子中,宇文无艳叙述了自己当未婚妈妈的十年路程。这段艰辛、曲折的经历,鼓舞着很多跟她处境相似的未婚妈妈们。
成立至今,“未婚妈妈吧”已经得到超过12万人的关注。
在置顶通告中,宇文无艳立下了这样的“吧规”:“但凡跟帖回复超过三条与收养送养沾上星点关系的,楼主自己不管不删的,连同楼主在内,一律封禁删除处理。”在宇文无艳看来,即便生活再艰辛,也不能放弃抚养孩子。不少未婚妈妈与她有着同样的感受。
然而,对于另一些未婚妈妈而言,却因为种种原因想要把孩子送给他人。
“民间送养者包括无力抚养小孩的家庭或单亲(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妈妈等。一些人在重男轻女观念影响下送养女婴,此外还有亲属之间的‘过继型’送养等。”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艳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了民间送养群体的构成情况。
在执业过程中,王小艳曾与许多送养者打过交道。其中,不少人有涉拐卖儿童案、养子女遗产继承纠纷案等。
4月11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教授王晓莉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介绍: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课题组在研究中发现,在计划生育非常严格的时期,农村地区生男偏好严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堕胎情况严峻,送养女儿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今,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重男轻女的现象已经大有改观。但在农村地区深化土地和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男女不平等的资源分配现象仍普遍存在。此外,因为“养不活”孩子而将其送人的情况已经非常少了,她补充道。
“爱心救助”群里的婴孩买卖
法治周末记者访问多个网络平台后发现,尽管一些平台以政策、法规问题将“送养小孩”等信息进行了清理或屏蔽,但要找到相关的线索并非难事。
例如,法治周末记者在知乎APP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随即找到多条“送养小孩”信息。记者注意到,在多条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网友。她在头像旁边留下了自己的QQ号码 。
法治周末记者以“咨询如何领养孩子”为名,加上述网友为好友。随即,记者收到了这位网友的信息。对方称,自己已经“领到”了孩子,“订的时候孕妇才怀孕八个月,现在‘我女儿’一个多月。”
而为了得到这个“女儿” ,上述网友称自己“花了四万元”。
在这位网友的推荐下,法治周末记者得以进入一个名为“爱心救助站二”的QQ群。按照网友的介绍,这个群专门“提供送养、收养服务”。按照“群规”,一旦收养成功,当事人必须退群。
法治周末记者从群资料中看到,这个群建立于2019年12月,人数有29人(记者在群期间),包括3名管理员。
这3名管理员有着不同的分工。其中,一位名为“客户负责人”的管理员在群里发送了一份名单:“河北,孕,36周,女,低补……广东,孕,37周,男,中补……”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所谓“补”,意即“补偿款”。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理解为送养者开出的“价格”。相应地,“低补”即为“补偿款”低。
法治周末记者向其中一名管理员询问:“请问是合法领养吗?”
对方的回答是:“合法去福利院,别在这里找。我们不犯法,也不合法。”
随即,记者被移出了群聊。
之后,法治周末记者又以咨询领养为名联系上一位“中介”群主。对方表示,自己的资源很多,不光有领养群,还有“假结婚给孩子上户口”群等。
据这位群主介绍,送养者不仅仅是一些未婚妈妈,还有生“二胎三胎的”。此外,被送养的孩子男女都有。记者还被告知,就她经手的送养和收养而言,已出生的孩子比待产的“价格低”,但至少也要“十万起”。
而在这位群主看来,通过他们收养孩子,“不是不合法,而是民间领养不受法律保护而已”。
罅隙之间的被私自收养儿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在概念上,用“私自收养”比“民间送养”会更准确一些,也更加有助于将个案与制度关联起来。私自收养是指未办理收养登记、自行建立亲子关系/类亲子关系(祖孙关系)的收养。
邓丽认为,私自收养脱离国家视野,缺乏规范监管和充分支持,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均不明晰,往往会导致所涉儿童权益不保。
王小艳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民间送养可能侵害儿童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教育权等,比如因送养行为导致的性侵、虐待、遗弃等行为。
邓丽认为,近年曝出的一些集聚性的、极端的私自收养案例就很说明问题。
比如2013年,河南省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收留无家可归儿童的处所发生火灾,7名孩子死亡;2018年,河北武安市“大爱妈妈”李利娟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照看的69名儿童全部转到当地福利院。
“被私自收养的儿童身处原生家庭、国家监护与收养机制的罅隙之间,面临极大的风险和危险”,邓丽说。她呼吁,一方面要在个案中及时充分地去救助受害人、惩治侵害人,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上深刻省思,更加有效率地疏导私自收养,增进国家和社会对收养事件的监督、干预和对收养家庭的支持、服务。
邓丽介绍,当前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收养制度明显要比现行的收养法更科学一些,某些形式要件更加宽松一些,促进和鼓励收养的立场更加鲜明一些,“肯定会有助于将一部分私自收养‘引流’到依法收养的轨道上来 。”
尽管法律在进步,但是从研究者的角度出发,邓丽觉得一些问题尚未得到系统的解决。
“比如,生父母未婚先育却没有能力继续抚育的婴童,这个群体历来就在被收养人中占到一定比重。” 邓丽说,这种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生父母协商一致才能送养,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男方早早地远远地就躲开了,女方要证明男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才能实施单方送养,会产生各种成本,很可能女方就会放弃法律送养的通道。
甚至,在保守文化的抑制下,女方本身也不愿走法律通道,而是倾向于私下把孩子送出去。但是这样,孩子的利益就无法获得切实的保障。
在邓丽看来,解决私自收养的问题不仅仅需要制度层面的完善,还需要实务层面的创新。
“未来,有没有可能把收养信息的匹配规范起来?”她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在邓丽的设想中,可以建立起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由机构负责汇总、匹配需求与资源,通过专业而系统的收养评估、收养回访确保被收养人的利益。同时,通过这个平台,还可以在监督与互动中通过反馈需求、协调资源,进一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支持与服务。
“现在这种机构收养模式已经在很多国家普及”,邓丽说,目前,中国的收养中心主要负责涉外收养事务,在国内收养事务方面主要从事调查研究工作。未来,还需整合相关资源和经验,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合理路径。
而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包括宇文无艳在内的吧主们还要继续在网上“作战”。
宇文无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别的单亲妈妈吧里有很多“人贩子”,但“在我这里,见一个,就封一个”。
2 灰色地带:多环节漏洞下的“非法收养”
这种以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甚至有些人养一堆孕妇就是为了卖孩子。他们为了规避检查,编造各种谎言,在网络上以帮助收养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
按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收养孩子是他们的一种生活选择。还有一些人,出于帮扶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的爱心,也会选择收养孩子。
但由于收养条件严苛,很多收养家庭无法满足,就催生了很多“非法收养”的情况,甚至衍生出了相关的灰色产业链。
非法收养数倍于合法收养
2015年,郭某就因为给私自收养的女儿上户口,被北京市昌平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因为与妻子结婚后一直没有小孩,2013年8月份,郭某加入了一个专门讨论抱养小孩事宜的聊天群,并通过群里的好友联系到了孕妇赵女士。双方商议郭某付给赵女士两万元的营养费和误工费,待赵女士生产后郭某领走了小孩。
后来郭某想给孩子上户口,但苦于没有出生证明没有办法办手续。他在网上寻找途径,最终花费了6000元,通过快递收到了一份出生证明,郭某持此出生证明到派出所办理了孩子户口等事宜,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致案发。最终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像郭某这样夫妻多年无法生育后私自领养儿童的情况并非少数。据中国日报网报道,从1992年到2005年,重庆地区家庭私自收养的儿童将近19800个,而同时期合法收养的孩子仅为5100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私自送养的情况并不少见,她在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曾遇到过有人咨询,离婚后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要将孩子送人。
她提出,父母以无法抚养为由放弃抚养权、私自送养是不合法的。“如果放弃抚养权需要证明双方都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出鉴定。”
以收养的名义贩卖
安徽池州的女性何某因为自己无法生育,多方打听后,知道网络上可以领养弃婴。
何某在网上通过一个叫“中国圆梦之家”的QQ群,了解到群主可以帮人完成抱养孩子的心愿。因此何某就给该群主转了7万元,之后何某和哥哥一起赶到浙江,将一个刚满4个月的女婴抱了回来。
警方找来后,何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要知道违法,肯定也不会去做这种事情,我们也是普通老百姓,因为以前身边亲戚朋友,很多人抱小孩也是这样,给点钱就抱来了。”
2019年,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局破获的一起以送养名义售卖婴儿的案例中就披露出了不少网络非法收养的细节。
当时警方接到报案,得知一名孕妇在社交平台上将售卖婴儿。当警方联系到该孕妇时,其坚称自己不是卖婴儿,是通过亲戚介绍联系到江苏家庭,准备送养,8万元是收养人给她的营养费。
后民警查看其进行交易的QQ群,里面有大量的交易信息,除这名孕妇外,还有湖南女子发消息称:“刚怀上,男女未知,男婴10万、女婴8万,预售8万”。网上交易都有特殊的暗语,"S”代表领养,而"L”则代表贩卖,而且还是明码标价,统称为“补+”,如果不知情的人问,就说是营养费用,实则就是交易费用。
打着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这类灰色地下产业链其实早有端倪。
2014年2月19日,公安部就曾破获一起打着“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 旗号的全国特大网络贩婴案,“圆梦之家” 网站创建人周代富和兰晓青最终落网。
从2007年开始,周代富就创建了“圆梦之家”网站和一些QQ群。周代富后来交代称,他办网站的初衷是为了“做善事”,为那些有需求要收养、送养孩子的人提供一个交流平台。然而,渐渐地,周代富从这里面发现了商机,并与他人一起,将这个平台发展成一个交易孩子的地方。
一直致力于儿童福利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童小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以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甚至有些人养一堆孕妇就是为了卖孩子。他们为了规避检查,编造各种谎言,在网络上以帮助收养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她提出,这些是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的。
公开在网上以盈利为目的买卖孩子,一旦交易成功,将构成拐卖儿童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送养”很可能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收养法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环节漏洞助长非法收养
网络送领养孩子,还暴露了另外一个违法现象,某些医疗机构由此浮出水面。
“买出生证明”是网络送领养孩子不可或缺的一环。现实中收养人往往是“通过地下渠道高价向医疗机构购买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这说明,在某些医疗机构的内部人员的“帮助”下,非法送领养者顺利跨过了最后一道门槛。
“圆梦之家”网站创建人周代富就曾交代,其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百份《出生医学证明》。此后,他又以5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山东、山西、安微等18个省市出售,总共从中获利约60余万元。
许秋莉也提到,在实务过程中经常看到不符合收养资格的人通过一些职能机构,将收养合法化。
她记得有案例是,有人在医院捡到被遗弃的新生儿后,直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将孩子直接变成“亲生的”。许秋莉也提到,有些医院不确认孩子的情况,只要提供材料,领养回来的三四岁孩子,也会在医院开出零岁的出生证明。
除医院外,儿童福利院也有审查不严的漏洞。
许秋莉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通过点对点找到的孩子,送进儿童福利院后,又点对点地收养成功。“男方在婚姻期间与第三人婚外生子,哄骗妻子是抱养的。随后,直接通过当地儿童福利院将孩子点对点地办理完成了收养手续。”
许秋莉认为,收养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是否完善的问题,如果各个职能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自己的职责的话,很多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只通过政策保护被收养的儿童是不够的,还应该增加服务体系。
童小军介绍,儿童福利院会对有收养意愿的人进行登记,但是缺乏对收养家庭的评估审核,比如无犯罪记录、成长史、收养孩子的动机以及对孩子的未来规划等;还需要对收养家庭进行教育;最后,收养后需要对家庭有半年以上的走访跟进服务,考察被收养人是否被良好的照顾,是否有被侵害。
她也提到,有些收养人出于一时的热情收养但对收养其实并不了解,他们很多人有一种观念:“你没有父母,收养你是我善心是做好事情,你应该感激我。”这种收养到了后期,很有可能会出现收养人遗弃被收养儿童,或者侵害被收养儿童的情况。
今年进入四月以来,从韩国的N号房事件到最近的鲍某明事件,似乎越来越多的性侵事件被曝光。博主@梁钰stacey 3月24日发布了一个关于女性遭受的性侵犯的投票,短短几天收到4.5万人投票,几千个故事分享。 做了几年性教育,我们太知道这个数字有多难得了。 虽然不是严谨的学术调查,但是4.5万已经是中国性侵问题的最大样本量。 这4.5万投票背后是4.5万个真实的女性,投票下几千个故事都真实发生过。 莓辣和stacey合作,整理投票结果和中国各研究报告,选取部分投票下的故事,梳理了9个事实。 希望能提供一个相对全面的中国女性性侵受害情况报告。
*下面分享的故事全部得到当事人同意,部分采取了匿名处理。
01.超过85%的女性受到过性骚扰、性侵犯
02.有过婚恋史的女性中,高达约三分之一女性遭受过亲密关系内的性侵害
03.6个月——媒体报道中年龄最小的受害者
04.超过85%是熟人作案,其中很多甚至来自亲人
05.三分之一的强奸加害者,利用老师、上司等身份职权优势实施性侵害。
06.四分之一男性对妇女或女童实施过强奸
07.即使反抗到底,仅14.3%加害人中止强奸
08.告诉家人后,仅四分之一受害者得到支持回应
**09.性骚扰、性侵犯施害者中仅1.8%受到了惩罚,“强奸”这样的严重刑事案件受到惩罚的也仅为6.5% **
「鲍毓明事件」发生已近一周,多家媒体跟踪报道了这件事。
我们发现,此前的许多报道与讨论,聚焦于所谓「收养」之后的情况。人们更多地关注与争议其中的情色、女权问题,甚至是媒体报道的公允度。
这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在一些最基础的信息尚未清晰的情况下。
比如:
鲍毓明是谁?目前来看,公共媒体所释放的信息,还不足以勾勒这个人的面目,甚至一些信息经我们调查,发现可能是错误的。
所谓的「收养」行为是怎么回事?相比「收养」之后的故事,这个「收养」行为显然更值得关注。因为「收养」后,无论发生什么样的故事,那都是在一段不对等关系中展开的,那么这段不对等的关系究竟是如何开启的,是哪些力量把一位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少女送到这段关系中的。这才是事件的焦点。
对于后者,我们期待更具权威性的公共媒体深入调查。我们接下来要告诉你的,是关于「鲍毓明是谁」的一些事实。
下述事实,完全依照公开可查信息梳理而成,由月光社与推特「鲍毓明起底」团队共同调查完成。同时,感谢过去几天提供大力帮助的一些朋友:微博博主@爱吃甜筒的小林、何平先生和橘橘碧小姐。
话不多说,进入正题:
鲍毓明,或称Robert Y Bao,1972年生人,据公共信息查询网站TruthFinder.com显示,其确切出生日期是1972年6月22日。
TruthFinder.com显示的鲍毓明公开资料。
他是天津人,其在加州律师协会的注册信息显示,其居住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6-1-102,靠近其本科母校天津大学,两者直线距离不足500米。
他的个人网站Baolaw.com目前已无法访问,但根据Archive.com提供的历史页面访问功能,我们可以看到历史记录中,他曾写道:「从小受教授大学物理的父亲影响……」以此判断,他可能出自大学教工家庭。在后来的网站迭代中,鲍毓明删除了这个表述。
此截图引用自豆瓣的调查贴。
他中学毕业自南开中学,1994年在天津大学取得工学学士学位。据其自述,本科期间,他的人生开始起飞:
「鲍律师还在就读大学本科时,就开始担任香港超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协助管理运营和投资立项。该集团由三家香港和台湾的大型公司联合组建,在大陆有数亿元的投资项目。他刚加盟时,被委派到当时全国一流、社会名流频繁光顾的天津安全地带夜总会协助管理。」
据天眼查显示,香港超级国际有限公司是天津津安大厦有限公司的投资方,后者成立于1994年,目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于安全地带夜总会,目前已不存在,但我们看到多篇网络文章对此有记录。这家夜总会是当时天津最豪华的夜总会之一,地址就位于当时天津市委市政府对面。
以上应该是鲍毓明最早的从业经历。很难想象,他作为一位天津大学材料学院的本科生,是如何成为当时投资数亿元的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助理的,又是因何机缘参与到了当时天津最豪华夜总会的经营。
这段经历显然给他带来了收获。同样据其个人网站记载,在夜总会的「管理能力得到了认可后,他被抽掉出来负责新项目的投资立项和前期筹备。」接下来,他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先后创建了凯悦饭店外籍员工公寓、津安大厦涉外酒店、第一饭店广东小馆、安全地带日本料理、百富利西餐厅、香港花园别墅等多个项目。
此时,他还不满25岁。
就在管理上述项目时,他与香港超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律师多有接触。年轻的鲍毓明很快发现,「律师是个值得他为之奋斗终生的行业」。
1995年,他通过了中国律师资格考试,并于次年取得了中国律师执照。北京律师协会的注册信息,对此给出了佐证:1996年7月1日,鲍毓明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当年11月1日首次执业。
鲍毓明在国内的律师执业资格。
开启他律师生涯的地方是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据其自述,1996年鲍毓明加入该所,不到一年时间,即成为该所合伙人,也是当时天津最年轻的合伙人律师。
接下来的1997年,是鲍毓明忙碌的一年。
领英信息显示,他先是入读了母校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接着,又加入了国际律师协会。从此,鲍毓明开始频繁涉外。
目前,鲍毓明的领英页面已无法显示。
1998年,他在加州律师协会和亚太法律协会联合邀请下,作为中国律师代表参加了国际律师年会。其个人网站多张照片的时间信息,佐证了这一事实。
1999年,鲍毓明入选由六名大陆律师组成的赴港工作中国律师团。该团由中国律师协会和香港律师公会联合选拔。
2000年,鲍毓明受美国同行之邀,被派驻纽约律师行工作。他的工作内容是为海外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并与美国律师一起开展美国法律服务。
这一年,也是他入读美国桥港大学的一年。他攻读的并不是法律专业,而是计算机硕士。2001年,鲍毓明刊发了毕业论文《在线股票交易系统》。
鲍毓明在桥港大学的硕士毕业论文,指导教授是Tarek Sobh。
此后,他接受了美国BarBri律师培训课程,还被纽约长岛商学院特聘为兼职讲师。
TruthFinder.com显示,抵达纽约后,鲍毓明可能居住在法拉盛(Flushing)以及东埃尔姆赫斯特(East Elmhurst)地区。
鲍毓明抵达纽约后的住所。
值得注意的是,在抵达纽约的当年,很可能鲍毓明就在当地注册结婚了。
从纽约婚姻登记网站nycmarriageindex.com可以查知,在2000年10月2日,一位名为Bao Yuming的人和一位名为Ma Jing的人在曼哈顿注册结婚。
疑似为鲍毓明在纽约登记结婚的记录。
从鲍毓明本人的TruthFinder.com页面可以看到,确实存在一位现年43岁、名为Jing R Ma的关联人。排除干扰信息后发现,两人拥有一个位于加州的共同地址:509 S Alhambra Ave A, Monterey Park, CA 91755-4450。
鲍毓明的关联人,现年43岁女子Ma Jing的一处居住地,与鲍毓明曾居住地址重合。
我们从谷歌地球上查找了这栋位于加州的住宅:
鲍毓明与Ma Jing的一处重合居住地。
这是一栋两层别墅。房屋可能属于Chang氏家族。我们按照公开电话信息,致电了屋主,电话可接通,但并未获得应答。
在另一家公共信息查询网站smartbackgroundchecks.com上,我们看到鲍毓明还有一处曾居住地址与Ma Jing的地址信息有重合。该处位于马萨诸塞州,地址是:95 Maple St Malden MA 02148。
鲍毓明与Ma Jing的另一处重合居住地,上图为鲍毓明的信息,下图为Ma Jing的信息。
我们按照公开电话信息,致电了Jing R Ma,电话转接至语音信箱,并给出语音提示:Please leave a message for Ma Jing。
此前的媒体报道中,鲍毓明的身份一直是未婚,但从上述事实可以推测,他很有可能曾经有过婚姻。当然,这一事实,有待获得当事人的证实。
事实上,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对这一事实,也始终采取谨慎的态度。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鲍毓明的个人信息页面上,有记录显示,在2012至2019年间,他曾在一家名为St.Jude Medical的公司任职,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这件事在任何对他的报道和公开资料中,都并无记载。我们一度认为,有可能存在另外一位Bao Yuming,甚至后面这位Bao Yuming可能才是在纽约登记结婚的人。
然而,根据鲍毓明个人网站提供的信息,我们探访了他位于北京二十一世纪大厦的办公地点。信息显示的办公室,正是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令我们感到吃惊的是,在杰瑞的楼上,就是St.Jude Medical的北京办公室。
前几年,St. Jude Medical被雅培收购,其北京办公室目前似处于无人办公状态,门口也是雅培的招牌。
这是巧合吗?
鲍毓明与St.Jude Medical之间,是否拥有关系,拥有什么样的关系,尚不得而知。
Bao Yuming与Ma Jing的婚姻结束在2009年。
根据加州法律研究和分析平台Trellis.law的信息显示,2009年Ma Jing委托Chen Meei-Ling律师,在加州帕萨迪纳法院起诉了Bao Yuming。这是一场民事诉讼,案件号是GD044619,起诉的理由是:Dissolution W/O Minor Children (General Jurisdiction)。
翻译成中文,这个官司是关于「没有孩子的离婚」的案子。在洛杉矶高等法院的官网数据库,我们也找到了这桩民事诉讼的存档。
洛杉矶高等法院的数据库中,我们找到了这桩诉讼的存档。
为什么Bao Yuming和Ma Jing在纽约结婚,却要在加州离婚?
据鲍毓明自述,他在2004年通过了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了美国律师执照。加州律师协会官网证实了此事,鲍本人在2004年12月1日确实进入了加州律师协会,编号为#233530。领英信息显示,同年,他加入了美国律师协会,四年后,他取得了美国最高法院律师执照。
鲍毓明在加州律师协会的注册信息。
据公开资料显示,这一年也的确是他在洛杉矶开始居住的时间,住址就是上文提到的和Ma Jing地址信息重合的加州地址。
从这个角度来说,如鲍毓明确是这桩官司的当事人,那么官司确有理由在加州开庭。
2005年,他还在洛杉矶设立了美国办公室。
其个人官网给出的地址是:1108 W Valley Blvd,Suite 6-397 Alhambra,California。据我们查知,该地址是一家虚拟办公室注册公司Asian Link Corporation的地址。
上图鲍毓明给出的地址,与下图一家虚拟办公室注册公司地址重合。鲍毓明的办公室可能也是一间虚拟办公室。
鲍毓明还有没有其他的办公室或合作方?
一家位于洛杉矶、名为「Christian J. Garris Law Offices」的律所,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这家律所成立于2004年,主营保险诉讼业务,其官网上并无跟鲍毓明有关的任何信息,但起码在两家律师信息网上,该律所的官网,显示为Chinauslaw.com。这个网址导向的,正是鲍毓明的个人网站Baolaw.com。
Expolrelawyers.com和Attorneyhelp.org两家律师信息网站,均把鲍毓明创办的个人网站,与一家洛杉矶的律所联系了起来。
我们向该律所发去了关于此事的询问邮件,截至发稿,并未获得回复。
我们无法确知鲍毓明在何时移民美国,但通过抓取其个人网站历史记录,可以发现在2019年7月29日的改版中,鲍毓明为自己加上了「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专家」的头衔。
2019年7月29日,鲍毓明在其个人网站中,加入了图中头衔。
另在smartbackgroundchecks.com上,可查询到鲍毓明相关的另一个虚拟地址:1227 W Valley Blvd,Suite 6-397 Alhambra,CA。这个地址与一家移民公司的地址恰好重合。
上图鲍毓明的第二个地址,与下图中移民公司的地址重合。
在美国立足后,鲍毓明又重新回到了国内。
他大概是在2005-2007年开始回国发展,在此后几年的北京律师协会的登记律师公告中,鲍毓明的名字都出现在了其中。他加入了一家名为泰德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中美两开花,鲍毓明进入了事业的丰水期。他的头衔与客户越来越多,人脉也越发广博。在其个人网站中,他甚至详细记录了自己与各路名人的合影。其中不乏副总理、州长、大使、议员、商业领袖、媒体高管、知名学者和意见领袖。
我们抓取了鲍毓明个人网站中与名流合影的图片信息。
大概没有人能想到,舞台上光鲜玲珑的鲍毓明,还有另外一重面貌。
2014年4月19日,鲍毓明以「goodbob」的名称,注册了天涯社区的账号。第二天,他就发布了帖子:
「诚心收养孩子:高知家庭高学历海归,大型跨国公司高管,收入丰厚稳定,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现诚心收养一名健康宝宝,有诚意送养者请联系,谢谢!」
图片来自豆瓣,鲍毓明还帖子下面的留言中,留下了自己的QQ号。
据《南风窗》报道,一年后,鲍毓明就结识了一位母亲。后者有女,名为李星星,尚未满14岁。
再后来的事情,你们都知道了。
凤凰网科技讯 4月13日晚间消息,财新网针对4月12日刊发报道《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疑云》发表声明称,“我们认真核查,报道确有采访不够充分、行文存在偏颇之处,已在当日撤回报道。”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2020年6月以来,联合督导组又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目前有关事实已经查清。
一、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发前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性侵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关于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督导组同时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性侵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检察、公安机关将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